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張子強在哪裡被抓的
張子強,男,祖籍廣西玉林市,1955年4月7日出生,四歲那年隨家人來到香港。 張子強的父親是兩手空空隨著當時的「逃港潮」逃到香港的。到香港後既沒錢,也無一技之長,為了全家糊口,憑著在家鄉對中草葯的一點知識,在香港油麻地的廟街開了一個小小的「涼茶鋪」,維持生計。張子強就是在這樣一個三教九流的外界環境和拮據的家庭經濟環境下長大的。他小學還沒讀完便無心上學,終日流連在「涼茶鋪」周圍,與街童玩耍、打架,慢慢地張子強就與街頭惡棍和B社會成員交往,「賊性」開始萌芽。 張子強先在父親的「涼茶鋪」做幫手,後來父親見他不學好,又把他送到一間專做西裝的裁縫店當學徒。早年張子強的父親對兒子的教育是嚴厲的,以至後來張子強進了看守所還經常回憶起父親當年打他的情景。但是父親的良苦用心和拳頭,都沒有把張子強引上正道,反而使他對父親產生了一種逆反心理。張子強至死都說,他對父親沒有什麼感情。 張子強很快開始涉入黑社會,並成為小頭目,人稱「一哥」。他12歲就開始進警察局,16歲第一次坐牢,在香港作案無數,多次被抓,在警方留下了厚厚的記錄。成年以後的張子強,盡管已結婚、成家、生子,但並沒有「金盆洗手」,在搶劫勞力士得手後,他又開始了新的陰謀。 1991年7月12日上午,也就是勞力士案件的一年半以後,香港某銀行要調配一部分現金到美國。由香港衛安護衛公司的裝甲解款車運送這批現金到啟德機場,然後空運到美國,其中有美金1700萬,港幣3500萬,總值約港幣1.7億元。 衛安護衛公司的裝甲解款車開進啟德機場的倉庫區,車子在貨運行政樓前停下。其中一名押運員下車走進行政樓辦手續,另外三名手持獵槍的押運員兩人站在車頭,一人坐在車廂里,擔任警戒。 此時彷彿勞力士劫案的重演,在裝甲解款車前突然又出現了五名劫匪,全都戴面罩,而當時張子強的面罩被一名押運拉下,張子強持手槍沖在前,領著兩名匪徒首先將車頭的兩名押運員用手槍逼進車廂內,其他的匪徒沖進車廂內,用手槍頂住了裡面的押運員。 三名押運員立即被劫匪用布蒙住了眼睛和嘴巴。一名蒙面劫匪跳進了駕駛室,解款車像脫韁的野馬疾馳而去。
[編輯本段]勒索事件
其綁架香港兩位富商李澤鉅(李嘉誠的大兒子)和郭炳湘 張子強單槍匹馬闖進李家,張口就要二十億,李嘉誠正在吃早餐,客客氣氣地請他坐下,然後說二十億不可能一下子之間就調得出來,他需要時間籌錢。張子強當時身上捆綁了很多雷管,並要求不準報警,而且要准備現金,並且備車讓他安全離開。後來李嘉誠說只能給十億現金,張子強要了10.38億。花了三個多小時用編織袋裝了N袋現金給張子強裝到車上,並且李嘉誠真的沒報警,讓張子強成功劫走十億港幣,也是迄今為止香港劫案最高勒索金額。
[編輯本段]犯罪事實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子強等5人死刑。 號稱「大富豪」的張子強犯罪集團幾年裡橫行於香港和內地,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輸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極人物對其亦規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月26日在江門拿下張子強及同夥。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襲張子強在港住處和親屬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為張子強洗錢的張的親屬,凍結了1.6億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張子強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審判張子強集團的日子,在廣州中院周圍軍警荷槍實彈戒備森嚴。其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屬地管轄范圍很廣,既犯罪的行為地:預備行為地和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地:包括結果可能地和結果希望發生地,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司法機構既有管轄權,據悉張子強曾在中國深圳預謀犯罪,既犯罪預備行為地在中國大陸)對張子強犯罪集團人員的審判,無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疑慮。顯示出的獨立性在於: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人民幣黑財悉數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這1.6億多港元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物業住宅、珠寶、遊艇、古玩、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內地傳媒對張子強案的報道相當有限,但黑社會這個名詞將會愈來愈多地掛在人們嘴邊。
[編輯本段]相關信息
1998年,張子強的名字無人不知。 張子強另一個出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後,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舉著一個「V」字。開的是林寶堅尼,也就是大陸所稱的蘭博基尼。問港府賠了八百萬。 這回被內地公安逮著了,並且依照內地的法律審理宣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點也分別在內地和香港,有關張子強該不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各種言論鋪天蓋地。但無論是香港司法部門,還是內地司法部門,均一致認定,張子強許多犯罪活動均在內地發生,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審判是有法可依的。 至1998年他與多名同夥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他與其中4名同黨被判處死刑,於12月被處決。外間傳言:張子強曾以「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為理由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香港受審,以圖得以避過死刑,但被香港政府所拒絕。當時港府向外間公布的理由為:「因為內地公安以他曾在內地犯案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轄權」,而在案件審理期間,亦積極向內地法院提供證供。事件引起了有關罪犯於內地被捕受審而應否引渡回港受審問題的爭議,並延續至今日。 電影《轟天綁架大富豪》和電視劇《插翅難逃》便是以張子強的故事為藍本。 張子強被抓香港市民拍手稱快,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處決,內地司法機關可謂幫香港市民也是為中國人民除了一個大害! 香港重犯張子強在廣東江門被公安人員抓獲後,內地司法機關依法判處其死刑。
