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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環保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7-13 10:05:50

『壹』 環保處罰金額標准

法律分析:環保罰款標准,具體看處罰標准,新環保法的處罰標准主要是以下六點:

一、停建罰款;

二、查封扣押;

三、按日計罰;

四、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

五、行政拘留;

六、刑事責任。

其中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新環保法中第6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環保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貳』 環保法處罰項目細則

法律分析:環保法處罰項目細則如下: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叄』 環保法處罰標准2020是怎麼規定的

環保法的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違反環境的行為依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並不是所有的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都統一由一個標准進行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肆』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的;
(二)擬訂政策或者組織編制相關規劃,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三)編制規劃、制定政策、審批建設項目等與公眾環境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未公開聽取公眾意見的;
(四)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擅自解除查封,或者隱匿、轉移、變賣、損毀、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設施或者物品的,處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排污者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隱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污染物並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排污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回收,直接向環境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一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大於申報產生量且無正當理由的,處三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編造、傳播虛假環境質量或者企業環境行為等信息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報本級政府責令其停產或者停業;排污者被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後排放污染物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本級政府責令其停產或者停業;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需要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處罰後,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的,環保部門應當對該違法行為實施按日計罰。
按日計罰的每日罰款額度為一萬元,計罰期間自環保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之日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環保部門查驗之日止。當事人申請查驗的,環保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實施查驗;當事人未申請查驗的,環保部門應當自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之日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查驗。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實施按日計罰:
(一)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經營、使用的;
(二)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試運行、試生產或者使用的;
(三)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排污者將自有的環境保護設施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運營的,處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儲存和使用列入嚴重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物質及含此類物質產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向環保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三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態破壞者未按要求採取措施恢復生態環境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排放濃度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處十萬元罰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治理任務的,由環保部門依法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檢查者拒絕、阻撓、延誤環境保護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排污者拒報或者未按時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事項、環境統計報表,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台賬的,或者環境管理台賬未載明有關事項的,或者未將環境保護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或者閑置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處二萬元罰款;擅自拆除、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處四萬元罰款;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系統發生故障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工業企業未按規定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定期進行環境監測,或者未向環保部門報告監測情況的,處五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排污者未將書面合同報環保部門備案的,處五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排污者未將委託合同報環保部門備案的,對委託方處一萬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製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配套應急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器材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公開或者未按要求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公開,可以處一萬元罰款;逾期不公開的,由環保部門公開其主要環境信息,費用由排污者承擔。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一次性購物袋或者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質的購物袋,由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或者未同時向消費者提供可反復使用的環保購物袋或者購物籃等供消費者購買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生態安全評估擅自引進外來生物物種或者轉基因生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超過標準的污水進行養殖或者灌溉,或者將有害污泥作為農用肥料使用的,由農林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消除污染;不按要求消除污染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處十萬元罰款,對較大環境污染事故處三十萬元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一百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處三百萬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和承諾。整改達到要求的,可以依法向環保部門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但依據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自吊銷排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環保檢查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環保檢查罰款標准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陸』 環保罰款標準是多少

一、環境污染罰款是多少
1、環境污染構成環境污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所以,罰金的標準是一千元至無限額罰金。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二、環境污染處罰標准和依據是什麼
1、渣土處置或其他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
對施工時未採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採取篷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採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1條之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2、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污染環境行為
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之規定,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排放的油煙、煙塵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污染擾民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24條之規定,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業的行政決定。
3、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行為
對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4、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存儲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5、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
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一款之規定,處2萬元以下罰款。
7、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二款之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第11項之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8、道路保潔揚塵行為
對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