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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逆行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6-04 16:07:07

『壹』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2013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特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後,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對多次實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加重處罰。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八條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廣告的。第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兩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第十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佔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佔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佔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第十二條機動車於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第十三條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第十四條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第十五條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定處罰。第十七條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幹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的;
(二)在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幹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兩款行為三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三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貳』 深圳過街逆行扣多少分罰款

深圳駕駛機動車逆行的扣分罰款如下: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扣3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的,扣12分。同時,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2019)

一、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共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根據行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二、第八條修改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是在機動車道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乞討;

「(二)使用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設備的;

「(三)其他妨礙車輛行駛的行為。

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的,處二百元罰款。」三、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和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改裝、加裝的裝置。」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或者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五、將第九條第三款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送餐、快遞及其他運輸物流服務企業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第九條、第十條受到行政處罰,送餐、快遞及其他運輸物流服務企業一個月累計達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業六個月有兩人次以上致人傷亡交通事故且企業員工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該企業員工受到行政處罰和交通事故負責任的信息,並責令其加強對員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刪去第二款。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五)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第七項修改為:「(七)手動操作行動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五項:「(五)違反規定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機動車於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

「(四)臨時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或者行經顯示綠色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定讓行的」。

將第二項修改為第三項。

將第四項修改為:「(四)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二百元罰款;營運機動車駕駛人未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和語音提醒乘車人的,對駕駛人並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五百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五百元罰款;營運機動車駕駛人未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和語音提醒乘車人的,對駕駛人並處五百元罰款。」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非緊急情況佔用應急車道、路肩、緊急停靠帶的」。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機動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對駕駛人處二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一百的,對駕駛人處三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八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五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對駕駛人處五千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二萬元罰款。」

『肆』 深圳逆行怎麼扣分和罰款

在深圳逆行的話,是會被處以記三分罰款200元不等的處罰,各地的罰款金額不同,但是,計分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