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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如何申請大病門診

發布時間: 2025-03-24 12:25:59

Ⅰ 慢性病門診報銷

深圳的參保人在申請門診大病認定時,需要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委託的門診大病診斷醫院相應專科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料。專科醫生通過現場檢查和臨床症狀及疾病證明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診斷醫院將通過業務系統上傳申請,經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准後,參保人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參保人,自申請之日起即可享受大病門診待遇;未滿36個月的,則自深圳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從2018年11月1日起,深圳醫療保險參保人如確診為肺結核或耐多葯肺結核,可到指定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門診大病認定後,在相應門診專科治療時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目前,初步試點的指定醫療機構包括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和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

深圳的大病醫保報銷范圍包括肺結核以及14種其他情形。

在黃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實行審批制度。根據現行政策,26種慢性病被納入了支付范圍,包括惡性腫瘤(含白血病)的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進行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異治療等。惡性腫瘤(含白血病)的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進行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異治療和精神分裂症等4種疾病,不限定申辦時間,參保人需填寫《歙縣城鎮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請表》並附病史資料,由縣內二級醫院相應科室醫生給出鑒定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特殊疾病門診證》,享受相應待遇。其他23種慢性疾病,則需在每年11月7日前將《申請表》及相應病史資料報送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中心,由醫保中心在城鎮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辦理專家庫里隨機抽取醫療專家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發給《特殊疾病門診證》,於次年元月起享受特病門診醫療待遇。

在淄博市,根據相關政策,高血壓三期並發心臟疾病、腦部疾病、腎臟疾病的參保人可以申請慢性病。我縣城鄉居民慢性病鑒定時間為每年上半年的3月15日至30日和下半年的9月15日至30日。在這段時間內,參保人需攜帶住院病歷復印件,未住院的需提供近期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兩年內連續治療的門診病歷復印件和近期化驗單或檢查報告復印件,到當地人社所領取《淄博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資格申請表》後,申請慢性病。

