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塘沽大爆炸是什麼原因引起的,起火點是哪裡
起火原因: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起火點: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
「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一起發生在天津市濱海新區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 450 噸 TNT 當量。
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等標准和規定統計,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
❷ 8.12天津特大爆炸事故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8.12天津特大爆炸事故直接原因:違規存放,積熱自燃。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經查,事發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內共儲存危險貨物111種,共計11383.79噸。經調查組調查,在瑞海整個違法建設經營過程中,監管更是層層失守。
❸ 天津港爆炸事件反映出我國危險物質管理制度設計或實施中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每年都發生一些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事件。按理說,重特大事故每次發生後,各地方政府和各行業應當按照中央和國家安監總局、環境保護部的要求,舉一反三,查漏補缺,堅決遏制類似原因的事故在本地和本行業發生,使鮮血不再白流,使環境不再受到污染。但是遺憾的是,重特大事故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事實說明,這一目的顯然沒有達到。發生事故時,各界都沉浸在痛苦和憤怒之中,媒體也充滿質疑和反思之聲。但這大都是暫時性的現象。即使對責任人依據「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規定開展嚴肅的追責,但是很多區域和行業並沒有開展針對性的反思、總結和改進,既沒有使一起起追責事件成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驚醒點,也沒有使一個個事故成為提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水平的轉折點。事故善後不久,警醒和負責在看似平淡的日常工作中逐步被僥幸和麻痹思想取代。按照海恩法則,隱患逐步滋生,由量變到質變,下一個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由此埋下伏筆。
善於總結的民族必將建設一個發展代價最小的社會,一個健忘的民族只能在一個個災難中艱難前行。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不僅是中國少有的重特大事故,也是人類安全生產史上少有的事故。這一事故的發生不論是人為原因還是自然原因,嚴重的後果還是反映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嚴重不足甚至監管失職、瀆職。這一事故,不能白白發生,除了嚴肅追責以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吸取平時監管和事故應急的教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問題大討論、大總結和工作水平大提升工作。
正確處理國家、社會公眾與企業業主的利益關系,使監管執法回歸公正、超脫的本位
在一起起重特大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事件中,貪婪的企業業主因為自己追逐私利,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培訓、投入、管理義務,將自己的安全生產和環境風險轉嫁給國家和社會,一些受害者甚至家破人亡。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企業被允許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總類、數量和實際總類、數量相差太過懸殊,導致爆炸事故波及面擴大,事故危害程度加深,致使眾多無辜的生命消失在不應當發生的事故中。從近幾年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很多事故的應急和善後成本,本應由違法的企業承擔,但最後由國家和社會部分甚至全部買單,這極不合理。在事故處理中,一些利益受影響者和社會公眾的合理要求和期望,因為企業主的賠償能力有限而難以得到滿足,政府不得不出面兜底,又導致受影響者、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產生新的矛盾。究其原因,在於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對企業平時無原則的袒護,導致其違法行為日益猖獗。
「十三五」末期,我國將可能進入創新性國家即製造強國的行列。在進入前的幾年,我國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和經濟增長正處於戰略相持期。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一些區域和行業偏離了「五位一體」、綠色化和生態文明的發展路線,放鬆了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監管,導致經濟增長占上風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佔下風的局面。為此,必須予以堅持糾正,堅持幾個不動搖,即堅持高質量和有效益的發展不動搖,堅持安全生產紅線和安全發展戰略不動搖,堅持環境保護紅線和綠色化不動搖。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經濟下行中應當有定力,樹立科學發展觀、高質量發展觀、歷史發展觀、人文發展觀和法治發展觀,確保行政監管執法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回到客觀、公正和超脫的軌道上。
正確處理社會公眾與企業、社會公眾與企業利益相關人的矛盾關系,重塑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監管執法公信力
