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擬訂的《天津市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鞏固和發展城鎮集體經濟,逐步解決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穩定集體企業職工隊伍,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參照執行《國務院關於頒布〈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的城鎮集體企業固定職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國營企業混崗的集體職工,中央在津的集體企業職工均列入統籌范圍。第三條統籌項目:
(一)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退職人員的生活費、離休幹部的原工資和按參加革命工作歷史時期發給的生活補貼;
(二)副食品價格補貼(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
(三)冬季取暖補貼;
(四)離休、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喪葬費。
對未列入統籌的退休費補助、醫療費等,仍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算支。第四條籌集退休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為緩解統籌後企業負擔出現大增大減的問題,退休統籌基金分別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統籌四項費用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五年時間過渡到全部按工資總額統一比例提取。籌集的比例,逐年核定。
一九八九年籌集的比例分別按一九八八年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0%和企業當月退休統籌四項費用的40%籌集。
為確保退休統籌基金正常撥付,需要建立周轉金。實行統籌後,第一、二兩個企業按規定上繳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需要撥付的企業不予撥付,仍由企業負擔。
退休統籌基金(包括管理費)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征稅和附加費。第五條退休統籌基金實行差額撥繳結算辦法。當月按統籌規定應發給的退休費用,仍由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支付給本人。企業應在發放退休費用後的五天內填報《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結算。當月離、退休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企業同時填報《集體企業離、退休職工增減情況表》。
當月《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經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審核後,企業應上繳的差額部分,由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委託開戶銀行按「委託收款」無承付期的結算方式(以《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移交表》代替協議),轉入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集體企業統籌基金專戶,其他任何企業不得向勞動保險機構進行托收;應下撥給企業的差額部分,由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在下月十日後以「轉帳支票」結算方式通過開戶銀行撥付。第六條逾期不辦理結算的企業,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委託開戶銀行按統籌基金徵集比例予以全額托收,待企業結算後,多退少補,對應繳而未繳的差額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滯納金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
各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於下月十日內向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結算,結余上繳,不足下撥。第七條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有權檢查企業的有關帳目和報表,企業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檢查。
各企業和各級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必須如實填報《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按照規定日期結算,不得弄虛作假,少報工資總額,多報退休費用支出。對少繳或虛報冒領的單位,經核實後要如實補繳和追回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處以30%到50%罰金。第八條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分別在銀行設立集體企業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退休統籌基金存入銀行,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利息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退休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九條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的經費,從退休統籌基金管理費項下開支。管理費為退休統籌基金的0.5%,由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統一提取,年終結余,結轉使用。第十條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按國營企業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第十一條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工作的領導,督促企業按時繳納統籌基金。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對一九八八年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名冊等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分別向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辦理移交。企業改組、合並、破產時,主管部門須將原企業退、離休職工和在職職工改變隸屬關系的情況,及時通知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以便按新的隸屬關系和有關規定徵集和撥付。
新建集體企業從投產、營業之月起執行本辦法。
各企業及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審批手續。對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有權拒絕支付退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