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運政管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
運政管理人員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梁、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制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B.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等7項規章的決定
一、《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第十九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表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二、《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在第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標准不適用於寶安區、龍崗區以及光明新區、坪山新區。"三、《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
(一)第十條修改為,"在交易市場從事金屬材料的交易,應當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第四十條修改為,"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時,必須按照客戶的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三)第五十條修改為,"會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會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賠償責任。委員會可以責令其改正。"
(四)第五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擾亂交易市場秩序,損害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
(五)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市物價部門"修改為"市價格主管部門"。
(六)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中的"市貿易發展局"修改為"市科技工貿主管部門"。四、《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
(一)第五條修改為,"在下列區域和場所禁止設立產生油煙、惡臭、雜訊、振動的服務項目:
(一)住宅區、醫院、學校、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區域規劃配套的服務設施除外);
(二)住宅樓;
(三)商住綜合樓宇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用和綜合樓宇禁止設立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物業出租、出借、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於禁止設立的服務項目。"
(二)增加第八條規定:"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服務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手續:
(一)位於非限制區域和場所,建築總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
(二)位於非限制區域和場所,有相應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經處理後達標排放,不對周邊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影響的;
(三)冷熱飲制售、粉麵食小吃等無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服務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和驗收手續。"五、《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2002年3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一次修訂,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二次修訂)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綠色計程車)是指依照本規定取得經營權,營運區域在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運載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規定標准收取租費的出租小汽車。"
(二)第四條第一款刪除"及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運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三)刪除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二條關於"、區運政管理機關"的規定。
(四)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關於"或區運政管理機關"的規定。
(五)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六十條關於"和區運政管理機關"的規定。
(六)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中的"深圳經濟特區"修改為"運營區域外的本市其他地區"。
(七)刪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六、《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發布)
第十七條刪除"每一僱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合同期滿依據本辦法續簽合同的,最多可以續簽2次,每一續簽的合同期不得超過3年"的規定。
C.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運輸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市運政管理機關)為特區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計程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運政管理機關設置的特區計程車行業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行使市運政管理機關委託的《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對計程車行業實施管理的職權。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需要對計程車的運力總量實施宏觀調控。
計程車運力的批量增減,由市運政管理機關依據計程車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需關系和效益狀況並征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市計程車行業協會的意見後提出方案及說明,報送市政府審定批准後實施。第四條計程車經營實行規模經營。
規模經營是指具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條件,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相應數量的出租小汽車和服務設施的組織所進行的經營活動。第二章營運牌照第一節出讓拍賣第五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營運牌照的拍賣」,是指市運政管理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或標賣的方式,將營運牌照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活動。第六條營運牌照的拍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第七條營運牌照的出讓拍賣,採取不定期方式進行。
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每次拍賣日之前60日公布拍賣的營運牌照的數量。第八條營運牌照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之前30日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營運牌照的數量;
(三)拍賣方式;
(四)競買人的資格或條件;
(五)其他應公告的事項。第九條競買人應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競買申請表》,並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二)銀行出具的與其競買營運牌照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三)參加競買營運牌照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管理機構應對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發給《競買資格通知書》。第十一條取得《競買資格通知書》的競買人,應在拍賣之日前向拍賣機構交付約定遵守拍賣規則的保證金。
