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的傷殘鑒定在哪裡可以做
做傷殘鑒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若非工傷做傷殘鑒定,可以去深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若因工傷做傷殘鑒定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去深圳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一、深圳的傷殘鑒定在哪裡可以做?
如果需要做傷殘鑒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去不同地點進行鑒定。若非工傷做傷殘鑒定,可以去深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若因工傷做傷殘鑒定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去深圳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需到受傷職工單位所在地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二、做傷殘鑒定的流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5、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6、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做傷殘鑒定還是需要根據傷者的實際情況分別對待。若非工傷做傷殘鑒定,可以去深圳司法鑒定中心即可進行傷殘鑒定;若因工傷做傷殘鑒定先按照流程,攜帶相關資料申請工傷認定,再去深圳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㈡ 深圳傷殘鑒定去哪裡鑒定
一、深圳傷殘鑒定去哪裡鑒定
1、在深圳市市政服務中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窗口申請鑒定即可。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去哪裡做
1、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
2、申請人民法院委託評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後一般先徵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