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疫情期間出入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出入證辦理如下:1、要辦理普通的出行證明,去街道或村委防疫工作辦公室開具證明;2、要辦理行程較遠的出行證明,要到社區或鎮防疫辦公室開具出行證明;3、辦理《返崗、反工出行證》,要按照要求蓋章的;4、辦理《健康證明》,要按照要求蓋章的;5、證明的內容填寫要完整。 需要填寫外出人員身份信息、外出時間、出行路線等明確信息可供核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