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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天津公積金調整時間以及如何調整

發布時間: 2022-04-16 06:31:18

⑴ 公積金調整時間以及如何調整

法律分析:一般每年的7月1日公積金均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及調整方案應以當地公布為准。辦理時間和方式: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業務辦理時間為202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以網上自主辦理方式為主,有需要的單位也可預約前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網點辦理。
辦理程序:(一)網上自主辦理(已開通網上業務):填寫《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登錄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二)銀行網點辦理:填寫《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列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電子文檔 →中心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預約 →按照預約的銀行網點、時段到現場取號辦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⑵ 公積金每年幾月份調整

住房公積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條例,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動將引起所繳納公積金金額的變動。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不少單位會在每年辦理完6月份匯繳業務後,根據員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員工調整其公積金繳納基數。

(2)2021天津公積金調整時間以及如何調整擴展閱讀:

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⑶ 公積金調整的時間是啥時候

公積金調整時間一般為每年7月份。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公積金繳存比例,6月匯繳業務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員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調整公積金繳納基數。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⑷ 天津市什麼時候調整公積金和保險等基數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及有關政策,天津市公積金調整在每年的7月1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10號,以下簡稱《提取辦法》)、《關於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9〕12號,以下簡稱《購房提取通知》)、《關於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4號,以下簡稱《租房提取通知》)及《關於住房公積金歸集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10號,以下簡稱《歸集政策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三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額度及提取人范圍按《提取辦法》、《購房提取通知》、《租房提取通知》及《歸集政策通知》執行。辦理提取手續所需的資料及程序按本規定執行。

⑸ 天津公積金繳費標准2021

2021年天津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平均多少錢,2021年天津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天津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2021,天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上下限。
繳存比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做調整,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2、其他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間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
註:生產經營困難單位,可以申請將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3、單位與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網上繳存的單位可通過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開通網上繳存的單位可到管理部領取或登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網址:www.zfgjj.cn,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網站」)列印《單位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一份,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後,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部辦理。
生產經營困難單位,可以申請將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可到管理部領取或通過住房公積金網站列印《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及工會章後,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繳存基數
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不做調整,最低不得低於2050元,最高不得超過25983元。單位可選擇以下方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
單位可通過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手續。單位網上填寫《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繳存調整清冊》(以下簡稱《調整清冊》)並確認提交。
單位也可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程序」辦理繳存額調整。單位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部領取 「調整清冊數據盤」,復制或從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程序」。單位經辦人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程序」填寫《調整清冊》並生成「調整清冊文件」。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及「調整清冊文件」到開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管理部櫃台辦理住房公積金調整。
單位也可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部領取《調整清冊》一式一份,填寫完畢後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及《調整清冊》到開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管理部櫃台辦理住房公積金調整。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昨日正式對外宣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自2020年7月1日起進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不變,繳存比例不變。生產經營困難單位,可以申請將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按照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不做調整,最低不得低於2050元,最高不得超過25983元。單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新招用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在新單位繳存首月的全月應發工資,不再重新核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做調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間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單位與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實施。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⑹ 漲工資以後,公積金什麼時候可以調整

一般一年一次,各地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多數在6月或者7月。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以上一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不少單位會在每年辦完6月份匯繳業務後,根據員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員工調整其公積金繳納基數。

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⑺ 天津公積金貸款新政策2021

2021年天津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2、用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3、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法律法規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十一條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⑻ 天津地區每年幾月份調整公積金基數

每年的7月1日,調整公積金

⑼ 在津購二套住房 公積金利率上調為同期首套1.1倍

2021年9月14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示《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指出:職工家庭在本市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貸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文件執行。

⑽ 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則

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則如下:
1、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繼續執行5%至12%的繳存比例政策,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繳存比例;
2、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8221元,月繳存基數下限為2320元,領取基本生活費職工的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624元;
3、此外,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計算借款申請人貸款金額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費標准按1624元執行;
4、職工自己的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以及額度在每年的7月至9月會面臨一次調整;
5、單位會根據本年需要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的上一年的工資來重新核算接該職工接下來一年需要繳存的基數和額度;
6、在此次調整之後,直到下一年重新調整公積金基數,職工都不能在調整或修改自己的公積金基數和額度了。
法律法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