通過很多事故的發生,可以發現,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生產評價工作有重大瑕疵,如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明知公眾明顯有不同意見,卻採取選擇性的意見徵求方式甚至造假,在報告書中寫90%以上甚至100%的公眾表示同意。對於環境影響和安全危險,大篇幅寫積極影響,少寫甚至不寫負面影響;對於安全距離,為了商業利益,予以壓縮;對於監測數據,予以緩報和瞞報;對於不該調整的規劃,予以調整。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這些現象或多或少地存在。對於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和民主參與請求,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人員不是合理引導,妥善解決,而是讓位於商業利益和與商業利益有關的官員腐敗利益,予以壓制甚至打擊,導致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執法公信力缺失。以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為例,盡管監測數據定性一樣,但天津市有關部門發布的空氣和水環境監測信息,卻得不到公眾的信任,相反地,公眾卻信任綠色和平組織發布的監測數據。行政監管缺乏公信力的尷尬境地,值得引起中央和地方的重視。
在監管執法造假、護短行為的背後,一般存在官商勾結的共同體腐敗現象。有的地方政府官員在灰色甚至非法利益的驅使下,假借國家公器,將人民群眾與企業、地方政府本來可以有序解決的內部矛盾,予以激化,甚至上升到社會公眾與黨作對的高度,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增加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最後善後的難度和成本。在一起起重重特大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事件的查處中,大都可以看到官員和企業合謀腐敗的影子。這些矛盾和沖突,表面看來是公眾與政府、企業的矛盾和沖突,實質上是公眾與腐敗分子的矛盾。地方私人利益錯綜復雜,使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困難重重。廉潔的國家權力是不害怕公眾而是親近公眾的,為了解決權力腐敗問題,建設廉潔監管的格局,下一步國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其一,通過制度建設,放開公眾參與的范圍,加強公眾參與的深度。在國家完成經濟轉型進入創新型國家的行列後,建立公眾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讓司法監督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權力被腐敗分子濫用。
其二,加強國家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察制度建設,將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將消極監管執法和違法監管執法納入中央和地方紀委反腐的大格局中予以統籌調查處理,重塑監管執法公信力,讓政府、社會、公民和企業的關系進入良性循環。
盡快完善國家治理的權力結構,通過法治方式發揮人民群眾主動參與和監督的作用
政府、社會、公民和企業,是國家的基本組成部分。每個要素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如果強行用政府替代社會的角色,用政府監管來替代社會的自我管理和對公權的監督,就會發生角色越位甚至錯位,最終肯定要出問題。現在的一些問題,就是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大包大攬、不依法管出來的,為此必須予以改變。
在政策方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的是認可社會和社會組織的地位,發揮社會和社會組織的本原作用。為了發揮社會和社會組織的法治作用,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和《安全生產法》分別建立了發揮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共治制度。但是相當多的地方政府並不適應這一法治新常態的要求,仍然漠視促進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氛圍營造需求。這需要下一步通過加強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和執政責任予以解決。
在法治方面,《環境保護法》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雖然提高了罰款的標准,前者甚至設立了按日計罰、行政拘留、引咎辭職、民事公益訴訟等強力的手段。但是這些嚴厲措施的實施僅靠公權機構的主動作為。如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疏於職責,不實施法律規定的嚴格監管職責和嚴厲的法律責任,社會毫無辦法;如果官員應當引咎辭職而其領導不讓其辭職,社會毫無辦法;如果法院對訴訟不立案,社會也毫無辦法。而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精力糾正全國各地、各層級所有的違規現象,所以疏於監管執法導致法律規定沉睡的現象在現實中仍比較普遍地存在。一些所謂嚴格的執法也往往夾雜個人利益和情感因素,使得局面變得更加復雜。一些人甚至認為,一些地方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平和正義是公權選擇性賜予的,而不是依法常態性地獲取的。對於這種現象,應當在黨的領導下,予以妥善解決,如建立健全發揮社會參與和監督作用的制度和機制,建立行政處罰、引咎辭職、訴訟受理和行政追責自動啟動的機制,讓行政監管的權力受到權利和其他權力的制度化約束,讓公眾的民事權利可訴化,防止國家的公權力被地方利益和領導幹部的個人利益所綁架最終走形變樣。另外,自動啟動的機制,可以讓制度常態化地實施,防止出現一個企業出現事故,萬千企業開展運動式大排查,招致企業反感的現象。
合理重構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事權關系,加強基層監管人才和能力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執法
通過近幾年的觀察,一些重特大事故發生之後,國家安監總局和環境保護部都發布了規范性文件,要求各地方和各行業採取措施予以全覆蓋、不留死角的整改。有的時候,它們甚至派出暗訪組或者督查組,力度很大。但是由於一些地方沒有發生類似的事件,沒有切實的事故痛感,僥幸和懈怠的心理難以改變,導致專項整治行動難以觸及各區域和各行業的每一個角落。在市縣甚至鄉鎮一級,一些監管工程淪為形式工程,一些專項督查往往最後以文件文對文件的形式主義予以收尾,監管和專項督查的措施要求難以全面落實到基層,如某個市花費巨資建立的危險化學品監控物聯網,對每個危險源的監控與應急都設立了可操作的程序和內容,如根據事件等級,確定相應的疏散范圍、專家名單、救援物資庫、值班電話等,確定事故自動預警的溫度、濕度和其他條件。但是,一撥打應急電話,個別物資庫的值班電話竟然是空號,可見地方監管的形式主義比較嚴重。為了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上頭熱、下頭冷的現象,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其一,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事權劃分不科學,地方的利益和決策、管理自主權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地方積極性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執行和監督力不夠。目前,國家為了減輕企業和公民負擔,大力簡政放權,但是基層並不太買賬,主要的原因是八項規定以後,很多幹部對權力不再熱衷,而基層監管能力不足,監管責任下移,監管工作的風險增加。有些行政許可,如安全生產培訓學校的許可取消了,但是缺乏事中和事後監管的抓手,不僅沒有達到改善培訓質量的效果,相反地,監管卻出現失序的現象,這一後果則由地方承擔。中央與地方事權的矛盾,目前很復雜,主要的原因在於,經濟快速發展時,國家和地方沒有對制度及時地進行適應性的改革,導致經濟的蛋糕做大了,而制度建設沒有跟上。當政府想開展利益調整的改革時,利益集團的強大阻礙作用卻很難撼動。為此,有必要緊握反腐、追責和幹部任免三個工作利器,按照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上級考核與屬地負責的模式,重新評估簡政放權的效果,開展新一輪事權改革,下放行政許可和監管事權,賦予中介組織技術服務權,同時,上收監察權和考核權,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對違法違規開展追責,最終既維護好地方的積極性,也發揮地方的監管責任。
