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工會怎麼入會
工會會員入會條件如下:
1、只要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1、剋扣職工工資的;
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1、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2、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3、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Ⅱ 深圳工會個人能加入嗎
法律分析:個人是可以加入工會的,這個並沒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在有的人看來,可能只有企事業單位的人才才有資格加入工會,其實並非如此,只要存在勞務關系的勞動人員都有加入工會的資凱配格,都可以申請加入。加入工會的條件:只要在我國境內企事業單位以公司作為主要來源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者,都有加入工會的權利,其他任何人和組織都不能進行干擾或者限制。加入工會的好處:(1)如果個人勞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申請工會出面進行解決;(2)如果合法權益受侵害,需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可以找工會提供幫助;(3)如果個人或者家庭遇到一些難題,可以導卜衫致工會,工會將結合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幫助;(4)如果家庭貧困子女無法正常入學,也可以請工會幫忙,因為公會有專門的「金型孫腔秋助學」活動,可以給孩子入學提供幫助。(5)如果個人需要找工作也可以找工會幫忙,推薦相應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Ⅲ 深圳總工會必須要加入嗎
是自願加入的,不強求。
深圳市總工會是工人自願加入的組織,加入棗虧有很多的好處,而沒有壞處。
深圳市總工會是市各區(新區)總工會和市各產業工會的領導機關豎鏈,市余岩孫總工會受深圳市委、廣東省總工會領導。
Ⅳ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保障工會在深圳市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發揮,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業形式,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工作崗位等為由,也不得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不利於職工的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第三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合並、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歸屬其他部門管理。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或者撤銷。
未依照前款規定建立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違反規定的,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取締。第五條 市、區、鎮建立地方總工會。
企業以及其他組織較多的社區、工業區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在籌建的同時應當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但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從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支持、幫助職工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要求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市、區、鎮總工會和街道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提供幫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第八條 企業女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下十人以上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第九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由市、區總工會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審。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市、區、鎮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期限屆滿仍未進行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督促其限期進行換屆。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兼任。
前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第十二條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建議,應當由工會會員十人以上聯名向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書面提出,同級或者上級工會組織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書面答復。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第十三條 工會應當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十四條 工會應當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對職工進行民主、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競賽等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第十五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聯系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立用工、工資、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退休等社會監督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第十六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組織和企業組織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鎮、街道也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