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深圳資訊 » 如何查深圳華為公司最新案件
擴展閱讀
上海文科一本分數線多少 2024-09-22 07:02:04
廈門怎麼控告法官 2024-09-22 06:49:39

如何查深圳華為公司最新案件

發布時間: 2022-06-10 10:17:24

Ⅰ 華為高管涉嫌受賄被帶走調查了嗎

12月25日,運營商世界網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稱,華為消費者BG大中華區執行副總裁騰鴻飛已被帶走調查。

對於騰鴻飛被調查一事,華為方面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原消費者業務中國區銷售主管滕鴻飛日前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刑事犯罪,警方正在偵查中,一切請以警方披露信息為准。華為一直秉承誠實與合乎商業道德的原則來開展業務,對內部腐敗行為採取零容忍。

2016年8月,任正非曾在一次內部座談會上表示:「什麼是人才,我看最典型的華為人都不是人才,錢給多了,不是人才也變成了人才。」這不禁讓人對騰鴻飛的事心生感慨——拿著幾百萬年薪,為啥還要貪?

上半年消費者業務占總收入近4成

眾所周知,華為旗下擁有三大業務集團,分別為運營商BG、企業BG和消費者BG,其中消費者BG業務覆蓋華為手機、平板電腦、移動寬頻、家庭終端、家庭媒體終端產品,以及模塊產品、智慧企業等解決方案和服務。

消費者BG對華為的營收貢獻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據華為披露的半年報:今年上半年華為消費者業務實現銷售收入1054億元,同比增長36.2%,占公司總收入的37.23%。今年10月20日,華為首次公布了2017年前三季度智能手機的銷售情況:截至今年9月底,華為手機發貨量1.12億台,發貨同比增長19%,而收入同比增長大於30%。在全球,華為手機的市場份額排名第二,當時甚至已經超過蘋果。而脫胎於華為的榮耀也表現不俗,近日,榮耀總裁趙明透露,根據賽諾1~11月累計數據顯示,榮耀手機以4968萬台銷量和716億元銷售額超過小米,登頂中國互聯網手機品牌第一位。

正因為華為消費者BG對華為的重要性,此次騰鴻飛出事也引發業內的高度關注。據媒體報道,騰鴻飛已經有一段時間未出現在公司里了,並且其本人的微博在本月19號後也停止了更新。不過截至完稿,記者發現其最近一條微博發布於9月22日。

任正非表示,華為維持生存的根本就是不能腐敗;華為發展快而腐敗少,得益於在管理和控制領域做出的努力。他還指出,公司不因為腐敗而不發展,也不因為發展而寬容腐敗;監督崗位更多履行個人負責制,要敢於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上述華為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受賄對企業發展的傷害是巨大的。一方面,腐敗會直接虛增企業的運營成本、侵蝕利潤;另一方面,還會讓企業的經營環境持續惡化。

Ⅱ 華為開除五名 華為黃某某 董某某是誰

有報道稱,針對微信群及公開網路相繼出現的關於華為公司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謠言,華為方面已經採取一系列行動。

除了向公安部門正式報案以外,華為在經過內部調查後發現有員工參與其中。為此,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近日華為對參與造謠、傳謠的黃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五名員工,予以除名處分。

此前,關於"華為董事長徐直軍離職"的謠言在網路上大肆傳播,以華為在國內的熱度,這自然是一件備受關注的大事,因此有不少自媒體爭相轉載報道,在網路上鬧得沸沸揚揚。

這則謠言稱,經國資委批准,徐直軍將被調到上海微電子(SMEE)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此外有謠言稱,華為輪值董事長徐直軍已退出華為,履職科技部副部長。

之所以會這樣,文章稱因為華為下定決定要在光刻機上面有所突破,所以才將徐直軍派往了上海微電子。

針對這則關於華為公司輪值董事長的謠言,華為公司發言人正式做出回應稱:網路謠言毫無根據,無事生非,嚴重干擾了華為輪值董事長徐直軍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對造謠傳謠者,華為將依法採取措施。

具體聲明內容如下:

近期,微信群及公開網站平台相繼出現關於華為公司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謠言,引發客戶、政府和國內外媒體關注、問詢,讓外界產生誤解曲解,嚴重影響業務發展、企業聲譽及員工情緒,謠言無事生非、毫無根據,產生嚴重後果,性質惡劣。為維護企業正當權益,2021年1月25日,華為向深圳市公安局寶崗派出所正式報案。我們相信,司法機關會對案件依法處理。

同時,經華為公司調查,有員工參與了造謠、傳謠,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華為員工商業行為准則》,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華為對參與造謠、傳謠的黃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五名員工,予以除名處分。

