⑴ 深圳個體工商戶如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個體工商戶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需要攜帶的資料是:
1,企業的注冊信息以及組織機構代碼。
2,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社保卡復印件。
3,公司的公章。
4,填寫的社保辦理申請表。
5,法人身份證明。
6,公司開戶的銀行證明。
⑵ 工傷保險業務怎麼辦理
工傷保險辦理程序大概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用人單位批准成立後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准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資料備齊後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單位參保繳費後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知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1)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屬於工傷?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大連律師網頁鏈接(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⑶ 個體戶可以給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嗎
個體戶應當給所僱傭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我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發展期間,各項配套措施尚未全部到位,因此目前國家尚未明確規定工傷保險的具體交納辦法,也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或者具體的機構負責收取工傷保險金,因此大部分用人單位只能通過辦理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方法來減少風險。另外,如果萬一出現工傷,待遇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各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辦法計算處理。
⑷ 在深圳個體工商戶要取消社保中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怎樣辦理
無法辦理,也不允許取消,如果你以工商戶辦理的社保,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就必須包含在內。
⑸ 深圳社保如何報銷工傷險
深圳工傷報銷流程
申領報銷條件
1、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 2、事故發生當月必須有參工傷險; 3、必須至工傷合同醫療機構治療; 4、傷殘鑒定達到等級。
申領報銷時限
1、時限:發生工傷後單位經辦人應在30天內在社保局網站上報備;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6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周期:大約半年至一年的時間。
所需材料
第一步:工傷認定申請:(資料必須30日內申報,過後可以補齊資料,資料齊全受理時間為60天)
1.《工傷認定申請表》(參保單位公章)
2.考勤表(考勤時間則在一個月內較好,必須包括工傷當天准確時間考勤)(工作單位公章)
3.傷者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工作證復印件一份(工作單位公章)
4.醫療病歷本驗原件(如復印件需加醫院公章)
5.診斷證明及檢查報告單(醫院提供加蓋醫院公章)
6.傷者彩色圖片一張(必須看到受傷部位和本人圖像)
7.證言證詞一份(由目擊證人提供並填寫案發經過,要准確的天數時間)包括提供目擊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8.傷者發生經過的事故經述一份(本人簽字+指膜,包含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及崗位、時間地點)
9.如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隊提供加蓋交警隊公章)
10.屬外派員工的:員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參保單位與外派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單位證明(均加蓋參保單位公章)
11.如有120急救,則需120急救證明(醫院公章)
12.如上下班導致在,需提供上下班路線圖。(蓋工作單位公章)。 第二步:勞動能力鑒定:
(受理時間不定,看傷勢情況) 如果員工傷勢較為嚴重又留下後遺症或者傷殘的可能需要提供:
1.《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本人簽字+指膜+參保單位公章)
2.員工2張紅底一寸彩照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鑒定需前往:收到鑒定回執前往深南東路第一人民醫院門診部進行鑒定。
如果員工傷勢較輕沒有留下後遺症或者傷殘需要提供:
1.《深圳市工傷職工自願不做勞動能力鑒定保證書》(本人簽字+指膜+參保單位公章) 2.員工2張紅底一寸彩照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步:工傷醫療報銷:(到賬時間約30天) 工傷認定成功、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完後進行費用報銷
(一)職工負傷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2、《深圳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深圳市工傷職工自願不做鑒定保證書》(原件一份);
3、工傷醫療門診病歷本、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單位銀行賬號、職工本人的銀行存摺(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4、如果不是員工本人辦理,必須提供委託書一份
(二)職工因工死亡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傷認定書》;
2、《死亡通知書》或《火化證明》;
3、家庭成員的從業及經濟收入證明材料
4、直系親屬應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及子女的准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5、有婚姻關系的,應提供結婚證件;
6、供養親屬屬於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在學校、幼兒園就讀證明材料;
7、發生搶救醫療費用的,應提供醫療搶救記錄、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8、供養直系親屬全身近照一張及被供養人的銀行存摺;
辦理流程
1、提交資料到崗廈社保局三樓進行工傷認定 2、提交資料到崗廈社保局三樓工傷待遇窗口,然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費用報銷。
⑹ 個人如何購買工傷意外保險
工傷意外險的購買途徑主要分為兩大種,一種是公司購買,另一種是個人購買。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工傷意外險主要有兩種,一個是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一個是公司自行購買的商業團體工傷意外險。
2、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每個在職職工都必須配置。而商業團體工傷意外險則需要看公司具體的規則,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危險行業,公司都會為員工配置工傷意外險。
另外:工傷意外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因為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受傷、殘疾、身故的時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到的意外傷害,都在工傷意外險的承保范圍內。和社保中的工傷保險不同,商業工傷意外險只提供意外保障,而不提供疾病保障,如果被保險人患上職業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⑺ 個體經營戶怎麼給工人買工傷保險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⑻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200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因工傷殘員工的基本生活,對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進行撫恤,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下列員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一)所有企業的員工;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除公務員及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以外的員工;
(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第三條工傷保險應當與工傷預防及康復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為因工傷殘員工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創造條件。第四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安全生產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第五條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主管深圳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政府設立由社會保險、衛生、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及專家組成的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監督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殘廢等級評定工作。第六條設立由工會、企業代表、員工代表、專家和勞動、衛生、社會保險等部門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實行監督。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市社會保險機構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因工傷殘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經營收益。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
工傷保險可以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評估標准,在本行業標准費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內調整其費率。
差別費率的具體比例和浮動費率的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規定。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按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開戶銀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參保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工傷保險費的分之一繳交。拒不繳納者,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處以應繳而未繳的工傷保險費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企業在成本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在經營收入中列支。
用人單位不得將工傷保險費轉嫁員工負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返還,並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處以所轉嫁費用二倍的罰款。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事故預防、康復等各項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支付、結存、經營等基本情況在市政府機關報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第三章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在用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和執行工作任務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從事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管理人員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有關工作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三)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傷害的;
(四)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患職業病的;
(五)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或因工外出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經首次醫療期滿後由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發生意外傷害而負傷、死亡的;
(七)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安置在本市就業後,舊傷復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