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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2017

發布時間: 2022-04-19 16:20:33

⑴ 2017年深圳市休產假工資怎麼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

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工資按照每月實際工資的八成發。

產後假工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實際得到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高出部分,不做扣除。為什麼每個人的工資不一樣,但是又基本上離不開一個固定的數字:休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發。

哺乳假工資、產前15天休假工資。

當然兩者也不能同時享有,但基本上也應該相差不大。產假期間工資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准。產假期間工資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按實際工資的七成發。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每個人在休產假之後拿到手的工資都各有不一。國家規定的工資發放標准,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六個半月按照工資的八成發,如果還有延長,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保胎假工資,但是需要醫院開具相應的證明。

(1)深圳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2017擴展閱讀: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⑵ 2017年產假工資怎麼算

2017產假假期及工資發放標准(最新)
產假
一、保胎假
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醫生開具證明,應按照病假處理,按照病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
懷孕7個月以上一般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一般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生育津貼
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產假=98天+30天獎勵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有關但並不等於產假工資,發放方法如下:
1、 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按產假工資發放。
2、 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發放。
3、就高不就低。
懷孕
四、哺乳假
1、女職工生育後一般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80%發,再延長按七成發。
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
4、單位應當每天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個嬰兒增加1小時。
供參考。

⑶ 2017年產假天數多少天新規定 2017產假工資怎麼算

各地區政策不同,會有微小的差異。

一、2017杭州產假時間

1、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正常產假:98天;
2、獎勵假:30天;
3、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日;
5、男方的護理假:15天;
6、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1個月;
7、三個月~七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1.7個月

二、孕婦產假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准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三、孕婦產假特別提醒
1、職員生育與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享受條件不一樣,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產後或手術後18個月內必須申請報銷,一般30個工作日內可以辦結;
3、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醫療費,以及計劃生育醫療費可以出院時候直接結算;在統籌外醫療機構生育或其它情形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杭州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即可;
4、杭州生育保險參保人回老家生育需要經社保部門批准,這樣才可報銷生育或產檢費用。產檢費用與生育時住院費用可以在產後一並報銷;
5、異地生育後回杭州報銷生育險需提供當地生育醫院等級證明、是否為當地社保定點醫療單位證明、准生證、嬰兒出生證等相關資料。

(3)深圳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2017擴展閱讀:

2017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條 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第174號令)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衛生、經貿、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並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於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准》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妊娠女職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後假不少於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葯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後假滿仍需治療的,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流產術(含葯物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後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條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症,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該工資計發基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確定。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應當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有100人以下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用具;對從事流動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單人自用沖洗用具。

有5名以上妊娠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孕婦休息室。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每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隨意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的;

(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隨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查處。

對歧視、虐待、侮辱女職工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04年04月22日

⑷ 產假最新規定2017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怎麼算的

一、生育津貼計算方式

生育津貼的領取金額=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繳納工資基數指的社保的繳納基數,即五險一金的扣除基數。社保繳納基數是按照上一個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資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的,也就是上一個年度的平均工資,包括年終獎、津貼、獎金等。

⑸ 深圳市產假期間有工資嗎,2016-2017年深圳市產假工資發放規定

符合政策內的的產假都是有工資的。深圳市的產假時間:
2016年的產假: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生獎勵(二孩以內)假=128天
2016年9月29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
98天+80天=178天

⑹ 深圳產假工資怎麼算

1、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深圳市女職工產假假期規定如下: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同時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此外,《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晚婚晚育女職工,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還可享受增加產假期十五天的優待。

3、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6)深圳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2017擴展閱讀:

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准(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

產假期間的工資又生育津貼。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准分兩種情況:

1、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2、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7)深圳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2017擴展閱讀

生育保險關繫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一)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二)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我國勞動部在1995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北京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⑻ 深圳最新產假規定(2017版)

深圳的產假為178天,其中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為98天,獎勵假為八十日。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⑼ 深圳社保生育津貼怎麼算

《2017年廣東省休產假工資怎麼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
國家規定的工資發放標准
1、保胎假工資:休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發,但是需要醫院開具相應的證明。
2、產前15天休假工資:工資按照每月實際工資的八成發。
3、產後假工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實際得到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當然兩者也不能同時享有。
4、哺乳假工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的八成發,如果還有延長,則按實際工資的七成發。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每個人在休產假之後拿到手的工資都各有不一,但基本上也應該相差不大。為什麼每個人的工資不一樣,但是又基本上離不開一個固定的數字。產假期間工資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產假期間工資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准,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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