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如何辦理第一代殘疾證更換第二代殘疾證
第二代殘疾人證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第一次申請辦理或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張,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7張(申請表貼3張、評定表貼3張,殘疾證貼1張),到申請人所在鄉鎮殘聯提出辦證申請,鄉鎮殘聯初審後填寫申請表一式3份並在申請表上加註審核意見,加蓋公章。申請人攜帶申請表3張、照片、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各1張到縣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2.辦證受理:縣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業務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申請表)進行核對。核對屬實後,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准,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直接填寫評定表;對於殘疾特徵不明顯,依照殘疾標准,難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由申請人到市級及以上專業醫療機構做醫學檢查,提供其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辦證人員結合醫療證明依據殘疾評定標准,確認殘疾等級。
3.審核批准:縣殘聯對符合殘疾標准者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報市殘聯審核批准。
4.發證備案:縣殘聯將經市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申請表、殘疾評定表等資料各1份返各鄉鎮殘聯留存檔案資料。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到縣殘聯辦公室領取《殘疾人證》
B. 天津市辦理換殘疾證的流程
2016天津殘疾證辦理時間條件及流程最新規定
一、辦證條件
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符合國家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
二、辦證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為統一鑒定、核發、年審殘疾人證時間。在此期間除雙休日外,殘疾人隨到隨辦,鑒定發證地點在縣殘聯辦公室。5月上旬,將各鄉鎮辦證登記匯總表轉到各鄉鎮殘聯存檔。三、辦證所需手續
1、農村籍和城鎮無業人員申請評殘,按「屬地原則」,持村(居)委會介紹信到戶口所在鄉鎮殘聯審核登記蓋章後,由本人在法定監護人(無監護人可有親友或村居委指定專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張和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2、城鎮職工申請評殘,由所在單位工作人員帶領,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張、有關病情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3、殘疾比較明顯,能明顯達到標準的,殘聯可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證明。精神、智力殘疾出具市精神鑒定中心證明。聽力、言語、視力殘疾出具村居及單位證明,致殘時間、原因,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C. 殘疾證提前多少天換證
殘疾證提前多少天換證:
殘疾證上面會寫換證時間,有效期滿(十年)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新證,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殘疾人精準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准)。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製,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視力殘疾人證採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採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採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
第五條 殘疾人證號全國統一編碼,首次辦證採用20位編碼格式,以公民身份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由18位公民身份號碼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123456197011110013(18位公民身份證號碼)4(殘疾類別代碼) 3(殘疾等級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 1
聽力殘疾: 2
言語殘疾: 3
肢體殘疾: 4
智力殘疾: 5
精神殘疾: 6
多重殘疾: 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 1
二級: 2
三級: 3
四級: 4
第六條 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省、市、縣級殘聯、衛生計生委做好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由衛生計生委、殘聯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區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報中國殘聯備案。
第七條 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
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並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省級殘聯、地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
第八條 申辦殘疾人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
第九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於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准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准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准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
第十二條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殘疾人證的審核、批准由區(縣)殘聯負責。
第十三條 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具體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逐一註明。
第十四條 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所持殘疾人證須填寫聯系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 持證人像上未加蓋批准殘聯鋼印或批准殘聯欄未加蓋公章的,殘疾人證無效。私自塗改的,殘疾人證作廢。
第十六條 殘疾人證殘疾等級填寫使用大寫漢字(壹、貳、叄、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七條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殘疾人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十九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換發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毀。
第二十條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准殘聯,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注銷。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殘聯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第二十二條 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准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並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應信息標注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註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後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注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後改為遷出狀態。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准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並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注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注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准。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後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 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批准殘聯定期對殘疾人證進行審驗核查,並受理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批准殘聯可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半年以上的,批准殘聯可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注銷。
第二十七條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四)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中國殘聯批准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的地方,可統一採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並在一定時期內延續證卡並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標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中國殘聯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