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征地補償標准
法律主觀:
天津征地補償標准: 1、征地位置及地類:該土地位於新城西區,北華路南側,新城西側。土地現狀為農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頃)。 2、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的標准金額、支付方式和對象: 本次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執行,為51萬元/公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金額303、44592萬元。天津市靜海縣開墾征地中心通過轉賬支票向被征地單位支付洞基。 3、不涉及地上附著物和幼苗補償。 4、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集體征地5、9492公頃,其中耕地面積4、25191公頃,涉及安置農業人口45人,其中勞動力25人。 5、其他內容。 自本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靜海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具體意見。在此期限內,可以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計劃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意見或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6、本計劃徵求意見後,報靜海縣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征地補償安置計劃有爭議,不影響計劃的組織實施。 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補償標准):以當地睜舉統計部門批準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度報告和價格部門批準的單價為准。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納早謹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