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條例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供熱事業,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用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
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用熱的指導、協調和具體管理工作,分配調配熱源熱量,依法監管供熱市場。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供熱辦公室按照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水務、財政、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供熱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房屋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同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既有房屋無供熱設施的,應當按照供熱規劃和計劃實施補建。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扶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鼓勵建設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熱項目,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對在供熱節能減排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標准化管理,規范化服務,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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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市和區、縣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書面徵求市供熱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管線的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市供熱辦公室可以委託區、縣供熱辦公室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並按照分戶計量進行建設。既有住宅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並按照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供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市地方標准。有關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特定產品。
供熱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驗收,並提供有關供熱工程檔案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單戶分環改造時,應當將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的區、縣供熱辦公室備案。
供熱設施單戶分環改造,應當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因實施單戶分環改造給用熱戶裝飾裝修造成損壞的,供熱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改造時,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供熱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熱補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主要用於熱源廠、供熱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
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㈡ 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19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本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可靠、穩定供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熱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各區、縣、局的供熱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對供熱單位實行行業管理。第四條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築和工廠用熱,都要實行集中供熱,嚴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對現有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應結合舊區改造,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有計劃地逐步改為集中供熱。第五條集中供熱要貫徹遠近結合、因地制宜、廣開熱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帳、逐年還舊帳的建設原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期實施。第二章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第六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集中供熱規劃以及年度供熱建設項目計劃,經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七條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預留熱源、換熱站等建設用地。第八條凡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區改造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其設計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審核,使集中供熱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劃主管部門對工程不予立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出售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供熱鍋爐房工程需在當年向住宅供熱的,應在當年10月底以前完工。第九條凡具備區域集中供熱或聯片供熱的住宅和其他建築工程,都要實行集中供熱。由市、區供熱辦公室組織集中各開發建設單位的供熱建設資金,按照小區規劃,統一建設熱源和供熱管網。第十條對申請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熱鍋爐房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暫不能按規劃實現集中供熱又確需建設小鍋爐房供熱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核准後,在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繳納供熱配套費後,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組織實施臨時供熱,待條件具備時,改為集中供熱。第十一條利用現有熱源(包括工廠等單位的熱源)供熱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與熱源單位簽訂供熱協議書,並將供熱協議書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第十二條在舊區改造時,應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按照以新帶舊、就近成片的原則,對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統一建設和實施集中供熱。各用熱建設單位應根據供熱單位提供的參數進行外網和室內設計。第十三條集中供熱的建設資金,採取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1.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2.超前建設熱源,可以採取貸款建設、集資還貸的方式籌措建設資金。
(二)舊區住宅補建供熱設施
1.舊區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室內設施初裝費全部由受益住戶負擔,熱源建設費和外管網建設費按市統一的規定執行;
2.在城市建設資金、房改提租資金、環保收費等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原有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補助性投資;
3.為加快原有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速度,可以採取引進外資、合資、向社會募集資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4.對繳納建設費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可暫緩安裝,但不得影響供熱系統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熱管道(含施工)。第十四條集中供熱建設資金的籌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用熱單位和居民住戶籌集供熱工程費。第十五條承擔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缺乏技術管理力量的建設單位,要委託監理部門具體實施。第十六條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所需的設備、管材、散熱器等,應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第十七條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各建設單位必須接受市和區、縣供熱辦公室及質檢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給接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