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身份證區號
法律分析:120000 天津市;120100 市轄區;120101 和平區;120102 河東區;120103 河西區;120104 南開區;120105 河北區;120106 紅橋區;120110 東麗區;120111 西青區;120112 津南區;120113 北辰區;120114 武清區;120115 寶坻區;120116 濱海新區;120221 寧河縣;120223 靜海縣;120225 薊 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