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營運貨車改非營運怎麼改
法律分析:營運貨車可以變更為非營運貨車。 需要攜帶身份證、行駛證、登記證書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1、《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4、屬於更換車身或車架、更換發動機的,還應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機動車查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