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特區什麼時候成立
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26日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2020年是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
1980年,深圳首先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中進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試點,在全國率先打破了固定用工的傳統體制,「炒魷魚」一詞開始走向全國。
1982年,深圳提出「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口號,這句口號成為打破思想禁錮、激勵人們投身改革開放大業的時代強音。
(1)我國的深圳特區是什麼時候建立的擴展閱讀:
如今的深圳,「三區疊加」,既是深圳經濟特區,又是粵港澳大灣區中心城市,還是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這給了城市戰略機遇,憑借「三區疊加」帶來的驅動效應,深圳完全有能力推動改革開放戰略向縱深發展,全面提升改革開放質量和水平,努力加大深化改革「試驗田」和對外開放「窗口」的示範意義。
中國古話說,四十不惑。即將迎來40周歲的深圳特區,自然已經是成熟的城市。但才出發一年的「先行示範區」,卻依然是新興事物。深圳有再出發的勇氣,對整個國家來說都是一股振奮人心的力量——這是「先行示範區」題中應有之義。
Ⅱ 深圳是哪一年定為特區的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正式將深圳定位為經濟特區,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設立深圳經濟特區。 我國1980年把深圳、珠海、汕頭及廈門確定為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Ⅲ 深圳建立經濟特區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