Ⅱ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
深勞社規〔2008〕11號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稱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的醫療待遇,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及《關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勞社函〔2006〕144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門診大病如下:
第一類包括:高血壓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類包括: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門診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核素治療。
腎臟、心臟瓣膜、角膜、骨、皮膚、血管及骨髓移植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心臟和肝臟移植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於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分期分批增加門診大病病種。
第三條本辦法第一類門診大病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本辦法第二類門診大病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
第四條參保人患門診大病,應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診斷醫院(詳細名單見附件一)按以下程序辦理確診審核手續:
(一)專科主診醫師填寫《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經相應專科診斷小組2名醫師審核簽名(其中一名為該診斷小組組長),醫保辦確認蓋章後,由定點醫療機構將《證明書》內容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傳遞到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證明書》原件及相關疾病證明材料復印件由診斷醫院按月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建檔保管。
參保人既往已確診患有門診大病、且近1個月繼續用葯治療者,應向診斷醫院的主診醫師提供近期門診就診記錄及原確診該疾病的相關資料(驗原件,留復印件),再按以上程序辦理。
診斷醫院應當按照門診大病的准入標准為參保人提供《證明書》。
(二)符合條件辦理異地就醫的參保人,應當由本市診斷醫院或本人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當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書》,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
診斷醫院應將門診大病相關的專科診斷小組及醫生名單報市社會保險機構,診斷小組組長及成員應為具有本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在職人員;診斷小組有人員變動時,診斷醫院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市社會保險機構。
第五條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後,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和《證明書》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未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不支付其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發生急診搶救的;
(二)在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國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以下同)其他地區長期居住,在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門診大病(第一類)的醫療機構,並已經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了備案手續的;
(三)長期派駐在國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在工作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門診大病(第一類)的醫療機構,並已經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進行門診血液透析的,應在我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二)進行血液透析。
參保人就醫時應使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並妥善保管病歷及輔助檢查結果備查。參保人同時患多種門診大病的,在確認第二種門診大病時,不再領取《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可在市社會保險機構或本市診斷醫院憑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和《證明書》領取,更換時應提供舊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備查。參保人遺失《證明書》或《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的,應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到原診斷醫院醫保辦或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補辦(領)。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保人更換的病歷統一交社保機構存檔。
第六條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第一類)、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後,享受以下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第一類)在門診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的葯品費用、診療項目目錄內的診療項目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其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超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上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屬於門診大病相應的門診專科範圍內的,按70%分別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門診大型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不列入本條規定的記賬范圍。
第七條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及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因門診大病(第二類),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90%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條參保人發生的門診大病(第一類)醫療費按醫療保險年度進行審核報銷,逐步實行記賬。
第九條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因門診大病(第一類)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專科醫療費,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屬於個人支付的部分,由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因個人賬戶資金不足個人所付現金也應記賬。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門診進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記賬。
第十條參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審核報銷:
(一)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進行門診腹膜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核素治療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將門診大病的費用情況每月匯總後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第十二條參保人被認定患門診大病(第一類),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門診大病(第一類)待遇的有效期為兩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癒、需繼續門診治療的,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三條在門診大病的認定過程中,診斷醫院、參保人弄虛作假的,其所做的認定無效,參保人應重新進行門診大病的認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權益,規范參保人的就醫行為,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就醫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出示其本人社會保障卡,將其作為參保人就醫記賬、報銷的憑證,同時持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的《門診病歷本》就診,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就診時的病情、檢查治療和用葯等情況應在《門診病歷本》上做詳細記載。
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應按以下規定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並在選定社康中心門診就醫:
(一)住院醫療保險在職參保人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由用人單位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二)農村城市化人員以村或股份公司為單位參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三)其他人員由本人根據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第五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目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辦法》規定支付。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發生的屬於本辦法附件一所列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償付。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在就醫時發生的屬於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持門診病歷本、本人社會保障卡就診;
(二)患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就醫時應持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本;
(三)參保人門診就醫時不得將本人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開葯、非治療性的葯品、修改病歷,不得以葯換葯、以葯換物、套取現金。
第七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辦理入院手續時應提供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在入院證明書上由本人或其家屬簽名並按指紋;
(二)辦理入院手續時不能提供社會保障卡的,應在辦理入院手續之日起三日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醫療費用不予記賬;
(三)住院治療期間,應配合醫生積極治療;
(四)不得掛床、冒名住院,不得輕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條件的,不得延遲出院;
(六)出院時不得超量帶葯、帶診療項目,參保人出院後所做檢查、化驗的費用不得記入住院賬目內;
(七)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應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住院治療;
(八)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應由原結算醫院出具轉診證明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或上一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
(九)參保人不得違反醫療原則,提出其他不合理的醫療、用葯要求;
第八條參保人辦理市外轉診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診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轉診;
(二)市外轉診時應按所轉診的項目治療,若再轉診的需再開具轉診證明;
(三)轉診證明或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介紹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轉診證明或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介紹信一個療程有效;需回原收診醫療機構住院復診的,不用辦理轉院手續,但應在復診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復診備案手續;需再次轉診市外就醫的,需重新辦理轉診審批手續;
(五)轉出醫院應為當地非盈利性的、三級以上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長期派駐在國內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或者退休後居住在國內其他城市的參保人在當地就診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參保人選擇三家當地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當地就醫的醫療機構,並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參保人在當地選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按《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備案之前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自行市外就醫處理;
(三)參保人參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取消備案。
第十條長期派駐在國內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或者退休後居住在國內其他城市的參保人在當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填寫《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選擇三家當地鎮(鄉)級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經該醫療機構蓋章後,報當地社保機構審核蓋章;
(三)由參保單位或本人持蓋章後的登記表單位到所屬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備案;
(四)符合當地就醫備案條件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備案憑證。
第十一條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定為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就醫的,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進行圍產期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後訪視、計劃生育手術(不含嬰兒費用)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出具本人社會保障卡、本人身份證、病歷本、結婚證和計劃生育服務證(計劃生育證明);
(二)程序在內地人員的就醫(二)(((((9在國內其他城市進行圍產期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後訪視和計劃生育手術(不含嬰兒費用)的,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參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進行調查,參保人應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一)月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15次以上的;(每四小時人次)
(二)連續三個月內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30次以上的;(每四小時人次)
(三)月內門診醫療費用累計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醫保年度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累計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險參保人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門診費用總額超過800元。
(六)腫瘤放、化療等月門診費用大於1萬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門診費用大於1.5萬元的;
(八)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月門診費用大於1.5萬元的;
(九)弄虛作假參保的;
(十)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
(十一)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存放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的;
(十二)經舉報有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
(十三)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四條參保人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的,社會保險機構可通知參保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病歷本、醫療費用收費收據等資料,到社會保險機構說明情況。參保人逾期不說明情況或說明理由不充分的,社會保險機構可立案調查,並自立案調查之日起暫停其社會醫療保險記賬,並書面通知參保人。
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的參保人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改為現金結算,其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核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之日起9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送達。
第十五條調查核實後,市社會保險機構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社會醫療保險記賬;
(二)有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辦法》相關規定查處;
(三)參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離休人員及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就醫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03〕82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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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深圳大病門診報銷規定

廣東擬調整大病醫保,報銷上限將大幅提高,困難群體大病報銷不設上限。下面我們來看看深圳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和報銷流程。
深圳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2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3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2.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
3.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1深圳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
2深圳市內二級醫院為200元
3深圳市內三級醫院為300元
4深圳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4.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1參保人已在深圳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2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0%;
5.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1屬於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2屬於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2016深圳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材料
1、《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撥付申請單》
2、《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轉外、急診登記表》
3、身份證(或市民卡)
4、就診病歷
5、醫療費收據原件
6、費用明細清單(包括治療、檢查費用明細,西葯及中成葯單價和數量,中草葯處方等)
7、出院小結、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等其他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
流程
1、領取並填寫《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撥付申請單》,其中單位參保的須加蓋單位公章。
2、持辦理材料至市醫保經辦機構窗口辦理。
3、報銷款支付:
1「現金支付」方式:憑經審核列印並由領導簽字的結算單和本人身份證(或市民卡),至財務窗口領取報銷款。
2「單位轉賬」方式:通過財務轉賬將報銷款撥付至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