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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深圳領結婚證都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 2025-03-24 21:40:23

1. 非深戶可以在深圳辦理結婚證嗎

非深戶可以在深圳辦理結婚證。具體如下:
1、如果要領證的新人一方是本地戶口,另一方是外地人,那是可以在深圳領結婚證的;
2、如果雙方都不是深圳戶口,但是一方或者雙方有當地的居住證,是當地的常住居民,那也是可以在深圳領結婚證的。 結領結婚證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
2、身份證或者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辦理結婚證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綜上所述,達到法定年齡的、有結婚意向的男女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在結婚之前很多人都會做好婚前體檢,這個並不是強制的,但是還是很有必要的,婚前體檢包括全身檢查以及生殖檢查、還有輔助檢查,婚前做好檢查,以免日後產生什麼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 深圳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一、深圳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1、深圳領結婚證需要帶兩種材料,分別是: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如果有一方是港澳台居民,需要提供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二、結婚登記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男女雙方須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及戶口證明至雙方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申請。具體證明材料如下:
(1)男女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原件或者是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3)婚姻狀況相關證明;
(4)再婚人員提供特殊證明,如法院判決的離婚證書;
(5)婚前體檢根據當地不同規定來做。
2、審查。婚姻登記部門負責人員對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人員經審核以後,如果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才准予登記簽發給結婚證。如不符合登記要求則應當出份書面說明並且給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3. 深圳異地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證件

法律主觀:

異地 領取結婚證 去男女任一方 戶口所在地 區民政局辦理,現在領取結婚證無須開未婚證明,婚檢是自願的,不再強制。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