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醫保報銷規定
自己去社保局報銷,把看病的發票,清單,身份證醫保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拿好。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財政狀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准,實行城鄉統籌、全市統籌,並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城鄉居民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城鄉未就業居民,應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居民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財政、衛生、教育、物價、食品葯品監管、審計、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
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個人權益記錄、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市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聘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有關專家等作為醫療保險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有關部門及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及醫師、葯師,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醫療保險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籌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退休人員、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不低於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0%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按照規定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
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
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繳費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降低繳費比例,不建立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和成年居民分別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成年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按照規定的檔
次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居民應當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作相應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時按當年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當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1月至12月。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門(急)診等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統稱報銷范圍)的,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住院次數確定。參保人員在1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屬於職工、退休人員的,起付標准按照30%執行,屬於居民的,不再設置起付標准。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適當照顧退休人員等群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各級別醫院住院實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標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門(急)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確定。居民在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急)診就醫報銷比例按照繳費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疾病,因年齡較高、行動不便,可以申請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門診特定疾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照高於門(急)診普通疾病標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作相應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四)離休幹部配偶和遺孀由老幹部管理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五)農村居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分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托幼機構代收代繳。農村居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代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額預付、病種付費、項目付費、人頭付費或者談判付費等方式,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者參保人員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葯通過醫療保險信息化支付系統即時結算醫療費用,只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其他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按月結算。國家和本市對先行墊付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其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居民參保資源調查、參保登記核定及墊付醫療費歸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明確醫療保險工作機構,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在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在向參保患者提供自費的葯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患者同意,同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明細。
第三十五條
定點葯店應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葯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管理制度,對服務醫師、葯師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之間因履行、變更服務協議發生爭議的,可以向醫療保險結算爭議調處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參保網路登記繳費、待遇聯網支付、網路實時監控等功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支付保險待遇,應當保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實現全天候、無節假日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門(急)診、住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定點葯店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購葯。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可以選擇在規定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以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醫療機構應當為選擇到定點葯店購葯的參保人員提供外購處方。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制度。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滯納金;
(五)利息;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存入承擔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銀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醫葯費用的管理監督,保證正當醫療需求,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加強對其所屬醫師、葯師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為參保患者提供合理必需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發現、調查、認定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偽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
(二)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
(三)將不符合門診特定疾病登記條件的參保人員,通過偽造、變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定疾病並給予治療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轉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刷卡機具,出租診療科室實施診療活動,或者套用備案醫師、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的;
(六)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前款規定
處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將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定點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葯品,或者編造、變造外購處方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出售,或者偽造、變造票據及葯品費用明細等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三)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葯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的;
(六)冒用備案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或者將定點葯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葯店的。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執業醫師、葯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將其從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中刪除,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醫師、葯師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
(三)以為參保人員治療為名開具葯品處方或者購葯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葯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葯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的;
(五)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的。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看病購葯,或者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交給他人使用的;
(二)將本人社會保障卡交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使用的;
(三)偽造、變造報銷票據、處方等的;
(四)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可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1個月以上1年以下。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報銷。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採取措施實現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的轉移接續。
第五十六條
建立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救助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七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醫療、殘疾和死亡的,由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資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㈡ 天津醫保卡怎麼使用報銷費用如何計算
要在醫保定點醫院使用醫保卡,掛號時就開始刷卡 ,其中800元門檻費。然後按比例只需交納個人擔負的部分。 比例是在職45歲以下報銷百分之五十,45歲以上報銷百分之五十五,退休職工70歲以下報銷百分之六十,70以上報銷百分之七十,80以上報銷百分之八十。 【是指普通職工, 幹部、 公務員 比例要高一些】
㈢ 今年天津市醫保住院和門診門檻費&報銷比例分別是多少
你好,
門檻費用:
1、2016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中,三類醫院的醫院收費標准起征點是200。醫保的報銷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2、二類醫院的收費標准起征點是400。醫保的報銷比例是百分之七十。
3、一類醫院的收費標準的起征點是600。醫保的報銷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4、一類醫院轉省內就醫,收費標準的起征點是600。醫保的報銷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5、一類醫院轉省外就醫,收費標準的起征點是600。醫保的報銷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
6、一個保險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標准由個人負擔。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個保險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
報銷金額=(總費用-自費金額-自付金額-門檻費)X 報銷比例
具體比例報銷分新農合和城鎮職工社保:
1、城鄉居民(新農合)報銷比例:鄉鎮醫院90%,一級醫院87%,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5%。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根據醫院級別比例支付:三級醫院85%,二級醫院90%,一級醫院92%,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住院醫療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5%
,在些基礎上,年滿50歲的增加2%,年滿60周歲的增加4%,年滿70周歲的增加6%,年滿80周歲的增加8%,年滿90周歲的增加10%。年滿100周歲的報銷比例為100%。
㈣ 天津醫保報銷流程是怎樣的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出院結賬的時候,醫院會自動給你扣除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
㈤ 天津市急診醫保報銷問題,急!
