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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預約登記結婚審核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2-09 18:26:22

A. 結婚證預約提前多久

結婚登記預約提前1-2周較為合適,因為此時可以快速的辦理婚姻登記,從而不耽誤其他的婚禮籌備時間。結婚登記預約不能超過1個月,起碼得提前1天進行預約。

一、結婚登記預約時間

結婚登記預約提前1-2周最合適,預約不宜超過1個月,因為受理時間限制為1個月內。

1、結婚登記預約時間

在條件允許下,結婚登記預約時間提前1-2周預約較為合適。這是因為1-2周內預約能快速辦理,不容易忘記或者耽誤其他事情,如學習工作。如果預選的吉日超過這個時間段,也可以提前1個月預訂。網上預約時間需提前1天申請,受理期為一個月。

2、結婚登記預約流程

a.閱讀預約協議,同意後進入下一步;

b.選擇所在區的婚姻登記機關,通常全市內的民政局都可以登記;

c.選擇登記時間,時間包含日期和具體時間(上午或下午);

d.填寫雙方基礎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和出生日期等;

e.在進行以上所有步驟後,預約就完成了,只需到民政局辦理即可。

二、結婚登記預約注意

網上預約成功後,應該遵照預約時間和地點准時進行結婚登記。此時也要注意一些時間,避免登記受到影響。

1、一般來說,未在預約時間到指定地點辦理結婚登記,預約失效。

2、辦理時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預約單(有時手機顯示單號也可以)。

3、發現一人辦理、冒名頂替或出具的證明材料與預約材料不一致的,預約失效。

4、男方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不能一人或者委託他人,更不能冒名頂替。

5、對於因自然災害、電力通訊或者其他設施故障等事故,導致預約服務未能及時進行,婚姻登記機關不承擔責任。

三、結婚登記材料

1、《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原件(男女雙方各填寫1張)。

2、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張。

3、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包含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綜合來看,結婚登記預約提前1個月都是可以受理的,但建議提前1-2周為好。當然,如果選擇的吉日超過2周,那在1個月內辦理即可。

B. 請問大家網上預約登記結婚的信息會提前審核嗎

是的呢、、、

C. 網上預約登記結婚一般在多久時間內有效

不知你在哪個城市。
我是上海的,當時網上預約,其實就是下載2個表格,事先填好,列印出來。到時候辦理手續可以快捷一些,因為這兒結婚人很多。是沒有有效期的說法的。

D. 網上預約結婚登記顯示在審核中是什麼意思

顯示在審核中說明你預約的時間還沒確定

E. 天津民政局婚姻登記預約35號大概多久能辦完

手續齊全,不到半小時就可以解決問題的。

F. 天津市東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流程是什麼樣的需要提前預約嗎如果需要,那麼需要提前多久預約

不需要預約。帶齊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還有兩個人一起合影的人頭像,兩個人一起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可以了,登記完馬上就有結婚證領的了,手續前後幾分鍾
離婚才需要提前一個月預約。

G. 網上預約結婚登記一直顯示審核中

一般都是系統有問題的事情

一般就是無法審核通過了

直接不需要預約辦理,直接到戶籍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H. 天津預約登記結婚為什麼到了選擇登記機關哪裡點下一步沒有反應呢

先打電話預約吧。
紅橋區婚姻登記處
86516225
紅橋勤儉道202號區政府院內
徐建敏
結婚登記:周一至周六全天(周二、周六上午半天)

I. 領結婚證初審 受理 審查 登記需要多長時間

當時就可以辦理完畢結婚證,當然前提是手續證件齊全。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