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初中跨市轉學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凡符合轉學插班條件的學生,到原就讀學校(A校)開具《轉學聯系函》;
2、申請者的監護人填寫《XX區中小學生轉學插班學位申請表》;
3、申請者的監護人攜帶《XX區中小學生轉學插班學位申請表》《轉學聯系函》、入學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現居住地學區學校(B校)申請學位,並驗核材料。
4、受理插班申請的學校(B校)給「同意插班的學生」開具《轉學聯系回函》;
5、教育局根據各校的學位情況提出改派意見後,將該生的《XX區中小學生轉學插班學位申請表》返回受理登記的學校(B校);
6、原就讀學校(A校)在收到《轉學聯系回函》前,應當保留該生的學位;
7、受理登記的學校(B校或C校)在開學一周內將本校《轉入(出)學生名單匯總表》及《XX區中小學生轉學插班學位申請表》《轉學聯系函》等入學資料整理好,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送基礎教育科審核,不按時上報審批、手續不全者不能取得學籍;
8、有轉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學校在新學期開學一周內,將本校學生流動情況錄入《學籍管理系統》;
新學校的接收證明,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區教體局簽字蓋章證明有轉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學校在新學期開學一周內,將本校學生流動情況錄入《學籍管理系統》。 新學校的接收證明,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區教體局簽字蓋章證明。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㈡ 初中生跨省轉學需要什麼手續流程
法律分析:1、電話聯系轉入學校教務處,登記轉學意向。學校同意接收後出具接收聯系函,以及一式四份的轉學證明表
2、持函回原校蓋章,學校同意轉出後在轉學證明表上蓋章,並將學籍轉出
3、到區、市教育局蓋章。審核通過後手續基本完成
4、將蓋章完備的證明表帶回轉入學校。由學校將學籍轉入。
法律依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