㈡ 張子強在那被抓當時因犯什麼案
在深圳被抓,因為涉及多宗綁架案,雖然都是針對香港居民,但是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有部分行為是在內地,所以內地有管轄權。
㈢ 還記得那個在深圳買28套房的張子強小弟嗎被抓後,結局如何
路是腳踏出來的,歷史是人寫出來的。人的每一步行動都在書寫自己的歷史。 —— 吉鴻昌
香港的古惑仔電影是80、90後的記憶,但是也害了不少人,青春年少哥們義氣熱血上涌,成群結隊學人家,不過電影都是假的。但是八十年代的香港真的是不太平,還產生了一個世紀大罪犯。他叫張子強,不光是因為他犯的罪罪名大,他還數次挑釁警方,在當時甚至成為了很多民眾的偶像,還根據他的事情拍攝了電視劇《插翅難逃》。
很多人如果不是生活的無奈,只要有機會他們應該能夠過得很好,可是現實不是那麼公平的,有能力沒有機會,所以有人會走上錯路。但是現實就是現實,做錯事就是做錯事,法不留情,不管是不是及時收手,曾經做過的事情不會改變,該付出的代價也不會消失,人的生活軌跡是一個人活在這個世界上的證據,同樣是做好事和做壞事的證據。永遠不要有僥幸心理,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只要做過錯事,就會留下痕跡的,珍惜自己。
㈣ 張子強是在哪裡被抓的
世紀賊王張子強是1998年1月25日,在廣東江門外海大橋檢查站被大陸警察抓獲。
張子強是上世紀的世紀賊王,在香港澳門搶金鋪、綁富豪、劫款車、走私軍火,作惡多端,綁架著名香港富豪李嘉誠的長子李澤鉅,香港富豪郭炳湘,獲得數億港元贖金,並不知悔改,潛入大陸犯罪,他犯罪所得金額之高曾錄入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著名的電視劇《插翅難逃》就是以他的犯罪團伙為原型的。
(4)張子強的馬子為什麼在深圳被車擴展閱讀:
張子強(1955年—1998年),男,綽號「大富豪」,廣西玉林人。4歲時隨父母去香港定居,是香港一個犯罪集團首腦。
1998年1月7日,張子強指使錢漢壽購買炸葯818公斤,後於17日被港警查獲,張子強於15日到達大陸廣州白雲機場接從泰國回來的團伙2號人物「蝠鼠」胡濟舒,2人於1998年1月25日在江門外海大橋檢查站被抓;張子強等32名疑犯於7月22日被批捕。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犯罪集團43名罪犯進行宣判,判處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㈤ 張子強頭號馬仔,分贓後建6棟別墅,買300萬豪車給兒子,後來怎樣了
眾所周知,張子強是上世紀聞名香港的超級悍匪,這人究竟有多麼強悍,一組數據便可說明。在不到八年的時間里,張子強率領手下一票悍匪通過搶劫機場運鈔車和綁架勒索香港富豪,累計獲得贓款超20億港幣。
從某種層面上說,張子強之所以能在香港橫行無忌的作案,最主要的一點就是他身邊聚集了一批來自內地和港澳的悍匪。這些悍匪,做事狠辣、脾氣暴躁,他們之所以願意跟著張子強,主要就是張子強頭腦聰明,為人也十分豪爽,每次犯案之後,張子強都會給予手下巨額的分贓。正因如此,這一幫悍匪都非常自願的跟著張子強闖江湖。
在這其中,重點說一下陳智浩這位悍匪。他原本是葉繼歡犯罪集團的頭號馬仔,江湖人稱「阿七」,在90年代初期的時候,他一直追隨著葉繼歡在香港從事著打劫金鋪的勾當。在一次犯案後,陳智浩被警方逮捕,之後在赤柱監獄時,他結識了悍匪張子強。正是在他的引薦下,張子強和葉繼歡這兩大賊王破天荒合作,倆人聯手決定干一票大的,就是綁架香港超級富豪,從而勒索巨額贖金。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不管是港澳地區還是內陸,似乎總有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存在著,而在整個華人圈有一個悍匪不得不提,他就是超級悍匪張子強,在僅僅十年間綁架過兩次香港富豪,還打劫過兩次運鈔車,上演真實的電影情節,張從中獲得高達20億的贓款。
只能說不當之財,不能得,最終還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們每一個人不管任何時候也是一樣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㈥ 張子強被抓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張子強於1951年被槍斃。
世界賊王張子強事跡:
一夥外地流竄到廣東省深圳市,專門跟蹤綁架富豪並勒索錢財的綁匪,勒索得手贖金多達1279萬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該團伙「1號人物」李強有期徒刑15年及50萬元罰金,其餘團伙成員也分別被判處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萬至4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團伙在深圳製造了多起令人震驚的特大綁架勒索案。2000年12月7日晚9時許,該團伙在深圳福田區綁架了美籍華人陳某,向其家屬勒索600萬美元。
2002年1月21日,李強指使其團伙成員假冒公安人員持槍綁架單某,索要贖金1300萬元港幣。2003年春節期間,他們再次策劃綁架單某的女朋友程某,勒索贖金180萬港元。單某報警後,深圳市公安局最終將以李強為首的特大系列綁架案團伙成員一網打盡。
綁架團伙「1號人物」李強現年31歲,吉林人,曾在長春武警部隊當過特警;綁架團伙「2號人物」劉勇曾當過偵察兵,多次參加過散打比賽,獲得過冠軍。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子強等5人死刑。
