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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許雲鶴最後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2-01-18 05:12:41

A. 天津許雲鶴案二審終審宣判沒有,何時宣判

我估計肯定是最後小夥子耗不起,有錢的話少《給》點了事,沒有了私下商量:「反正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就別繞彎子了,你准備訛多少了事?說個數就這么算了,我還有養活家人,沒工夫陪你幾十歲的人耗,也耗不起」

B. 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的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許雲鶴案事發後,引起民間廣泛關注。單純就案件本身的裁判來看,主要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許雲鶴的行為引起,這也是該案最大的疑點。需要說明的是,在訴訟活動中,案件事實的判斷是依據證據規則進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實與事情的真相即客觀真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前者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認識,法律事實只能盡可能地接近真相,卻無法重現客觀事實。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而社會民眾卻懷有樸素的真假、善惡觀念,將對案件真實探求的責任完全賦加於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據案件事實裁判難免會遭致社會公眾的質疑。而此際法官應當做好裁判的說理工作。

C. 天津許雲鶴案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 求網友:不能確定

切,不能確定,也不能排除?知不知道中國憲法規定疑罪從無,疑罪從無啊!?
就是懷疑的罪,沒有證據證明是真的,就判無罪

D. 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佛山小悅悅事件,,,中國這是怎麼了

你會如何選擇?被救者應該對施救者心存感激,現實往往被救者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咬定施救者負責賠償,道德哪裡去了,良心哪裡去了,使人寒心?我們在譴責路人「冷漠」、「麻木不仁」的同時,更應譴責導致路人害怕救人後反遭誣陷和冤枉的這個「病態社會」!在自責、反省之後,我們這個社會就應該採取實際行動,通過法治制度和道德教育相結合,敢於「刮骨療傷」,
逐步醫治好我們這個社會的「缺德病」,弘揚良好社會公德,要為施救者「撐腰」。唯有這個社會變好了,人人各司其職,各安其分,我們這個社會才會真正和諧,人民才會真正幸福,我們才能活得有尊嚴!否則,我們只能忍看小悅悅似的悲劇還在全國各地不斷地發生。
「小悅悅事件」發生後隨著國人對道德標桿的正視與反省,我相信國人之道德也會隨之回歸,因為我相信數千年的良好道德我們代代相承…道德並沒有走遠,我們只是因社會的種種原因,讓我們不敢第一個出來當好人罷了…北大副校長說到:「你們是北大人,看到跌倒老人你就去扶吧,被訛了,北**學院給你們提供法律援助,敗訴了,北大給你們出錢。」多麼深刻與豪情的一句話啊!雖然我們不都是北大人,也不一定都有好的法律援助,更不一定都有沉甸甸的賠償金…但只要我們有良知…有一顆火熱的心…我們就應該盡我所能的去幫,即使在這個復雜且法制不完善的社會,你真不敢上去幫一把,至少你也可以打個電話報警,讓受害人得到及時的幫助。同時,如果你作為一個現場事故的目擊者,請你勇敢的站出來,因為我們都只是希望社會上多幾個「彭宇」,而不是多幾個「被訛的彭宇」。你可以做到,他也可以做到,我們大家都能做到。只有這樣才能讓「小悅悅事件」成為歷史…不覆重演。
最後,希望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才會更美麗。也同時希望我未來的兒子還可以在老師布置「我最驕傲的一件事」的作文時,給老師交上一篇扶老奶奶過馬路的小作文並驕傲的以一句「我是紅領巾」結尾。謝謝…

E. 彭宇案最後是賠了還是沒有賠,天津彭宇案許雲鶴有沒有賠10萬

彭宇案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書的明確要求,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許雲鶴用的是三維重建模型,還原事件真相。

(5)天津許雲鶴最後怎麼樣擴展閱讀:

當時輿論壓力巨大,法院提供的材料又少得可憐,我們請了上海醫界最知名的骨科專家和法醫學專家會診,大家都覺得,這個案子要還原真相不容易。」李正東回憶說,「陳老師帶著我們梳理出此前案件的三個爭議點,在排除前兩個爭議點後,針對第三個關鍵點尋找鑒定技術突破口。

一是針對保險杠高度高於膝蓋,撞擊不成立的爭議。陳憶九認為:汽車緊急剎車車頭自然向下壓,撞擊時高度可以吻合。

二是護欄高度問題。許雲鶴聲稱護欄「大約1米高」,那麼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王秀芝要想跨越就容易摔倒。為此陳憶九等專家專門到現場實地勘察,發現護欄高度僅為50公分,王秀芝跨越難度並不大。

三是王秀芝右小腿骨折是撞傷、還是摔傷,抑或是撞擊後摔倒所致?陳憶九決定利用「虛擬解剖」及「損傷生物力學重建」 技術來還原真相。

「這門技術的核心是用人體數據構建正常狀態和損傷狀態的模型,通過兩者的對比,載入不同的致傷條件,模擬損傷形成過程。」盡管當時這門技術尚處於科學研究階段,但他們還是決定試一試。李正東接下了這個活。

這是一個重復、漫長和枯燥的過程。

「當時比較幸運的是,醫院保存了王秀芝案發時拍攝的雙腿CT電子數據,這些數據很完整,是我們三維建模的關鍵。我先給王秀芝的右腿構建了損傷後的模型,然後再利用其左腿的數據用鏡像(對稱反轉)的方式構建了右腿損傷前的三維有限元模型。」李正東說。

再接下來就是要對外力作用下的人體損傷過程進行模擬比對。「假設、求證、否定,再假設、再求證、再否定,我們從不同方向、按不同大小的力量對損傷狀態載入求證,前後進行了100多次的載入,中間不留灰色地帶,力求整個求證比對過程是完整而不留盲區的。」李正東說,這個過程下來,王秀芝的損傷模擬模擬漸漸明晰了起來。

