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買房積分
法律分析:在天津市有本人產權住房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產權住房(40分)。包括: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協議,並已繳納契稅取得契稅完稅證明;或取得天津市房地產權證。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Ⅱ 天津購房積分怎麼算
法律分析:天津積分入戶分數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社保,住房公積金,住房,在津連續居住年限,職業(工種),落戶地區,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其中受教育程度:本科及以上學歷40分;大專學歷30分。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里具有高級職稱50分,具有中級職稱40分,具有初級職稱20分,高級技師30分,技師25分,高級工20分,中級工15分,初級工5分,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繳費不滿60個月的,每年最高積12分,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4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各2分。繳費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積18分,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各3分。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每年積2分,依法在津辦理居住證簽注,每年簽注一次,每次積6分。
法律依據:《天津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積分入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 津投資辦企業),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 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 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根據網上報名預約的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 服務中心或在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受理點申報積分入戶;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可 由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申報。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 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為確定上、下半年積分排名的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