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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產稅如何徵收

發布時間: 2022-01-25 06:27:41

Ⅰ 天津房產稅實施細則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 第五條 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築平方米200元,樓房每建築平方米300元,均按減除30%後的余值計征。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託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征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征,俟入帳後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征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 的房產等除外);�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給予減征、免徵房產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徵收。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Ⅱ 天津市房產稅怎麼交

學校自己用地是免徵房產稅的。但如果將其出租給其他企業經營,就要徵收房產稅。
另外,如果租給個人【本校學生除外】經營或居住,也要計征房產稅。
希望採納

Ⅲ 天津房產稅哪年開始徵收請高人指點。

房產稅目前尚未開征、但是現在己開始不動產登記、估計不動產登記結束後國家將會盡快出台房產稅徵收

Ⅳ 房產稅如何徵收

2014年1月1日起,對擁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以上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徵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徵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建部聯合發布通知,作出如下細化規定:

1、對奢侈性住宅轉讓後的增值收益,一律徵收20%個人所得稅。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對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轉讓後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產的轉讓價減去原購買價),一律按20%的稅率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房產此前已繳交的房產稅,可以抵扣房產轉讓增值收益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該房產累計已繳交的房產稅超出此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該項個人所得稅視為零;對轉讓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按轉讓收入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轉讓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商業房產的,按轉讓收入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

2、轉讓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委託擁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建立機構名庫隨機抽取),參照有市場成交記錄的同地段同類房屋,或查閱當地住房信息系統,對其房產的原購買價進行評估,作為計稅依據。從低收取評估費,但評估費用由賣房人承擔,作為丟失原始購房發票的懲罰。

3、當地政府每年公布分類住宅的市場指導價(即房產現值),成交價明顯低於市場指導價的,以市場指導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類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現在執行的二手房過戶指導價)。

4、個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須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性房產(商鋪、寫字樓、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取消現行對轉讓個人住宅徵收5.5%營業稅的規定。

6、房產所有人(業主)必須持有以上所有完稅證明,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7、各城鎮的房產稅收入和個人轉讓住宅增值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專項用於保障房建設;盈餘部分擬用於其他社會保障類支出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Ⅳ 房產稅如何徵收標准

徵收標准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5)天津房產稅如何徵收擴展閱讀:

徵收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

徵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Ⅵ 房產稅如何徵收,徵收點是多少

一,房產稅起征點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二,退還,免徵房產稅的情況:1,《辦法》明確對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扣除。即,對居民家庭新購且屬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2,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符合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居住證並在工作生活的,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Ⅶ 天津房產稅如何徵收

天津房產稅還未出台,現在不予徵收

Ⅷ 房產稅怎麼徵收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房產稅的相關知識。

房產稅的徵收范圍: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室內游泳池除外。

那麼,房產稅怎麼徵收呢?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

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為10%~30%)]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 「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一般來說房屋的設計費、樓梯、地下水井只要計入房產原值都應交納房產稅,而室內安裝的窗簾一般不計入房產原值。

(3)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4)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應以房產余值計算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預繳,每季在第二月計提,在季末交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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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天津房產稅費怎麼收取房產稅相關政策有哪些

每行每業都有自己的政策和稅費的收取標准,同樣的每一個城市也有適合自己城市的政策,關於房產行業,不同的城市出台的房產政策可能就會不同,所以大家在不同的地方購房就要了解不同的購房政策,很多朋友比較喜歡天津城市,那麼大家知道天津房產稅費怎麼收取?房產稅相關政策有哪些?
天津房產稅費怎麼收取?
1、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3、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4、教育費附加稅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5、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徵收的一種稅收.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房產余值和租金。
房產稅相關政策有哪些?
1、營業稅: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隨營業稅徵收,計稅金額為營業稅的實際繳納稅額。稅率根據地區劃分別是7%、5%、1%即市區7%、縣城或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1%。
3、土地增值稅:出售房產屬於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出售方出售的房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個人出售房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征稅項目,按合同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出賣雙方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數額和房產出賣方相同。
5、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6、另外,房產購買方還應對房地產證按件貼花5元。要繳納的稅費也會有所差異,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需要按照當地的管理政策足額繳納稅費,這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以上就是有關天津房產稅費怎麼收取?房產稅相關政策有哪些的全部內容,天津的房產也是有稅收的,具體的收費情況小編也為大家講得比較清楚了,相信認真看過的朋友們都已經了解了,大家在天津購房的話,就只能按照天津的政策來執行,希望各位朋友都有一個順利的購房路。

Ⅹ 天津房產稅2021徵收標准

天津房產稅2021徵收標准如下:
1、契稅,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在房產交易稅里,視為普通住宅,徵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2、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
3、營業稅,購買時間在5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房屋交易稅—營業稅為:成交價乘以5%;5年後普通住宅不徵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徵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
4、建稅,營業稅的7%;
5、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