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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領取失業金再就業需要辦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5-03-05 10:52:41

Ⅰ 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具體如下:
1、需要去當地社保辦辦理失業金中斷手續,因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再就業就不能領取失業金,不能正常辦理社保的話,用人單位就存在用人違規之處,面臨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風險;
2、應及時主動告知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Ⅱ 以前領過失業金,再失業還可以領嗎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只要符合條件還能再次領取。
1、如果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2、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3、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失業金領取流程如下:
1、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2、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並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5、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標准如下:
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失業人員已經參加失業保險並且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其次是失業的原因並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後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且表達自己有求職的意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以及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將在每月15日左右發放到銀行卡上。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條件:職工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按規定辦妥失業登記,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一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等。領取標准則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等。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