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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救助站救助哪些人

發布時間: 2022-05-08 07:45:36

1. 救助站收留什麼人

無家可歸的流浪人群,也只是暫時收留,會定期遣返的

2. 救助站里的人可以自己申請出院嗎

可以大病救助是指依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台,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台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想要申請大病救助,首先需要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身份證、低保證、疾病診斷書等證明材料。經由鄉鎮政府審核通過後,再填寫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簽章,然後遞交給縣民政局審批。在縣民政府復審通過後即可完成申請,之後耐心等待救助即可。另外,如果你是在治療期間申請救助,出院的時候可以直接在窗口結算,而無需先行墊付費用再等待撥款。也就是說醫療費用會自動分成醫保支付金額、救助金額、自付金額三部分,而你只需要支付自付金額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大病救助由於需要通過一系列的申請流程,所以是需要一定時間的。一般情況下,最快在20多天可以拿到救助金,但審核出現意外,或是因為其它的一些因素,延遲一兩個月也是有可能的,大家需要耐心等待。

3. 請各位仁兄忙解釋一下救助站的救助范圍包括有哪些謝謝本人需要援助!

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3)深圳救助站救助哪些人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4. 救助站工作職責與職能簡介,救助站不救助哪些人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5. 深圳市救助站可以幫助尋找失蹤多年的親人嗎

救助站是流浪者的收容地,親人的失蹤有多種可能,例如拐賣,意外死亡等,在救助站尋找到親人的可能性較小,且還是失蹤多年!

6. 深圳市已經各區的救助站的職責是什麼都能處理些什麼問題

救助站負責對城市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性社會救助,可以幫助其返鄉。具體請直接聯系救助管理站,

7. 救助站是收留什麼樣的人

救助站收留的人是《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中明確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同時規定,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屬於救助對象,這就排除了以流浪為生活方式、以乞討為生財之道、好逸惡勞的人員。

8. 救助站的救助條件有哪些

救助站救助條件: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發生臨時性困難,如被偷、被騙、被搶、務工不著等,無力返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救助站救助對象: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救助站注意事項

對於操控兒童進行乞討的人員,也應加大打擊力度。建議由城管部門加強路面清理,發現有未成年乞討者被操控的跡象立即告知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投入警力偵察幕後操縱者,使流浪乞討兒童徹底擺脫被人操控;公安部門積極獲取證據,追究幕後操縱者的有關罪行,如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非法使用童工、虐待家庭成員罪。

9. 救助站救助條件

可以去救助站的條件為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於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並告知其理由。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