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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補繳醫療險10年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5-02-27 05:38:46

⑴ 深圳社保補繳怎麼計算方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⑵ 深圳社保斷繳怎麼補繳啊

深圳補交社保有單位補繳和個人補繳兩種方式。單位補繳的,應填寫或通過企業網上申報系統申報並列印《申請表》,准備好相關材料,前往社保局辦理;個人補繳的,攜帶相關資料到社保局辦理補交養老保險費。予以辦理的,通過銀行托收應補交的養老保險費。不予補交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 已辭職,目前沒工作,社保斷繳的情況下,不可以補繳社保。只有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未繳的社保費,才能補繳。
2. 屬於單位應繳未繳的,要由單位補繳,不可以個人補繳。如果單位拒不補繳,當事人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保險繳費問題。
3.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斷繳,根據國迅游磨家和本市相關畝斗政策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深圳社保斷繳後可以補繳近3個月,只能補繳養老保險,其他險種不支持補繳;社保若斷繳需要補繳的話只能通過單位來補繳,個人無法補繳。
補繳社保分為深戶補繳和非深戶補繳,兩種所提供的資料不同:
1.深戶補繳年限 成為深戶後在深期間的養老都可補繳。 辦理流程 個人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社保卡、中國、農業、工商、建設、招商任何一家的存摺或卡。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補繳業務。
2.非深戶補繳年限 近2年養老保險。 辦理流程 個人無法完成補繳,需要公司幫忙補繳,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復印件。企業原因導致未繳納社保。如果是企業原因導致社保斷繳的,斷繳時間在3個月內的,可以由單位申請補繳,補繳需要繳納滯納金,如果已經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企業並沒有在職工入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那麼這種情況就不能補繳社保,企業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自己補繳社保。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為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辦理補繳,允許用人單位補繳不超過兩年的醫療保險,補繳後年限可合並計算,但是補繳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補繳後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個人補繳只可補交養老保險,醫療、工傷險等無法補繳
辦理流程:
個人無法完成補繳,需要公司幫忙補繳,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磨飢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