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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分戶口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 2024-10-26 16:25:36

⑴ 天津積分落戶怎麼辦理 都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一、天津市積分落戶申請所需材料

積分落戶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服務窗口如實提供本人、配偶、子女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身份證;

2. 不動產證書;若在天津的房屋產權歸家人共有,則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等);若申請落戶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

3.《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二、天津市子女一並積分落戶申請所需材料

子女在18周歲以下且已在原籍登記居民戶口的,可以一並申請隨遷落戶。隨遷子女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2.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等證明材料;無親屬關系證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攜帶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門許可的DNA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報告);

3.隨遷子女血緣關系屬父母離異的,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三、天津市積分落戶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

2.公安局在社保局報送《准予積分落戶名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准予遷入證明》信息登記、核對工作。

3.確認無誤後,在20個工作日內以郵遞的方式向申請人寄送《戶口准予遷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請人出現以下情況,則天津市公安局將取消其積分落戶資格,退回原籍:

1.隱瞞計劃生育情況的;

2.通過製造、使用職稱、技能、社保、學歷、房產、婚姻等虛***騙取積分加分的;

3.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其他情形。

⑵ 天津積分落戶個人怎麼申報

法律分析:1、申請申報。由居住證持有人自願申請,經居住證持有人所在單位集中向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辦積分手續。2、受理申請。積分入戶申辦窗口接到申請後,將相關信息進行實時比對,核對無誤後予以受理,並向用人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3、審核打分。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受理申請後,用人單位將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負責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4、匯總排名。用人單位將各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材料,提交積分入戶申辦窗口進行匯總。5、積分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將積分情況以《入戶積分通知單》的形式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由用人單位領取。6、公布入戶名單。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積分入戶指標和入戶申請人積分排名,於每年6月、12月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並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⑶ 天津市戶口本分戶要嘛手續

一、關於辦理戶口分戶的審批條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申請分戶、立戶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
2、原《戶口簿》。
3、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
4、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立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三、辦理步驟

派出所受理後,對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制發新的《戶口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