前款保證金的數額應根據競買人申請競買營運牌照的數量約定。拍賣成交的,保證金即時充抵營運牌照價款;拍賣不成交的,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起5日內如數退還。第十二條除本細則有特殊規定外,營運牌照的拍賣依照《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拍賣成交的,競得人、拍賣人和市運政管理機關應依據拍賣筆錄當場簽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出讓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出讓確認書》)。第十四條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機構繳清營運牌照款,並領取市運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
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不繳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應自繳款到期之日起15日內向競得人書面催告繳交營運牌照款;催告期競得人仍未付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可提請市運政管理機關決定解除《出讓解認書》,並對未繳款的營運牌照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原競得人承擔。第十五條經營者自競得營運牌照之日起90日內,憑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和有關材料分別到市運政管理、工商、稅務、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購車和車輛入戶手續。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在辦結前條規定的手續後30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登錄車輛類別、車號,並領取營運牌照證書。第十七條《條例》實施後取得的營運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頒發營運牌照證書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取營運牌照款之日起15日內,將營運牌照款上解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營運牌照款用於計程車行業發展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經費開支由市運政管理機關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使用。第二節轉讓和質押第十九條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營運牌照持有人,可以轉讓營運牌照。
但在實行營運牌照出讓拍賣制度前所取得的營運牌照,在轉讓前應按最後一次分開拍賣的平均成交價補交營運牌照款。
D.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運輸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市運政管理機關)為特區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計程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運政管理機關設置的特區計程車行業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行使市運政管理機關委託的《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對計程車行業實施管理的職權。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需要對計程車的運力總量實施宏觀調控。
計程車運力的批量增減,由市運政管理機關依據計程車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需關系和效益狀況並征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市計程車行業協會的意見後提出方案及說明,報送市政府審定批准後實施。第四條計程車經營實行規模經營。
規模經營是指具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條件,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相應數量的出租小汽車和服務設施的組織所進行的經營活動。第二章營運牌照第一節出讓拍賣第五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營運牌照的拍賣」,是指市運政管理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或標賣的方式,將營運牌照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活動。第六條營運牌照的拍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第七條營運牌照的出讓拍賣,採取不定期方式進行。
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每次拍賣日之前60日公布拍賣的營運牌照的數量。第八條營運牌照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之前30日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營運牌照的數量;
(三)拍賣方式;
(四)競買人的資格或條件;
(五)其他應公告的事項。第九條競買人應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競買申請表》,並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二)銀行出具的與其競買營運牌照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三)參加競買營運牌照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管理機構應對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通知書》。第十一條取得《競買資格通知書》的競買人,應在拍賣日之前向拍賣機構交付約定遵守拍賣規則的保證金。
前款保證金的數額應根據競買人申請競買營運牌照的數量約定。拍賣成交的,保證金即時充抵營運牌照價款;拍賣不成交的,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起5日內如數退還。第十二條除本細則有特殊規定外,營運牌照的拍賣依照《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拍賣成交的,競得人、拍賣人和市運政管理機關應依據拍賣筆錄當場簽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出讓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出讓確認書》)。第十四條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機構繳清營運牌照款,並領取市運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
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不繳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應自繳款到期之日起15日內向競得人書面催告繳交營運牌照款;催告期滿競得人仍未付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可提請市運政管理機關決定解除《出讓確認書》,並對未繳款的營運牌照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原競得人承擔。第十五條經營者自競得營運牌照之日起90日內,憑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和有關材料分別到市運政管理、工商、稅務、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購車和車輛入戶手續。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在辦結前條規定的手續後30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登錄車輛類別、車號,並領取營運牌照證書。第十七條《條例》實施後取得的營運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頒發營運牌照證書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取營運牌照款之日起15日內,將營運牌照款上解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營運牌照款用於計程車行業發展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經費開支由市運政管理機關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使用。第二節轉讓和質押第十九條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營運牌照持有人,可以轉讓營運牌照。
但在實行營運牌照出讓拍賣制度前所取得的營運牌照,在轉讓前應按最近一次公開拍賣的平均成交價補交營運牌照款。
E. 請問運管處是屬於交通局的下屬單位嗎交通局還有哪些下屬單位
交通運輸管理處,是隸屬交通局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副處級事業單位。公安交通管理局,二級局建制,隸屬市公安局領導,所以交通局的人就是警察。
執行機構
客運管理分局
貨運管理分局
港航管理分局
機動車服務市場管理分局
出租小汽車管理分局
運政監督分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中心
