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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戶籍父母投靠需要等多久

發布時間: 2024-03-28 10:00:21

Ⅰ 深戶隨遷需要幾年

隨遷手續所需時間:
深圳子女隨遷入戶所需時間為:
法定辦結時限:5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實際平均辦理時間:去公安局申請2~3個月左右就可以辦理成功(戶口未遷至院校所在地)。
(2)本省生源且戶口已遷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應屆高校畢業生,畢業後未正式落實接收單位,父母戶口已遷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請人為被投靠人繼子女,其市外戶籍有撫養權的父或母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條件的,該繼子女可單獨投靠繼父或繼母;
4、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三、隨遷所需資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該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3、16周歲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擬遷入地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二、子女隨遷條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申請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有撫養權一方同意辦理遷戶)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
(1)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教育階段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
深圳夫妻隨遷入戶要求結婚登記時間滿2年。
申請人可關注「深圳公安」公眾微信號,實名注冊後根據系統提示填報信息,拍照上傳申請材料進行申辦。
夫妻隨遷入戶條件
(一)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時間及夫妻結婚登記時間均滿2年。屬復婚的,復婚登記時間作為「結婚登記時間」。
(二)申請人不屬黨政機關(部、委、辦、局)在編人員。
(三)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有撫養權一方同意辦理遷戶)的未成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可一並申請。
(四)以下成年子女可一並申請:
1.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全日制大學在校就讀,戶口未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仍隨父或母)。
2.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養子女)成年子女。
(五)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網上申辦流程
隨遷子女屬省外戶籍15-20周歲的,不可網上申辦,須預約前往窗口現場辦理。
1.網上申報方式
申請人可關注「深圳公安」公眾微信號,實名注冊後根據系統提示填報信息,拍照上傳申請材料。網上申請的審批進度、補正材料通知、審批結果等相關信息將會通過微信公眾號告知,請及時關注「深圳公安」微信公眾號進行查詢。(也可在「深圳公安」-「政務服務"-「辦理進度查詢」輸入業務受理編號自主查詢)
調查階段需申請人配合的,將會電話通知,請保持通訊暢通。
審批通過後,申請人攜_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省內戶籍居民提交戶口簿、結(離)婚證、出生證等電子證照的,現場核驗原件,無需提供復印件),預約前往擬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核驗原件,核驗通過的,現場領取袋封入戶檔案材料和《准予遷入證明》。
2.審批通過後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二聯等辦理材料回原籍遷出戶口,辦理《戶口遷移證》(戶籍遷出流程請向原籍公安機關咨詢)。
3.落戶辦理流程(入戶登記及身份證辦理)
申請人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袋封入戶檔案材料和辦理第二代身份證相片回執,預約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戶政中心)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4.辦理時限
網上審核時限為15個工作日,補正材料、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5、該子女的原始性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提供該子女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有關離婚的法律文書,父或母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提供父(母)遷入本市時的有關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須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件文書或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未婚證明(境外人員只須提供身份證件,不是用中文簽發的則自行在復印件上旁註翻譯)。
隨遷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入戶的申請審批表,子女還有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子女還有父母的戶口本,遷入戶的計劃生育的證明,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還有父母的結婚證,或者離婚之後的法律文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