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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哪些學校招代課老師

發布時間: 2025-03-16 03:59:17

1. 去天津中德職業技術學院當老師怎麼樣我碩士,學自動化的。

中德是天津工科最好的高職了,招生應該沒有問題,社會認可度也高,你碩士剛畢業工資應該2600多,加各項補助估計有3500左右,兩年後評了講師,如果你願意辛苦點多代課,一年收入能到10萬,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有2000左右吧。不過碩士應該進不了這個學校,他們的招聘的最低條件就要求本碩都是211、985院校,反正最近他們招的都是博士!除非你有背景,希望你有好運氣吧,

2. 君澤君視角 | 民辦學校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聘用教師是否合法

所謂「勞務派遣」,一般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實踐中,不少民辦學校為了避免勞動用工風險、降低用人成本、方便管理等目的,使用勞務派遣的形式聘用教師,這樣做合法嗎?如果合法,學校又有什麼應當注意的事項?在此,我們向各位分享我們對上述問題的看法,歡迎各位批評指正。

一、勞務派遣的基本要求

1、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教師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嗎?我們認為,原則上來說專職教師不應該用勞務派遣方式聘請。但是幼兒園或者寄宿學校的生活老師崗位是否屬於「輔助性」崗位?專職老師生育或者長期病假,聘請的代課老師是否屬於「臨時性」崗位?要看實際情況而定。

2、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3、需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輔助性」崗位並公示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二、違規使用勞務派遣的法律後果

1、違反「三性」的勞務派遣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關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所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以及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各地的司法和立法實踐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

例如在江秦與湖北武橋人才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2015)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601號)中,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原告[勞動者]是具有幼兒教師資格並長期從事幼兒園主營業務教師的工作崗位,故原告與被告武橋公司[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而在劉健文與天津易才企業管理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延長殼牌(廣東)石油有限公司佛山農機加油站勞動合同糾紛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6719號)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違反了上述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雖然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但是上述法條中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規定均是以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為義務主體的管理性規定,僅違反了上述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效力。」

2、行政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此外,《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民事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同時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具體賠償責任的數額及責任分配應視勞動者所主張的損害類型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關系進行認定,不宜一概而論。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是對勞動合同用工的重要補充。在崗位滿足「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條件下,民辦學校可以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教師,但「輔助性」崗位需經過其工會或職工代表確認並公示,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若民辦學校違反前述規定違法用工,則其面臨著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勞務派遣或者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