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公安局輔警裝備幾年換一次
一般為三到四年。根據晉級的期限或者肩升脊檔章的損壞程度可以更換,輔警一般2套警服,是根據社會治野攜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吵亂需要。
❷ 政府專職消防員常服什麼時候發
<strong>根據當地的情況進行發放</strong><br>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發了《專職消防員服裝穿著和標志服飾綴釘規范》,進一步加強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服裝及標志服飾的規范化管理,這是針對專職消防員服裝標志的 首次全國規范,對於專職消防員來說,是一件喜大普奔的好事,而此次新被裝的配發,更是一件振奮人心的大事,對於專職消防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及職業化建設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❸ 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202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五條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市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八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職責第九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四)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五)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六)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照規定落實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葯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推廣大數據分析、電氣火災監控等先進技術、設備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加強消防遠程監控等智慧消防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金共同參與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消防安全防範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十條區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三)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強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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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天津市消防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等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台,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第五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安置、撫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業安置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政策。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願服務活動。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志願者的培訓,對消防志願服務能力進行考核認證。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月。在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單位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十條本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批准其設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組織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並將完整准確的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不得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少於二人,並持證上崗。
(六)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葯劑儲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履行前款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標准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