華為鐵腕出擊!開除5名造謠傳謠員工,任正非:建立嚴格而不惡的規則

剛剛為10萬員工發出400億分紅的華為,今日對五名造謠員工進行了嚴厲懲處。

華為開除名五名造謠傳謠員工

2月8日,證券時報記者獲悉,針對微信群及公開網站平台相繼出現的關於華為公司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謠言,華為已經採取一系列行動,除了向公安部門正式報案之外,還經調查發現有員工參與其中。為此,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華為近日對參與造謠、傳謠的黃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五名員工,予以除名處分。

具體聲明內容如下:

近期,微信群及公開網站平台相繼出現關於華為公司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謠言,引發客戶、政府和國內外媒體關注、問詢,讓外界產生誤解曲解,嚴重影響業務發展、企業聲譽及員工情緒,謠言無事生非、毫無根據,產生嚴重後果,性質惡劣。為維護企業正當權益,2021年1月25日,華為向深圳市公安局寶崗派出所正式報案。我們相信,司法機關會對案件依法處理。

同時,經華為公司調查,有員工參與了造謠、傳謠,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華為員工商業行為准則》,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華為對參與造謠、傳謠的黃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五名員工,予以除名處分。

任正非:不忘記英雄 不讓雷鋒吃虧

華為向來獎罰分明。

2月3日,任正非簽發31號電郵文件《關於對技術探索團隊和個人回溯激勵的決議》。這一決議是為了解決做出歷史貢獻但沒有得到相應激勵的技術探索團隊和個人。決議說:只有有科學的歷史觀,才會有科學的發展觀,不忘記英雄才能更好激發更多英雄奮戰。

為了堅持華為「不讓雷鋒吃虧」的激勵導向,該決議明確對貢獻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可以給予一次性獎金補償,進行人崗晉升和任職晉升,以及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激勵。

Ⅲ 華為集體辭職事件始末

華為鼓勵員工辭職的方案2007年9月通過,10月前華為公司先後分批次與老員工私下溝通取得共識,10月開始至11月底實施,必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完成。共計將有超過7000名工作超過8年的老員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辭職再競崗」工作。
按照華為公司的要求,工作滿8年的員工,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願辭職共識之後,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基本不變,薪酬略有上升。

老員工辭職之後,這些有著華為最老的工號也將消失,某種程度上體現等級的工號制度取消,所有工號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後,也不再體現員工工作年限長短。

據華為員工透露,華為總裁任正非、副總裁孫亞芳在內的一批華為創業元老,也將進行「先辭職再競崗」。

華為的補償方案:

華為多位員工提供的信息顯示,此次「先辭職再競崗」時,所有自願離職的員工將獲得華為公司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

N為在華為工作的年限,打個比方,如果某個華為員工的月工資是5000元;一年的獎金是60000元,平攤給每個月就是5000元的獎金,假如他在華為工作了8年。那麼他得到的最終賠償數額就是10000元(工資+年獎金平攤)乘以「8+1」,計90000元。

而此次自願辭職的老員工大致分為兩類:自願歸隱的「功臣」和長期在普通崗位的老員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員工已成為「公司的貴族」,坐擁豐厚的期權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進取心」。由於這些老員工的收入相對較高,華為公司為他們辭工支付的賠償費,外界預測總計將超過10億元。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有關部門解釋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一些企業,包括華為,還是擔心這項規定不利於長遠發展,因而在法律實施前「突擊行動」,先終止勞動合同,再以某種方式對員工重新僱傭。
在華為事件中,有一個詞耐人尋味——「主動」。表面上看,的確是員工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人反對,一切進行得安靜而順利。但這真的是員工心甘情願嗎?從勞動者角度講,沒人不希望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和長遠的保障。即使今天企業承諾只是重簽勞動合同,工作崗位仍是有的,還多一筆補償金,但企業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殫精竭慮的做法,難免不讓員工擔心,將來會不會要不停地簽短期合同?會不會在企業服務的時間一長就要被解僱?何況,在這次事件中,華為員工是否有不「主動」的權利也值得琢磨。華為要求,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都要先後辦理主動辭職手續。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員工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動辭職,還能不能在華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機會畢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樣。
至於是否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應當說,真正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然會在短期內增加用工成本。不過,這種增加是極為有限的,特別是對那些一貫誠實、守矩、守法經營的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勞動法》框架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並不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明顯影響。如華為事件中的焦點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前也有相關的部門規章,只是沒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面。何況,給員工穩定的預期並非就一定降低企業的活力,也未必就會「養懶漢」。日本的終身僱傭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證了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企業的壯大。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薪酬、輪崗等手段來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Ⅳ 誰能告訴我深圳華為事件

