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輕傷鑒定機構有哪些,輕傷可以去哪裡鑒定
輕傷鑒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鑒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鑒定人。
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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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賠償標准
由被害方提出賠償請求,由法院根據情節區別責任,判決被告方承擔費用的百分比.
1、醫葯費:根據被害方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歷及醫葯費收據確定賠償額;
2、誤工費:根據被害方,事發上月基本工資標准(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據證明,個體工商戶由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申報納稅額度,無業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計算賠償;
3、護理費: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患者需要護理證明,並提供需護理時間期限,再根據實際護理人日均收乘以護理天數計算。
4、賠償費(這不是一個准確的概念):如果是輕傷,基本沒有賠償費,如果是重傷造成殘疾,根據被害人所在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依據傷殘賠償標准執行賠償。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輔助器械(輪椅等)被告人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輕重,一並賠償。
Ⅱ 輕傷去哪裡鑒定
法律分析:輕傷鑒定機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鑒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鑒定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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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簽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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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3次)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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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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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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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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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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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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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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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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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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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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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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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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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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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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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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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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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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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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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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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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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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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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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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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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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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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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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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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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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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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輕傷就要拘留判罪,可輕微傷只要處罰就行了。
Ⅳ 在什麼地方法醫鑒定屬於輕傷或者重傷之類的
如果打架致人傷害,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開具委託書,到附近具有資質的法醫鑒定中心進行法醫鑒定。
Ⅳ 輕傷和重傷的鑒定標准都是什麼由哪裡去鑒定
輕傷與重傷的鑒定標准:輕傷是指故意傷害導致人肢體或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收到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體有重度傷害的損害,主要有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是指造成肢體殘疾、毀損容貌、喪失聽力、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他損害,包括嚴重一級和嚴重二級損害。對於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3.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重傷只有在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機關鑒定。民事案件傷殘鑒定有兩種,鑒定費需要幾千元:
1、工傷傷殘鑒定,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2、人身損害傷殘鑒定,如是交通事故,可到交通隊申請,也可到法院申請。一般傷害傷殘,最好由法院委託申請。
另,傷殘司法鑒定,一定要有相應資質,沒有資質是不可以做的。
(5)深圳哪裡可以鑒定輕傷重傷擴展閱讀
傷情鑒定程序是:
1、委託;
2、受理;
3、初次鑒定;
4、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傷情鑒定時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Ⅵ 輕傷,重傷如何鑒定
輕傷\重傷只有在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機關鑒定。民事案件傷殘鑒定有兩種,鑒定費需要幾千元:
1、工傷傷殘鑒定,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2、人身損害傷殘鑒定,如是交通事故,可到交通隊申請,也可到法院申請。一般傷害傷殘,最好由法院委託申請。
另,傷殘司法鑒定,一定要有相應資質,沒有資質是不可以作的。
Ⅶ 報案去哪裡鑒定輕傷還是重傷。
報案後傷情鑒定可以在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檢查,由這些部門或人進行鑒定輕傷或重傷。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出手傷人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在處理時會對傷者的傷情進行鑒定,傷情鑒定結果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別的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別的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一般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別的器官功能或者別的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所謂傷情鑒定,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症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准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在入院期間或重症、昏迷期間,法醫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劃分傷情等級。通過醫療跟蹤、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所以傷情鑒定應去醫院或由法醫來鑒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九十條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Ⅷ 輕傷去哪裡做鑒定
法律分析:輕傷鑒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鑒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鑒定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