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工資2萬扣多少稅
法律分析:(20000-5000)×20%-14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B. 深圳20000元工資要扣多少個人所得稅呀
C. 深圳個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在深圳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根據收入性質及收入額度來計算的,以20000元工資為例,計算方法為:(20000*12-60000-36000)*0.03=4320元,此為年總繳稅額,平均到每月為360元的個人所得稅,公式為(年綜合收入-起征線-等級稅)*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程:
1.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實行了僅對外籍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D. 深圳兩萬工資稅後多少
法律分析: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3%-45%。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5%一35%。根據新稅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290元。應納稅額=(10000.00-5000.00-0.00)*10%-210=290.00。新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