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律師權威的收費標准有哪些
各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局: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津市定價目錄〉的通知》(津發改價綜〔2015〕800號)等規定,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2017年1月13日(此件主動公開)附件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外省(市、自治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的服務報酬。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願有償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六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七條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准另行發布。第八條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以及有利於律師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和律師的職稱等級與工作水平等。第十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國家規定不得實行風險代理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採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等。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因客觀情勢變化需要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書面同意。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因客觀情勢變化需要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七條結算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第十八條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減免范圍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第二十三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第二十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⑵ 天津勞動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勞動律師收費標準是每個案件收取幾千元的費用,這是我們國家對於律師收費標准當中所進行的一個規制,因為委託律師來進行一定的事項辦理的時候,他們肯定是需要為此而付出一定的心血和勞動的,所以在進行一定的費用收取的話,自然是法律允許的。
一、天津勞動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勞動律師收費標準是每個案件收取幾千元的費用,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外省(市、自治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願有償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二、其他的法條規定,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准另行發布。
第八條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以及有利於律師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和律師的職稱等級與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國家規定不得實行風險代理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當代社會對於勞動這個方面,如果發生一些爭議的話,那麼大多數的勞動者都會請一個律師來幫助自己,畢竟對於勞動者本人來說的話,他們沒有學過法律,所以也不知道從什麼方式來進行一定的維權,只不過有一定的費用需要繳納。
⑶ 在天津一般刑事案件情律師大概需要多少錢
刑事案件
(1) 一審階段:
① 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6000-18000元人民幣;
② 審查起訴階段: 6000-30000元人民幣;
③ 審判階段:8000-50000元人民幣;
④ 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6000-60000之間協商收費(案件復雜程度、民事訴訟標的等)。
⑤ 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長途電話費等由委託方承擔,該等費用可以實報實銷,也可以協商一固定數額包干使用。
(2) 二審階段
①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 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 再審(申訴)階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發改價格2006(611號)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准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託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託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許可權,擅自製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費〔2000〕392號)同時廢止。
按件收費
⑴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2] ;
⑵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託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⑷ 天津律師收費標准,2024年最新價目表
天津律師服務涵蓋了各類案件,包括但不限於刑事、離婚、戀愛經濟糾紛、起訴第三者、合同、房產、股權、拆遷、房產、遺產、涉外貿易、知識產權、公司法律顧問、投資並購、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等。在尋找律師處理這些案件時,了解當地律師的收費標准至關重要。
處理小糾紛案件時,律師服務費用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代寫法律文書、律師見證、代辦公證、律師調查。其中,代寫法律文書的費用通常在600-2000元之間,具體協商決定;律師見證服務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代辦公證服務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律師調查服務10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對於涉及金額較大的民事案件,律師費用會按照案件爭議標的的大小進行計算。具體比例如下: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律師費為7%,但不得低於5000元;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之間,律師費為6%;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之間,律師費為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之間,律師費為1%;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律師費為0.5%。
對於刑事案件,律師費用根據不同的階段有所不同: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費用在6000-18000元人民幣;審查起訴階段費用在6000-30000元人民幣;審判階段費用在8000-50000元人民幣;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費用在6000-60000元人民幣之間,具體協商決定,考慮案件復雜程度、民事訴訟標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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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區域覆蓋天津多個區域,包括和平、南開、河西、河東、河北、紅橋,塘沽、漢沽、濱海新區、大港、東麗、津南,西青、北辰、武清、寶坻、靜海、寧河、薊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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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據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的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在三期結束後,單位因合同期屆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律師收費,按照天津市律師收費標准收取,具體可以與律師協商收取。
侯錦彬律師
⑹ 勞動仲裁律師收費一般是多少天津
法律分析:
1. 律師費用通常根據案件涉及的財產金額來決定。對於財產糾紛案件,若涉及的金額不足一萬元,律師費通常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若涉及的金額在一萬元至十萬元之間,超出部分按照5%-6%的比例收費;超過十萬元至一百萬的部分,則按照4%-5%的比例收費。在這種模式下,當事人通常需要先支付代理費,即便訴訟失敗,該費用也不會退還。
2. 對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可以協商確定採用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費由雙方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在這種收費模式下,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同承擔風險,若訴訟失敗,代理費則無需支付。
3. 上述提到的費用僅包括律師代理費。在勞動仲裁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無論訴訟結果如何,都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