號稱「大富豪」的張子強犯罪集團幾年裡橫行於香港和內地,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輸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極人物對其亦規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張子強及同夥。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襲張子強在港住處和親屬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為張子強洗錢的張的親屬,凍結了1.6億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張子強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審判張子強集團的日子,在廣州中院周圍軍警荷槍實彈戒備森嚴。其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犯罪集團人員的審判,無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疑慮。顯示出的獨立性在於,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人民幣黑財悉數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這1.6億多港元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物業住宅、珠寶、遊艇、古玩、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內地傳媒對張子強案的報道相當有限,但黑社會這個名詞將會愈來愈多地掛在人們嘴邊。
1998年,張子強的名字無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綁架勒索大案中,張子強的勒索金額肯定是最高的,幾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額據報已達16億元。除了勒索之外,張還涉嫌爆炸、搶劫等重案。
張子強另一個出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後,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舉著一個「V」字。
這回被內地公安逮著了,並且依照內地的法律審理宣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點也分別在內地和香港,有關張子強該不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各種言論鋪天蓋地。但無論是香港司法部門,還是內地司法部門,均一致認定,張子強許多犯罪活動均在內地發生,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審判是有法可依的。
張子強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稱快,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處決,內地司法機關可謂幫香港市民也是為中國人民除了一個大害!(人民網資料)
http://www.ssreader.com/today_t.asp?id=2262有圖片
張子強等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
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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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子強,男,43歲,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智浩,男,36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尚忠,男,33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廣東省坪石監獄服刑。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廣州市受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輝,男,32歲,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錢漢壽,男,42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和李運、朱玉成、蔡智傑、余漢俊、劉鼎勛、黃華生、柯賢庭、胡濟舒、葉心瑜、錢漢業、羅志平、甘永強、鄧禮顯、張煥群、陳立新、黃英德、何志昌、黃文雄、劉國華、余船、江榮長、張志烽、陳樹漢、黃毅、韓法、江才古、羅月英、陳輝光、葉繼聰、葉繼鈺、劉錦榮等36名被告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窩贓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本刊限於篇幅,對李運等31名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對被告人張子強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億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井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對被告人陳智浩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4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億元;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64億元。對被告人馬尚忠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原判盜竊罪余刑九年五個月零五日,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對被告人梁輝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6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75萬元。