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市什麼時候開始強制繳公積金
深圳市是從2010年12月20日起,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1)深圳的公積金什麼時候有的擴展閱讀: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因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申請予以核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