規費征稽辦公室
服務機構
愛國路辦事處
濱河路辦事處
沙頭角辦事處
南頭辦事處
交通大廈辦事處
直屬機構
市公路局
引航站
路隧辦
信息中心
智能中心
場站中心
銅鼓航道辦
港口質監站
船檢分局
公路質監站
F. 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2008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促進計程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乘客、經營企業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綠色計程車)是指依照本規定取得經營權,營運區域在深圳經濟特區外,運載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規定標准收取租費的出租小汽車。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及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區運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對綠色計程車的經營和服務活動實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和勞動等部門依其職責協助市主管部門對綠色計程車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綠色計程車發展應當符合深圳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深圳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其總規模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宏觀調控。第六條綠色計程車的經營企業由市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方式確定。
綠色計程車的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有償使用費用於公共交通事業。經費開支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使用。第七條取得綠色計程車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文明營運,為乘客服務,自覺接受市主管部門、區運政管理機關和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經營權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監督第八條從事綠色計程車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本規定取得市主管部門授予的經營權。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綠色計程車經營權和綠色計程車設定擔保、轉讓或擅自處分。第九條綠色計程車經營權依法實行招標制度。經營權的招標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由市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第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資格;
(二)經營權期限;
(三)市政府確定的有償使用費標准;
(四)綠色計程車投放數量;
(五)車輛主要技術標准;
(六)市政府確定的租費標准;
(七)服務設施的要求;
(八)評標標准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第十一條市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經營權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企業的下列情況進行評審和量化評比並確定中標企業:
(一)規模經營及專業管理;
(二)人才結構;
(三)設施條件;
(四)機構設置;
(五)規章制度;
(六)文明服務;
(七)行業貢獻;
(八)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標企業確定後,市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企業。
中標企業應當於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全額繳納有償使用費。第十二條市主管部門應當自中標企業繳清有償使用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企業頒發經營權授予文件。
經營權授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經營權的授予;
(二)經營權范圍;
(三)經營權期限和車輛數;
(四)經營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務質量承諾;
(七)履行對駕駛員的各項勞動用工義務;
(八)聘用駕駛員的程序及辦法;
(九)放棄經營權、停業整頓、違規駕駛員及車輛的處理;
(十)經營權的收回。
經營權授予文件具體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第十三條投標企業均未中標時,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第十四條綠色計程車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自中標企業領受經營權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後起算。第十五條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經營企業可向市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權延期。經營權期限只能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五年。
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門規定截止限期提出經營權延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延期。
G. 誰知道廣州和深圳的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是什麼部門請告訴我具體地點
廣州市建委、市交委、市市容環衛局、市城管支隊、市交警支隊五部門近日從源頭抓起,開展建築工地散體物料排放和運輸車輛的整治。
市、區都組建由城管綜合執法、交警、運政、市容環衛、建設等參加的專職聯合執法隊,並由市交委負責申報設立流動地磅,專項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載行為。
在加強執法監督的同時,進行疏導,從根本上解決散體物料運輸車輛因時間不足超時作業、夜施擾民及超載超速運輸問題。
市容環衛及交通運政部門嚴格審批余泥排放、車輛准運證和營運證。市容環衛部門嚴格泥頭車准入條件,對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部門暫停工地余泥排放資格、取消運輸企業的運輸資格,由交通運證部門取消車輛營運資格。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對工地未辦理《余泥渣土排放證》擅自排放余泥、無證夜間施工行為,對車輛無《准運證》運輸及運輸過程中撒漏污染馬路的行為進行查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暫停項目施工、暫停施工、監理企業投標資格等,對涉及違法行為的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開發企業暫停其開發行為。重點加強對市重點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的教育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工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勒令項目停工,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進行處罰。
公安交警部門對司機和運輸車輛違反禁行路段、非法改裝、假牌假證、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交通運政部門對車輛無營運資格進行營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項目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出入工地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嚴格管理。
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五條【城管、建設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各區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H. 2022年市交通運輸局管轄區都有哪些部門
有以下部門:
客運管理分局,貨運管理分局,港航管理分局,機動車服務市場管理分局,出租小汽管理分局,運政監督分局,深圳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中心,規費征稽辦公室,直屬機構,市公路局,引航站,路隧辦,信息中心,智能中心,場站中心,銅鼓航道辦,港口質監站,船檢分局。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機構,內設辦公室、人事科、 等6個職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業單位8個
I. 在深圳滴滴司機被運管部門抓怎麼辦
1.一般不會的。
2.如果真的被抓了,您可以依法投訴他們的。
3.只要你合法做事即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