對被告人錢漢壽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子強及其辯護人稱:本案犯罪行為實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體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應由香港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管轄不當;張子強購買爆炸物只與錢漢壽聯系,不應對全案負責;原判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認定的綁架罪證據不足,申請二審調取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詞及有關物證;走私武器彈葯行為只是綁架罪的預備行為,不應單獨定罪;張子強檢舉了他人偷越邊境、搶劫香港金行、販毒等多宗犯罪線索,具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陳智浩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馬尚忠及其辯護人稱: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沒有用封箱膠紙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參與的兩次搶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梁輝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恐嚇、毆打被害人,並卡被害人脖於不符合事實,認定被害人死亡無直接證據;梁輝在該案中是從犯,被抓後坦白交代並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實,應屬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錢漢壽及其辯護人稱: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運輸了爆炸物,情節較輕,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被抓後能坦白認罪,並揭發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實,應認定為立功;原判量刑過重,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間,上訴人張子強向上訴人錢漢壽提出購買炸葯,並指派劉鼎勛與錢漢壽聯系具體事宜,還通過劉鼎勛向錢漢壽先後支付了購買炸葯款港幣15萬元。同年11月,錢漢壽回原籍廣東省汕尾市非法購買炸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導火索750米,分裝在40個泡沫箱內偽裝成海鮮,並於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運到香港交給劉鼎勛。次日晨,張子強、劉鼎勛夥同他人一起將爆炸物搬運進流水響大窩村95號。中午,又轉移至馬草壟村94號。同月17日,該批爆炸物被查獲。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找到葉繼歡,共同參與蔡智傑等人的密謀,准備劫持天津市物資綜合貿易中心駐深圳辦事處經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鋼材提貨單後提取鋼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時許,上訴人馬尚忠、梁輝和黃毅受葉繼歡指使,駕駛一輛吉普車到深圳與陳智浩會合,在深圳市南方國際大酒店附近將李晨曦劫持往廣州。途中,黃毅開車,陳智浩、馬尚忠、粱輝恐嚇、毆打被害人。梁輝卡被害人脖子並用手銬反銬其雙手,馬尚忠則用封箱膠紙封住被害人口、眼,後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後,搜去其攜帶的辦公室鑰匙。馬尚忠、梁輝、黃毅開車到城郊拋屍滅跡,陳智浩則將鑰匙交給余漢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傑等人用從被害人辦公室搜得的提貨單提走直徑8毫米的盤元鋼277.39噸(價值人民幣721214元),予以銷贓。1991年初,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和朱玉成、李運、黃華生、葉繼歡、林鐵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到香港搶劫金行。馬尚忠、陳立新到雲南省硯山縣平遠街購得AK47自動步槍和五四式手槍各2支、手榴彈3枚。陳智浩則到湖南省衡陽市購得子彈350發、手榴彈3枚及部分手槍配件。同年6月,陳智浩安排馬尚忠、朱玉成和葉繼歡、林鐵攜帶AK47自動步槍2支、手槍6支、手榴彈3枚、子彈350發及手槍配件從深圳偷渡到香港,與先期抵港的陳智浩、李運、黃華生會合。同月9日下午,陳智浩、馬尚忠等7人持槍和攜帶面具、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駕駛搶劫被害人余某的輕型貨車前往香港物華街,葉繼歡、馬尚忠持槍在街上把守接應,其他人分別沖入「周生生」、「周大福」、「東盛」等5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共價值港幣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葉繼歡、馬尚忠開槍掩護,7人共同乘車逃離現場。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車換車繼續逃跑。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42萬元,馬尚忠分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1992年初,上訴人陳智浩與朱玉成、李運、葉繼歡、林鐵等人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再次到香港搶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陳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別搶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計程車、鍾某某的輕型貨車後,朱玉成駕車,其他人攜帶槍支、絲襪、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葉繼歡持槍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車上等候接應,其他人沖入「周生生」、「謝瑞鱗」兩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價值港幣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共同乘車逃離現場。