1、目前,天津市急診就醫是不刷卡的,你屬於急診「全額墊付」。
2、報銷方式:把所有花費的票據(要加蓋三中心的全額墊付章)、處方、對應的明細(門診發票含部分明細),(1)交予你單位負責墊付報銷的部門(人事?) ,這樣比較省事兒。
(2) 自己到所屬參保分中心醫療保險科申報,一般每個自然年度年底前完成申報
3、報銷比例:三中心是三級醫院 ,城職門診,首先扣除800元的門檻費,之後報銷比例為55%。
4、補充醫療保險:是對門診花費超過800的部分再次報銷不同比例的補助金額。800-5500的部分補助比例較小,超過5500的部分補助比例較高。也是每個自然年度年底前完成申報。建議同時委託你單位的人事部門辦理。
㈥ 今年天津市醫保住院和門診門檻費報銷比例分別是多少
參保類別有兩個:城鎮職工(一般在單位參保)或者城鄉居民(多數自行繳費)
1、門診刷卡聯網結算:城鎮職工門診門檻費800元,在定點醫院門診取葯或看病,三級醫院報銷55%,二級65%,一級75%,城鄉居民看門診目前只能在一級醫院,門檻費500,報銷比例50%
2、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都可以,過了住院的門檻費以後按比例報銷,城鎮職工的報銷比例略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天津醫保全額墊付如何報銷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理事長令第35號)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人身權益登記、社會保險待遇繳納
2.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第六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保險征繳、保險繳費、人身權益記錄、保險待遇繳納等工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等其他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第十八條:符合國家和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上門(急診)醫療費用等醫療費用;醫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統稱報銷范圍)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拓展資料: 申請條件:
申請人按規定在本市參保,按要求備齊申請材料後即可申報。
辦理流程:
城鎮職工申請報銷墊付醫療費。
處理材料
1、門(緊急)大診斷,門診特殊疾病預付醫療費用
(1)門(緊急)咨詢原賬單;
(2)與賬單對應的原始成本表(一份);
(3)處方收據原件;
(4)診斷證明(由遠程應急人員提供),必要時,提供醫療記錄和其他原件或有效副本(一份);
(5)原裝社保卡或身份證(一份);
2.提前支付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1)原住院費用帳單(一份);
(2)對應賬單對應的原始成本清單(一份,匯總明細);
(3)住院病人病歷和出院記錄的第一頁副本(一份);
(4)原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證(一份);
3.急診科的醫葯費都是預先全額轉來的
(1)門診費(急診費)原件(一張);
(2)對應的明細原件及收貨聯合單(一份);
(3)原處方底部鏈接對應葯費收據(一份);
(4)診斷證明原件或急診觀察(需註明病情、起止日期及觀察後是否轉院);
(5)死亡證明復印件(急診觀察,無急診觀察相關病歷死亡信息1份);
(6)病理或基因檢測報告或診斷證明原件(一、系統查詢網路無法獲取「議價葯品注冊」信息,申報繳納有限葯費);
(7)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一份);
㈧ 天津的小學生醫保卡怎麼用門診可以報銷嗎比例是多少
天津的小學生醫保卡門診不報銷。
醫保卡用法:
先經過首診醫院,也就是社區醫院,需要轉院時要請社區醫院開轉診單。
辦理住院時要壓社保卡,出院結賬時由醫院和社保局結算,個人承擔剩下部份醫療費用。
入院後第一時間明確告訴主治醫生有社保,以區別用葯,以防報銷損失。
出院結算時,如果是急診入院的,發票上要加蓋醫療機構急診章。
自己去社保局辦報銷的,一定要備齊以下材料:
首診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證明。
醫療機構正式住院發票原件(有財政監制章)。
醫院醫保科不能壓卡、結算時,必須出具相關證明。
出院證、住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加蓋醫療機構專用章) 。
醫療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原件。
兒童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申報人(指報銷經辦人而非戶主或醫保卡申報人)新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七天後,在醫院病案室調閱並復印住院病歷,包括病歷首頁、出院記錄、入院記錄、長期或臨時醫囑、檢測化驗報告單等。
㈨ 天津醫保7500門診咋報銷
摘要 如果按你說的內容解釋就是:年門診報銷額度是7500元。這種門診報銷各地都是為了緩解大醫院看病難,讓參保者定點社區醫院,在社區醫院看門診的報銷額度。
㈩ 天津醫保卡門診能報多少
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醫保卡門診報銷額度為5500元/年。(指票面發生額,不含自費項目及自費葯品)
其中800元起步之內為自理,超過800元之後按照就醫所在醫院三級報銷55%;二級報銷65%;一級及定點葯店購葯報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