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年勞動法患癌員工的待遇
法律分析:癌症並不屬於工傷,而且目前癌症還沒有納入工傷鑒定賠償范疇,但是可以享受非因工受傷待遇,包括:
(一)醫療費:包括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葯費;貴重葯費、住院的伙食費及就醫路費則由本人負擔。
(二)病傷假期工資:醫療期間連續6個月內的,按月給付病傷假期工資,其標准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三)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醫療期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為按月給付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准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四)非因工殘廢救濟費: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員工在職期間被查出有癌症怎麼辦。員工會得到什麼賠償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雖然很同情你患上癌症。但是,如果以在職期間而向單位提出要求進行賠償,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據。
除非你能證明:患癌症與工作環境有因果關系,也就是患上職業病。但是,必須要進行工傷認定,才能以此為依據向單位提出賠償。
員工在職期間患各種癌症的情況很多,患癌的原因也千差萬別,有的更是原因不明。企業沒有義務對此負責。
❸ 公司員工得了癌症該怎麼安排
法律分析: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醫療期,若是重大疾病,應有相應的醫療期待遇。深圳的相關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❹ 員工得了癌症勞動法怎樣處理
員工得了癌症需要給一定期限的醫療期用來治病,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因為員工得癌症就將其辭退。
法律分析
企業員工患癌症可以正常工作的,可以讓其正常工作,但不要讓其從事過於繁重的工作,如果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補償是按照其工作年限來進行補償,即每滿一年補償其一個月工資。或者辭退員工,在醫療期內是不可以的,如果醫療期已滿但是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30天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在醫療期內,員工即使得了癌症也不能辭退。但如果醫療期屆滿,而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承擔新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其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員工得了癌症勞動法規定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員工得了癌症,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需要給一定期限的醫療期用來治病,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因為員工得癌症就將其辭退。也就是說,在醫療期內,員工即使得癌症了也不能辭退。但如果醫療期屆滿,而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承擔新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其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❻ 公司如何解決癌症員工
有癌症員工,公司的解決辦法為:
1、按照規定給醫療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實際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在本單位實際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在本單位實際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2、醫療期馬上要到期時,提醒員工回公司辦理銷假手續;
3、到期以後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給予相關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❼ 員工在合同期間得癌症怎麼處理
一、員工在合同期間得癌症怎麼處理
1、員工在合同期間得癌症處理如下: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期間得了癌症算不算工傷
工作期間得了癌症算不算工傷,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該病與工作原因無關則不屬於工傷;
2、如果懷疑與工作原因有關,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反映情況申請職業病鑒定,鑒定屬實,就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