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12萬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和柯賢庭、朱玉成、李運、葉繼歡、郭志華等人先後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賓館等地,多次密謀綁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為此又糾合上訴人梁輝和羅志平、張煥群等3人共同作案。張子強出資港幣140萬元用於購買槍支彈葯、車輛等作案工具及租賃關押人質的房屋;陳智浩、朱玉成負責購買車輛、假車牌及對講機,朱玉成還負責租下關押人質的一農場房屋;柯賢庭負責觀察李某某的行蹤。葉繼歡為此從內地購得AK47自動步槍二支、微型沖鋒槍1支、手槍5支、炸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彈一批,在張子強、陳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應下,於1996年5月12日與上訴人梁輝等人將上述槍支彈葯偷運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到柯賢庭的電話後得知李某某的行蹤,即與陳智浩等人攜帶槍支、鐵錘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灣道80號附近綁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機林某某。張子強、陳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贖金港幣10.38億元後,釋放被害人。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62億元,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2.95億元。1997年初,上訴人張子強圖謀綁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張志烽觀察郭的行蹤。張志烽又將綁架圖謀轉告胡濟舒、陳樹漢等人。此後,張子強與上述同案人先後在廣州市勝利賓館、東蕪市華僑酒店、深圳市廣東銀行大廈的噴泉酒樓等地密謀並作具體分工。期間,張子強、胡濟舒分別出資港幣200餘萬元、20萬元為實施犯罪作準備,胡濟舒還糾合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參與綁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張志烽電話後得知郭某某的行蹤,即與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在香港海灘道公路橋底附近,將郭某某綁架至香港馬鞍崗200號。張子強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贖金港幣6億元後,釋放被害人。作案後,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億元。1995年5至8月問,上訴人陳智浩將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的租屋內。後陳智浩指使韓法、陳輝光、羅月英將爆炸物分兩次交他人運至香港。陳智浩收到這些爆炸物後,藏匿於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後,在薄扶林繳獲其藏匿的炸葯25.4公斤。1995年,上訴人陳智浩將手槍子彈13發、獵槍子彈4發、雷管10支等物裝人一茶葉罐內,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恰景花園荷萍閣A2房內,後被查獲。1997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指使韓法在深圳購得五四式手槍1支、子彈16發,韓將該槍、彈交陳輝光藏匿。同年8至9月間,陳智浩又指使羅志平購得雷鳴登獵槍1支及獵槍子彈26發,羅志平將該槍、彈帶到深圳交羅月英藏匿。後陳智浩指使陳輝光從羅月英處取走獵槍及子彈藏匿於陳輝光住處。破案後,上述槍支彈葯被查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為雖然是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准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上訴人張子強出資向上訴人錢漢壽購買爆炸物,指使劉鼎勛負責聯絡,還夥同他人裝卸和轉移購買的爆炸物。這些情節有張子強、錢漢壽、劉鼎勛等人的供述和繳獲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證據證實。張子強、錢漢壽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且非法買賣爆炸物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是非法購買爆炸物的貨主和策劃、指揮者,錢漢壽參與密謀並負責購買、運輸,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認為張不應對全案負責,沒有依據。錢漢壽及其辯護人認為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且情節較輕,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陳智浩在搶劫李晨曦案中,糾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對李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在兩次搶劫香港金行中,不僅策劃、指揮,還直接實施搶劫。上訴人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採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在搶劫香港物華街金行案中,持槍威脅並開槍拒捕。