其二,地方監管執法的專業能力和條件欠缺,難以擔當全面、深入和嚴格執法的重任。省市縣三級安監幹部壓力大,責任重,有經驗的骨乾乾部往往留不住。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專業幹部總體還是少,調入的非專業幹部還是多,出現專業官員官僚化的不良現象,與專業監管部門的專業性要求不符。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科技能力強,但遠離實際,而基層需要科技力量和裝備,但能力偏弱,如2013年,西部某省會城市八個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竟然有四個區縣的安監幹部沒有一個是學安全生產的,即使在執法時借用外腦,也難以保證監管執法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難以有效消除事故隱患。即使其他在條件好的地區,一些鄉鎮安全生產科(股)監管人員缺乏,監管執法工具也只是手電筒、口罩、安全帽和照相機,缺乏簡便的技術分析手段。在條件不好的地區,交通工具缺乏,技術監管裝備缺乏或者不會用,往往還是靠鼻子聞、電筒照等監督手段,這樣的條件和手段,怎能保證摸清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底數,開展科學、有效的監管?為此,下一步必須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專業幹部的配備,加強技術裝備配合,定期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執法監察交流和培訓,加強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考核。
其三,在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兩個重要的監管部門,總體上相互提防,信息難以共享,執法難以聯動,導致監管盲區和事故隱患的存在。在此次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爆炸事件中,危險化學品的具體信息,有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竟然不知情。這一以部門為壑的部門分割現象,必須通過立法予以糾正,如對於環評和安評,應加強信息全面公開化建設;整合安評和環評的內容和程序,鼓勵一個機構對同一個項目開展安評和環評兩項工作;構建一個共同的監管信息平台,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和環境監管信息溝通和自動預警,建立協同監管執法的新模式
❹ 天津化工廠大爆炸是哪一年
天津化工廠大爆炸是2015年。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本彎搜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調查組查明,最終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事件過程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最先起火。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災報警,立即轉警給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隊首先到場。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發生第一次爆炸,相當於15噸TNT;發生爆炸的是集埋猛歷裝箱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現場火光沖天,在強烈爆炸聲後,高數十米的灰白色蘑菇雲瞬間騰起。隨後爆炸點上空被火光染紅,現場附近火焰四濺。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37秒,發生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相當於430噸TNT。國家地震台網官方微博「@中國知畝地震台網速報」發布消息稱,「綜合網友反饋,天津塘沽、濱海等,以及河北河間、肅寧、晉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
截至2015年8月13日早8點,距離爆炸已經有8個多小時,大火仍未完全撲滅。因為需要沙土掩埋滅火,需要很長時間;事故現場形成6處大火點及數十個小火點。2015年8月14日16時4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❺ 天津大爆炸主要是什麼東西爆炸的
主要是倉庫中的化學危險品爆炸引起的。
經調查組查明,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最終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5)天津爆炸公司存儲哪些危險品擴展閱讀
天津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
1、人員傷亡
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 450 噸 TNT 當量。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
2、物品損失
該事故造成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3、交通管制
天津港爆炸後暫時戒嚴,不允許外部車輛入內,進港口和中國海關的大樓都被炸毀,滿地白色粉末和金屬碎片。受天津濱海倉庫爆炸影響,天津境內濱海高速南崗站入口、輕紡城站入口、臨港站出口、永定新河站出口交通管制,河北境內沿海高速歧口主線站天津方向交通管制,恢復時間延後。
❻ 天津8.12大爆炸是什麼化學物質引起的
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
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從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變更資質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