「深圳華為公司補償10億元鼓勵7000員工先辭職再競聘上崗」是這兩天的熱點新聞。有媒體指出,華為公司此舉是有意規避即將於明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提前將可能的「長約」員工轉成了「短約」員工。華為公司回應說,這是正常的人力資源調整,老員工新上崗將更富活力。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該單位效力10年以上的員工自動獲得直到退休的長期合同,單位不能用「一年一簽」來對其進行約束。盡管華為一口否定了「辭職再聘」是為了將員工此前的工齡「化為烏有」,進而擺脫第14條規定的制約,但由於華為此舉恰恰發生在新法即將生效前夕,涉及的員工大多數即將處在第14條的「保護」之下,也就很難逃脫鑽法律空子的嫌疑。退一萬步說,即使華為的確沒有規避新法的用心,這一事件也為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鍾。假使在今年的剩餘時間內,其他單位為了在老員工頭上懸一把「一年一簽」的達摹克利斯之劍,也效法華為的做法「買斷」員工工齡,或者為了防止老員工成為長期的「包袱」,乾脆不再跟其中合同到期者續約,就會有很多人的利益受損。可是,單位只要按照現行《勞動法》作出補償,其行為就是合法的,老員工們只能吞下苦果。

華為事件曝光以後,有人出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根本區別。」這話沒有毛病,可是容易誤導聽者———它有意無意地掩蓋了「長約」和「短約」之間的巨大差別。「長約」沒有合同期滿這一說,無法「兵不血刃」地辭退員工,只能採用解除合同的辦法。這就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比如單位需證明員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行為,才能解除合同。單位證明員工有這些「劣行」並不容易,即使拿出了證據也未必能讓員工心服,解除合同往往會引發曠日持久的勞動爭議和訴訟。而「短約」期滿後,單位有權不再和員工續約,根本就不需要動用手續煩瑣的「解除合同」法。在這種情況下,空談「長約」和「短約」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相似是沒有意義的。可見,用人單位在新法實施前「上下其手」並不是沒事找事,而老員工們的確不能高枕無憂。

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新法的實施留下了一段緩沖期。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但對於如何規定施行日期,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而言主要有兩種方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自公布後某一特定時間起施行。按理說,《勞動合同法》涉及到單位和勞動者權益劃分,應該在公布之日開始實施,可實際情況是:《勞動合同法》在今年6月29日通過,實施卻要到明年1月1日。這就給用人單位留出了醞釀方案搶占簽約先機的時間,也使員工們處在了任人擺布的被動狀態中。為今之計,雖然法律實施的日期不便更改,但勞動部門可以出台一些臨時性的規定,保障老員工們的權益,保證舊法向新法順利過渡。

當然,即使是《勞動合同法》一公布就實施,10年以上工齡的員工立刻得到「長約」的保護,在一意視老員工為包袱的單位,工齡8年、9年的合同到期者仍然可能不被續約。而且,這一情況有可能延續下去。所以,從長遠來說,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靠「第14條」,還有賴於法治的進一步完善,有賴於工會組織強有力的維權,有賴於勞動者對合法權益不屈不撓的爭取。

Ⅳ 前員工曾夢斥華為勞動爭議一案的最新進展是什麼

2020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夢寫的《承諾書》是在脅迫、欺詐等情形下出具的,認定這是曾夢的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支付曾夢正常的工資收入,先前的判決沒有不當,駁回其再審請求了。這個事件還要追溯到2018年5月底,華為公司向曾夢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內容顯示他因連續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定,所以被解除了勞動合同。關於此事,我做以下觀點的表達:

一、為何曾夢會曠工三天

早在2017年2月份曾夢的上級主管就要求他離職,盡快找下家了,但他不同意,要求公司給出辭退函被拒,由此雙方展開了拉鋸戰。在17年6月份曾夢被調職回深圳待崗,所謂待崗就是閑置了,不分配工作也不辭退,意思就是要求他主動離職,但是曾夢一開始很明確,就是要公司給出辭退函,正當辭退自己。公司不答應,就這么一直到了2018年4月,曾夢多次向公司內部系統申請休假,原因是其誤以為部門有關人員已經同意將它辭退,就想在離開前把之前的年休假都休完,然而18年5月11日上級主管審批擱置了,到18日他在此提醒審批沒收到答復,19日他再次發出詢問是否有工作安排,如果沒有想繼續休假。而此時,他其實已經在沒有通過審批的情況下在14日到18日就已經休假了。這也是華為公司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提到的曠工三天的由來。