上訴人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對李實施恐嚇、毆打、卡頸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這些情節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為證。陳智浩、馬尚忠、梁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梁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陳智浩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馬尚忠、梁輝及其辯護人上訴否認是搶劫案中的主犯,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訴人張子強、陳智浩、梁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己觸犯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綁架罪,且勒索金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在兩次綁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並出資購買作案工具,且分佔巨額贖金。這些情節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認密謀地點、綁架現場、作案工具、被害人開出的提款匯票及授權書等證據證實,足資認定,張子強、陳智浩在實施綁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認定綁架罪的證據不足,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槍支、彈葯偷運出境,其行為觸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構成走私武器、彈葯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張子強、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尚忠、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走私武器、彈葯是為了實施綁架犯罪,應當被綁架罪吸收,不能獨立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陳智浩夥同他人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非法運輸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與他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的行為,已經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均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並罰。張子強的辯護人認為張子強在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的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一事,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證實,張於強的檢舉均無法查證,不構成立功。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量刑適當。該五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12月4日判決:
維持一審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同時核准了判處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㈦ 20年前,張子強唯一不嫖不賭的手下,在深圳買了28套房,後來如何
走什麼樣的人生道路是自己的一個選擇,然而我們往往所說到的一個基本的人生道路那都是描述的一個正確的人生方向。在我們的人生道路上我們的確是有很多的岔路因為個人的原因而去做出選擇。而在這樣的奧路上,我們能看到一個大方向是不變的,那就是對於人應該朝著一個正確的價值觀走。
在中國的香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裡,那是的香港尚未回歸祖國。這個環境下的香港,有那麼一幫至今非常多人知道的賊王。他們在香港的所干各種非法事件轟動了不少地方。在這其中就屬張子強、季炳雄和葉繼歡三人的影響力比較大。因為三個人在香港的各種非法事件實在大到讓人惶恐。
人生沒有一個可以讓你後悔的地方,當自己走錯了方向的時候,那必定就是一種災難。對抗法律的後果就只有一個命運的判罰。我們看到了朱玉成那個智慧的大腦。但是這個智慧的大腦卻因為曾經把握錯了方向而遭到了人生最慘烈的教訓。自己再把當年的贓款如何吐出來都好,那就是板上訂釘的事情了。我們不要在一時走錯的道路上毀了自己的一生,畢竟我們的一生不長,需要好好自我經營。
㈧ 當年聽取了李嘉誠意見,在深圳投資28套房子的張子強小弟,他後來怎樣了
導語:很多人都知道當年的香港,是非常的混亂的,在當時香港是被譽為黃金港,傳言去到香港的人,都發財了,於是很多人紛紛下海偷渡到香港,但是到了香港的人才發現,其實香港的生活,一樣是非常難過的,尤其是對於他們這種偷渡客來說,在香港就沒有絲毫的地位,於是他們再是為了錢財不擇手段,其中最為出名的就是張子強了,一個綁架頭子。
而且專門針對富豪下手,也不知道當初是誰編出來的富豪榜,搞得張子強都不用去了解香港有什麼富豪了,直接針對富豪榜上面的人下手就可以了。
結語:但是即便他聽進去了又如何,對於這種用違法犯罪得到的錢財來購買投資房產,一旦被抓到,只能是白給,終於在他們團隊策劃一場大恐怖的時候,在中國被抓到了,等待他們的只有死亡的處罰,也就是在這個時候,警方查到了朱玉成的名下房產,好傢伙,生活在香港,卻在深圳買了28套房子,雖然放現在肯定是非常值錢,但是無奈他被抓那一刻,等待他的只有法律制裁,至於他的富翁夢,根本就實現不了,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定要遵紀守法。
㈨ 張子強為什麼在香港回歸以後才被抓,而且還是在內陸被
頻繁的來往於大陸與香港之間,香港回歸後,大陸警方對其進行跟蹤,最後再高速路關卡對其進行抓捕的。可以看看電視劇插翅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