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全社會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處置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分級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科學、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強化全社會風險意識,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
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全面落實「戰時狀態、戰時機制、戰時思維、戰時方法」要求,堅持「戰區制、主官上」,保證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有效實施。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保證應急工作有序進行。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社區居民、村民落實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求。第五條本市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監測網路,根據需要設立監測點,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及時發現潛在隱患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第六條本市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負有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具體工作規范,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發現有以下相關信息,可能構成或者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向所在區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一)發生傳染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食物中毒、職業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發生環境因素事件、意外輻射照射事件的;
(四)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五)發生或者發現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葯群體性不良反應的;
(六)發生醫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發生或者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信息。第八條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第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件名稱、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和人數;
(二)事件的主要特徵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經採取的緊急措施;
(四)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向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第十一條接到報告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按照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根據需要依法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臨時控制,限制人員出入;
(二)封存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設備、材料、物品;
(三)採取緊急衛生消毒、處置措施;
(四)對有關人員實施醫學隔離;
(五)組織對病員進行緊急醫療救治;
(六)需要採取的其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