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武清區征地補償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用地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按照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但城市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二)青苗補償費按照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准計算;
(四)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人均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後,再種植的農作物和新建設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准,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統計、物價、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定不同類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准,向社會公布;
(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被徵用土地的具體條件和農作物生長情況,按照前項核定的平均年產值上下浮動百分之二十,確定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第二十七條與建設項目用地相鄰的規劃道路中心線至建設項目用地之間的道路用地、無法繼續耕種的土地等界外處理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使用無法繼續耕種的界外處理土地的,應當對原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單位,給予補償。
界外處理土地,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八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征地數量和被征地單位征地前上一半年度末的農業人口與耕地面積的比例,核定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口數,並由市公安、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