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家車去天津用不用辦通行證
開車進天津不需要辦進津證。外地車進入天津限行區域的話,需要按照號牌尾號指定日期來行駛,否則只能預約申辦相關通行憑證,在限行時段進入限行區域行駛。
疫情期間私家車通行證辦理流程如下:
1、辦理通行證的時候相關資料必不可少,申請人提供運輸物資性質及用途說明、行駛路線及時間等基本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通行證》;
2、通行證的適用范圍非常有限,《通行證》僅限於運輸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其他用途車輛按防控指揮部規定辦理;
3、偽造通行證和假冒通行證的情況,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處罰,偽造通行證和假冒應急物資運輸的車輛、人員及企業法人,將納入信用管理,將會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❷ 私家車去天津用不用辦通行證
開車進天津不需要辦進津證。外地車進入天津限行區域的話,需要按照號牌尾號指定日期來行駛,否則只能預約申辦相關通行憑證,在限行時段進入限行區域行駛。
外地車(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除外)工作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禁止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通行;北京牌照小型、外地微型載客汽車工作日7時至19時實施按車牌尾號區域限行措施。
「進津證」——既「天津市小客車高峰時段通行憑證」,該憑證僅適用於外埠號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北京號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車區域指標登記上牌的天津市號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非尾號限行日,早晚高峰時段在天津市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通行。其他車輛使用此證無效。
辦理入口:
天津交警「小客車高峰時段預約通行憑證系統」微信小程序【點擊進入】
申辦流程:
1.進入小客車高峰時段預約通行憑證系統小程序。在登錄頁面輸入手機號碼和驗證碼,並勾選上「我完全同意《天津交警用戶注冊須知》」條款登錄系統,點擊「+」圖標進入到填寫申請信息頁面。
2.在頁面中輸入車輛信息,並上傳行駛證正面照片、車輛正面照片,「確定」並進入高峰預約在線申領頁面,選擇進中心城區日期(用戶可提前一至四天預約辦理)和進中心城區時長(可選擇1-7天)提交。
3.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成功。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繼續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自2022年5月9日起,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16時至19時,禁止外埠號牌機動車(北京號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除外)和使用小客車區域指標登記上牌的本市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通行。
外埠號牌(北京號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車區域指標登記上牌的本市號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可通過「天津交管服務直通車"微信小程序預約申辦相關通行憑證,允許在上述時段進入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行駛。
二、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4月2日,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時至19時,本市及外埠號牌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繼續實施按車牌尾號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