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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什麼事

發布時間: 2023-08-09 12:13:05

1. 天津港爆炸五周年祭,你還記得那個時候發生了什麼嗎

這件事對於我來說印象還是挺深刻的,因為我的堂姐上班公司住宿的地方就在附近,因為已經是晚上了,當聽到有這個消息的時候,我們家人第一時間就給堂姐打電話,一直沒人接,當時確實很擔心,後來她說是著急撤離沒有帶手機,虛驚一場,不過聽她說,確實很嚴重,他們公司因為離事發地比較近,玻璃都被爆炸震碎了,爆炸相當於小型地震了,後來我從新聞上了解了一下這個事情,據說河北滄州等地離得近的地方均有感覺。

五周年祭,我們要向此次事故犧牲的戰士們致敬!每次重大事故都會出現人員的傷亡,希望以後都要加強安全防範意識,避免這樣的事故再次發生!

2. 天津大爆炸是哪年的事

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
「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一起發生在天津市濱海新區的重大安全事故。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 450 噸 TNT 當量。 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等標准和規定統計,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

3.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發生在哪一年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發生在2015年。在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發生在哪一年

「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一起發生在天津市濱海新區的特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直接損失68.66億元。

事故調查組認定,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其嚴重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傷亡。

該次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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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人知道天津港大爆炸是什麼原因嗎

1、經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為:危險品倉庫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纖維由於失去合適的潤濕劑,在高溫(天氣)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等因素,部分乾燥,導致硝化棉等危險化學品在相鄰容器內長時間燃燒,造成硝酸銨堆放在到達區危險化學品爆炸的危險。

2、165人死亡,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304棟建築物、12428輛商用車和7533個集裝箱受損。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3、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刑事案件27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個基層法院審理。11月派差悄9日,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慶含位、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塵渣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公開宣判。


5. 天津港大爆炸責任追究有多少人

處罰:
1、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
3、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
一、事故
1、事故發生:2015年8月12日,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等標准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2、事故調查:201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等有關方面組成的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3、事故查明: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同時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含橋濫用職權。
二、處罰措施
1、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2、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租旅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弊老凳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依照《刑法》第397條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6. 天津港爆炸的原因是什麼

天津港爆炸事故調查結果
最終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事件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