對於曾夢這項案件的判決,歡迎各位在留言區發表自己的看法。

Ⅵ 關於華為六名中高層被抓事件的介紹

曝出的「華為6名中高層泄密被抓」的消息,華為知情人士向記者稱,涉事員工並非中高層,而是研發崗位的骨幹工程師,涉嫌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華為內部通報,華為消費者業務的6名前中高層領導,帶了內部資料到樂視、酷派,一個月前進看守所,已於前日批捕,其中包括一些華為明星產品的設計師。

公司內部通報指出6名前員工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均為研發崗位的骨幹工程師,並非華為中高層,且通報中並未提及酷派、樂視等其他任何廠商。

酷派回應稱,6名前華為手機研發部門員工從華為離職後於2014年8月陸續加入上海藝時公司開始從事K1兒童智能手錶的研發工作,後加入酷派公司從事智能手機的研發工作,並在公司擔任重要崗位。

經過公安機關的初步調查,認為其中一名員工申請的一項兒童智能手錶天線專利對華為涉嫌構成侵權,該專利被深圳某評估機構估值約300萬元。

(6)如何查深圳華為公司最新案件擴展閱讀

目前,已確定6名涉案人員包括吳彬等,均屬於原華為榮耀總裁、現酷派CEO劉江峰的部下。其中,吳彬曾任華為終端架構設計部部長,帶領項目小組研發設計了P6,使之成為華為智能手機轉型之作,因此他在華為內部一度有「華為P6之父」的美譽。

酷派稱,6名員工不論是在華為在職期間還是離職之後,並未從華為帶走與兒童智能手錶項目相關的任何技術圖紙、技術文檔和源代碼,更沒有把任何技術文檔,圖紙給予酷派和樂視。酷派將積極應對,要求上述6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事實真相。

Ⅶ 因離職補償被起訴敲詐勒索,華為員工被拘8個月,整件事始末如何

這位員工其實是在任職期間的,偶爾的一次工作機會中發現了造假的事件,出於對華為的感情深厚,他深思熟慮,以後決定還是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有了後面一連串的,明明是辭職的補償金,而變為了敲詐勒索的金額。

Ⅷ 華為事件是怎麼回事它怎麼避開了新勞動法

華為事件是指,在新勞動法實施前,也就是從2007年9月底開始,國內外頗有影響力的通訊設備製造商——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共計7000多名工作滿8年的老員工,相繼向公司提出請辭自願離職。這次大規模的辭職是由華為公司安排的,辭職員工隨後即可以競聘上崗,職位和待遇基本不變,惟一的變化就是再次簽署的勞動合同。全部辭職老員工均可以獲得華為公司支付的賠償。
華為自擺烏龍事件,暴露出企業對法律解讀方面的偏差,但立法者及有關部門也應該進行反思,假如當初對容易引起歧義或容易被鑽空子的相關法律條文給出正確的
解讀,華為「辭職門」事件何至於發生?立法者及有關部門應該汲取這次教訓,最大可能地避免類似的失誤再次出現。同時,相關企業在依據新法作出重大決定之
前,也應該請教立法者或權威的法律專家,對相關法律進行正確的解讀,以免作出錯誤的決定。

Ⅸ 華為起訴員工敲詐,後來員工又被無罪釋放了,到底是怎麼回事

2018年12月, 李洪元因一筆30萬元的離職賠償款被起訴敲詐勒索,羈押251天後,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該案件經由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熱議。

總結:華為前員工李洪元被公司離職,然後向公司進行索賠。最終達成協議向李洪元賠償30餘萬元。但是賠償的時候,華為公司故意用其秘書個人賬戶給李洪元轉賬,並誣陷李洪元對公司進行敲詐勒索。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將李洪元刑事拘留。
經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李洪元。
2019年11月25日,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又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對李洪元予以國家賠償。

Ⅹ 孟晚舟事件全過程是什麼

2021年9月24日華為的首席財務長CFO 孟晚舟踏上由加拿大到中國的包機,將於2021年9月25日晚到達深圳,這個經歷了三年的事件終於畫上了一個句號,9月25號上午中國外交部外言人趙立堅在微博上也發出聲明「歡迎回家」,以表示對孟晚舟的回國表示高興。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梳理下從2018年8月到2021年9月24整個華為孟晚舟事年的始未。


10.2021年9月24日,孟晚舟時隔1030天,在加拿大的溫哥華起飛抵達深圳回家。孟晚舟在機場發布簡短演講,她說:「我想感謝我的祖國和祖國人民對我的支持和幫助,這是我走到今天最大的支柱。

孟晚舟的回歸不僅是孟晚舟自己和華為集團的勝利,同時表明了我國對於政治施壓和外部恐嚇絕不妥協的斗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