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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補貼多久可以領

發布時間: 2024-10-16 21:01:35

⑴ 天津生育險報銷多久後可以到賬

天津生育險報銷多久後可以到賬

我國各個地區的生育保險覆蓋范圍也是有所區別的,具體覆蓋范圍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信息為准。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天津生育險報銷多久後可以到賬,歡迎大家分享。

天津生育險報銷多久後可以到賬:

用人單位應於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及時向社保部門申請生育津貼的手續。社保部門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一般就是兩周時間)完成對生育津貼審核,並於審核通過後次月5日前對生育津貼進行核發。

根據《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的第十三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生育保險可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險報銷分為2部分,生育醫療費+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醫療費,按各地相關規定可以通過醫保直接報銷生育所需的醫療費用支出。也就是說女性在生孩子或者流產過程中花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可以通過醫保報銷。

生育生活津貼,主要指產假和休產假期間照拿的工資。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保險可以報銷哪些方面:

報銷分為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待遇就是在生孩子或者流產過程中花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

生育津貼簡單來說,就是在女員工休產假的過程中,按照單位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給產婦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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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天津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是什麼

女職工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女性懷孕後,由用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工作人員受理審核通過後,簽發醫療證明;

3、女性生育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後,將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男方生育保險一次性生育補貼申領條件: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參保男職工,可申請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生育條件;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產時,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並已為男職工正常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含補繳、欠繳和中斷繳費)滿10個月以上;

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條件的男職工,可申請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補貼標准為:流產的200元;順產的1200元;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男職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或《第一胎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費用明細清單(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復印件)和本人就醫證卡、原始發票。

到本人單位社保關系所在地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生育補貼申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列印《男職工一次性生育補貼結付表》,男職工簽字確認後領取補貼金額。

4、《生育狀況證明》或《第一胎生育證》到計劃生育委員會開具。

(2)天津生育補貼多久可以領擴展閱讀:

生育津貼享受條件:(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 2012年的新勞動法規定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較之前90天產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勞動法中未曾出現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辦法可能會增加此假期)。

3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產假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⑶ 天津生育津貼申報流程

天津生育津貼申報流程如下:
1、生育後30天內,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院出具的生育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醫院婦幼保健部門申報生育津貼;
2、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後,會在當場為您申報生育津貼;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醫院婦幼保健部門會將申報信息報送給所在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4、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生育津貼支付至您的個人銀行卡賬戶中。
生育補貼金領取流程:
1、申請材料准備:家庭需要准備相關的申請材料,如生育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具體要求可以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或社保機構;
2、填寫申請表格:家庭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並加蓋家庭成員的指紋和簽字確認;
3、提交申請材料:家庭需要將填好的申請表格和相關材料一並提交至當地的人社部門或社保機構;
4、審核申請材料:當地的人社部門或社保機構會對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核實家庭的身份和社保繳納情況;
5、領取生育補貼金:審核通過後,家庭可以攜帶身份證和社保卡到指定的銀行窗口領取生育補貼金。
綜上所述,具體的申請要求和材料可能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以在申請前查閱當地的相關政策和要求,以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和准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⑷ 天津生育津貼多久打到卡內

法律分析:生育津貼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到賬。

如果生育津貼是直接打到職工的卡上的話,則到賬時間是會在20個工作日內。領生育津貼是生產完之後憑單據去報銷的,審核通過後打到職工的卡內。如果參加了公司的商業保險,生孩子和產檢的費用是需要自己先墊付的。等生產結束後,整理好所有單子去公司報銷,然後由保險公司審核通過後打到職工的卡上。總的來說,生育津貼的到賬時間是按照津貼發放的方式來計算的。

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⑸ 天津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一、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妊娠登記

職工懷孕10周內到天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並開具妊娠證明,並在10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進行登記。

2、提交材料

職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醫療保險證、妊娠診斷證明、妊娠化驗單、生育證明等材料。

3、住院登記

職工生育當天需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住院期間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流產、引產住院都需要申請人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4、領取報銷費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後,材料審核通過即可進行生育保險報銷。

天津市生育保險妊娠登記手續

1.天津市城鄉參保人員只要在懷孕12周內,先到現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計生辦領取生育服務證(也稱「准生證」)。

2.攜帶准生證、夫妻二人的身份證、社保卡,到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聯網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一般為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妊娠診斷,建立天津市孕產婦保健手冊。

3.網上核驗生育服務證,完成聯網妊娠登記。

4.參保人員妊娠登記後,攜帶社保卡到醫院做產前檢查,發生的費用可以直接聯網結算。

天津市生育保險住院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首先要選擇已經聯網的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在住院當天或者五日內在醫院聯網辦理住院登記。辦理手續時,攜帶社保卡、住院證、生育服務證、妊娠登記表或天津市孕產婦保健手冊。出院時,參保人員只交個人應該負擔的費用,其他住院費用由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醫院結算。

天津市生育保險補辦流程

1. 參保人員申報墊付醫療費前未辦理生育登記的,應在申報醫療費的同時補辦登記手續;

2. 鄉鎮(街道)勞服中心或區縣學生醫保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補辦材料,匯集後報送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登記手續。

(5)天津生育補貼多久可以領擴展閱讀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即津政發〔2005〕069號,是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價格、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 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 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征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需要調整時, 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 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五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生育津貼;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

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九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 發生並發症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經計劃生育並發症鑒定機構鑒定, 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的用葯范圍、 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產前檢查費、 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准和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征繳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 衛生、葯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葯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提請衛生、葯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採取虛報、 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