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條例第二章 農產品生產
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條例的第二章詳細規定了農產品生產的相關管理措施。市政府負責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規劃,確保生產環境的安全。農業部門與環保部門合作,對農產品生產場所的土壤、水、大氣等進行重金屬、農葯殘留等有害物質的監測,一旦發現含量超標,將禁止相關生產活動。
農葯、化肥、飼料經營者需建立限制使用的經營台賬,詳細記錄產品信息,並確保保存一年。銷售這類產品時,經營者需提供產品使用說明,並口頭提示消費者。動物飼養和動物產品生產需依法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鼓勵規模化生產。此外,農產品生產者必須進行質量安全檢測,並在銷售時提供合格證明,註明產品名稱、產地等信息。
畜禽屠宰場必須遵守相關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處理不合格或病死動物及其產品。動物養殖場和生產場所發現此類問題,應按指示進行無害化處理。在生產活動中,嚴格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禁止使用被禁止的獸葯和飼料添加劑,以及違規使用人用葯品等行為。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深圳市逐步推行農產品生產認證制度,鼓勵生產者申請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將被公開。具體的認證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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