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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一看守所如何匯款

發布時間: 2024-07-14 04:28:22

❶ 家人在看守所怎麼匯錢過去

法律分析:能往看守所通過郵政匯款方式給親人匯錢,可以匯款,可以寫信。匯款寫清楚誰收,但現金在押人員見不到,由看守所代為保管,記在收款人的賬上,由收款人自行消費(當然是限於看守所內部提供的日用品、食品等)。寫信不能涉及案情,除此之外,都可以。當然,信件內容如果有可能影響到在押人員情緒巨大變化的話,在押人員還是看不到,這也是看守所內部管理的一個方面。可以寫些安慰在押人員的內容,或是對一些個人事物的安排之類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 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❷ 郵政匯款到看守所步驟

用郵政形式給監獄匯款,犯人能收到的程序如下:
1、服刑人員親屬可從全國各地的郵政局匯款給服刑人員,要明確監獄地址並知道服刑人員的監區;
2、郵政局營業所把收到的服刑人員《取款通知單》統一列印,並與明細清單一起送到監獄獄政管理辦公室的幹事;
3、監獄獄政管理辦公室的幹事,根據《取款通知單》上的分箱號碼分發到各監區;
4;各監區內勤幹事對《取款通知單》上的服刑人員親屬進行核實,如確實是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匯款的,就直接錄入罪犯零花錢系統的服刑人員個人賬戶。如果查實不是服刑人員直系親屬的就通過郵政局退回給匯款人,如果服刑人員姓名有錯別字也一律退匯;
5、監獄獄政管理辦公室的幹事根據監區幹事錄入的數據,列印《匯款明細表》連同《取款通知單》一起送給服刑人員簽名確認;
6、監獄獄政管理辦公室的幹事把服刑人員簽名確認的《取款通知單》移送郵政局營業所進行網上兌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第四十六條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眾 騷亂、暴亂的;
(二)罪犯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劫奪罪犯的;
(五)罪犯搶奪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❸ 怎麼給看守所內的犯人寄錢

你好,給看守所內的犯人寄錢有以下幾個環節:了解具體的羈押地址、確認是否羈押在某某看守所、索要賬號或匯款方式、向在押人員付款。
注意:錢款由看守所的民警領取代為保管,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是拿不到的,在押人員有正當的用途是可以使用支付。看守所釋放的時候賬戶裡面的錢可以到相關的銀行取出來。

法律分析
1 了解具體的羈押地址
一定要找辦案的民警確切的了解到具體的在押人員的羈押地址,一般在被帶走後相關的辦案民警都會給家裡人打個電話通知下。
然後家屬接到這個電話,可以詳細的詢問辦案民警,家屬被羈押在哪個看守所,也可以順便問下具體的看守所的地址和電話。

2 確認是否羈押在某某看守所
如果沒有給看守所的電話,自己可以從網上找到相關看守所的電話,然後打電話咨詢親屬或朋友是否羈押在這個看守所,確認後就可以考慮匯款了。

3 索要賬號或匯款方式
向看守所的民警問具體的在押人員的賬號,一般的是一個銀行賬號,目前有些看守所比較先進,開通了網上微信公眾號支付。

4 向在押人員付款
目前的支付方式有兩種:
(1)現金支付
家屬或朋友需要自己到看守所報在押人員的姓名,然後把現金交給接待的民警,或者通過律師,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的時候順便存給接待的民警。

(2)電子匯款
郵政儲蓄有電子匯款,可以通過匯款給在押人員存錢,但是這個比較慢,需要過渡的時間比較長,(工作人員不一定有時間去及時的核對賬目)
銀行直接轉賬匯款:這個比較快,如果看守所支持的話可以採用這種方式。
公眾號收款:目前有些看守所比較先進的話,可以採用這樣的收款方式,輸入在押人員的身份信息,然後在線支付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准;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