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出生證明怎麼補辦
1、《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2、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3、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㈡ 深圳出生證明丟失怎麼補辦
在你當是在那個醫院生的 他們有備案,帶上證明,還有戶口本。還有你們鄉鎮計生部門的手續就可以了 ,我在GG視界里也看到過這樣的 事情
㈢ 已滿18歲,出國需要用到出生證明,但是不見了,需要如何補辦
一、所需材料:
1、到原接生機構填寫《出生醫學證補發申請表》並蓋章,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原出生證存根、接生登記表、病歷、簽發需蓋章)。
2、在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聲明原出生證作廢的報刊原件。
3、新生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嬰兒已落戶的還需嬰兒戶口簿原件。
4、父母身份信息與原接生機構記錄信息不一致的,須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以及原母親當場書寫的自述說明。
5、未辦理戶籍登記前丟失的,應提供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關於該子女未落戶的證明。
6、新生嬰兒母親親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辦手續。嬰兒母親無法親自辦理的需提供嬰兒母親親自書寫並簽名、蓋手印的委託書原件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二、辦理流程:
1、申請與受理:
(1)、經辦人當場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並轉交審核人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進行一次性告知並出具書面告知書。同意受理。
2、審查與決定:
(1)、區婦幼保健院經辦人7工作日按照《關於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的通知》(閩衛婦幼[2009]71號)文件要求。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審核辦理。
(2)、區婦幼保健院院長3工作日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批,並予以辦結。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3)深圳出生證明怎麼補辦擴展閱讀:
辦理出生證明的其他事項:
一、辦理依據:
1、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
2、《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收費情況:
1、不收費。
三、相關條件:
1、1996年1月1日以後在涵江區助產機構內出生。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申請人可以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㈣ 親子鑒定補辦出生證明
深圳出生證明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依照《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取得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材料
為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簽字確認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系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委託他人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原助產機構在新生兒出生後助產技術服務資質被取消的,還應提交原住院病歷復印件或住院分娩證明;
注意:為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應在新生兒出生之日起90日內提出,除以上五種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5);
(2)接生人員出具的分娩信息材料等接生情況證明;
(3)新生兒出生地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的說明其助產機構外出生情況的證明材料;
(4)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結論(驗原件,交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注意: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辦理地點
1.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在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即辦
辦理費用:不收費
㈤ 深圳怎麼補辦出生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㈥ 深圳出生證明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深圳出生證明辦理流程:
所需材料:新出生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
辦理流程:領取《出生醫學記錄》,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辦理地點:
1.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在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是每個嬰兒(公民)出生都應該頒發的證件,證明其出生時間、地點、姓名、性別、體重、身高、血型、嬰兒號、胎次、出生證號、健康狀況、接生醫生等出生證情況。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