根據這些完整的實驗數據,陳憶九做出了判斷:王秀芝腓骨小頭骨折由撞擊直接形成。

「陳老師認為,一方面摔倒致傷位置不符,作用力的大小也不符合摔傷形態;另一方面影像顯示脛骨呈現倒T形骨折,符合撞擊致傷的形態。」李正東說。

生物力學最直觀地模擬了許雲鶴案的事故現場,其說服力不言而喻,徹底避免了以往依靠「經驗判斷」而備受爭議的尷尬。二審開庭,陳憶九親自出庭,並當場呈現了生物力學模擬模擬的事故現場,面對這一切,許雲鶴沉默了……

法院最終判決,許雲鶴撞傷王秀芝的事實成立,根據各自事故責任,許賠償王10.86萬元。

F. 想知道天津許雲鶴案子現在怎麼樣了

許雲鶴真不是個值得同情的人,由於他思想意識的局限和對社會認知的淺顯,不假思索的做出了一件既不符合我國法律又不符合馬列主義客觀規律的事情,導致了中國千年封建社會推崇的儒家道德底線徹底崩潰,直接使社會新思維和舊道德的分裂和擁有新思維的人和墨守舊道德人群的分野。分裂造成動盪,分野造成混亂,這一系列的動盪和混亂造成了社會的矛盾和國家機器的卡殼,對於法律對於國家對於人民都是弊大於利的,我們網民要糾正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方法論,使之順應當今社會的發展趨勢,不要盲從不要墨守,要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看待問題,緩解矛盾疏導壓力,使我國社會得到健康發展。

G. 許雲鶴案

可以在網路貼吧里參考圖片和一審判決書文字版,地址是:

http://tieba..com/p/1337886550

【一審法官判決書中三大漏洞!】

一:沒有定性本案為「交通事故」

二:沒有王秀芝傷殘的成因

三:判決書中說理部分自相矛盾

解釋:

一:沒有定性本案為「交通事故」

判決書中定性部分原文是:「綜上、原、被告之間是否發生物理接觸,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這是一句錯誤邏輯的話!「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這是正確的,這是「爭議」!不是確定的「交通事故」不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進行縮句,法官省略了一個字「的」!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的爭議,縮句為「本案屬於爭議」!而沒有說「本案屬於非接觸**通事故」;

二:沒有王秀芝傷殘的成因:(樓下付判決書原文與王秀芝骨折位置近期照片,沒找到法官認定的傷殘成因文字,只有描述原告王秀芝自述「傷殘成因」的文字)

本人認為【王秀芝傷殘的成因】——舊傷復發!

具體解釋為「因王秀芝在提包時候跨越公路護欄過程中,小腿磕到護欄影響重心平衡,繼而動作變形扭到曾經平台骨折的位置,使之舊傷復發。」

理由是:

1:沒有證據表明王秀芝骨折位置上有淤青、軟組織挫傷、皮下出血等症狀。倘若人被車撞成腿部骨折了,骨折位置不可能沒有淤青,這屬於眾所周知的常識。

2:當事人律師官方微博中記載王秀芝其中一份的病例中日期顯示為「2009年3月10日」這顯然是事故之前的日期。

3:王秀芝5天就出院終止治療了,沒有接受交通隊指定醫院要求的手術建議,當時若通過解剖手術,是可以很明確地看出是否有舊傷的。王秀芝有預謀混淆新舊傷口特徵的嫌疑——時間拖得越久,就越容易模糊新、舊傷的界限。

三:判決書中說理部分自相矛盾

判決書矛盾的地方在:以下兩點的矛盾

1、「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委」的含義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2、在此短距離內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去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以上兩點為判決書中原話。

根據以上矛盾點2來看,法官認為許雲鶴的車對王秀芝的倒地有影響,什麼影響呢?是王秀芝發生驚嚇——這不就是因為被嚇而倒地嗎?如果被嚇而倒地成立,那麼必然就排除了「被撞而倒地」。

根據以上矛盾點1來看,「不能排除車與人的接觸」與「排除了被撞而倒地」矛盾。

另:【質疑】王秀芝為什麼不公開X光照片與初診病歷!換做任何一個人在受到媒體與民眾的質疑聲下,都會在第一時間公開當時的X光照片和初診病歷的。這對於王秀芝,是很簡單的事情。

她可以把許雲鶴的當時的停車照片放在微博里,為什麼不能把對她最有利的證據也放上呢?她後來斷章取義的放了第一次筆錄,想證明許雲鶴承認過「我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許雲鶴親口否認了他說過這句話,這是JJ自己寫上去的。

那麼王秀芝為什麼不把整個筆錄都傳在網上呢?她顯然手裡有全部的筆錄,許雲鶴與他的律師都沒有,後來律師通過司法程序取出了完整筆錄,許雲鶴在第一時間就把筆錄公開了!

我們有理由相信王秀芝在刻意地隱瞞證據!因為此證據很可能對她不利。

判決書文字: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0)紅民一初字第837號

原告王秀芝,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王莉萍(原告之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漢族

被告許雲鶴,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許軍(被告之父),1956年2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秀芝與被告許雲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織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秀芝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莉萍,被告許雲鶴及其委託代理人許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秀芝訴稱,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許,原告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的紅旗路上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後,遇被告許雲鶴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紅旗路由南至北行駛,被告所駕車輛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彈起後,趴在該車前部,又倒在地上,事發後,被告送原告至人民醫院治療,但後來被告否認其車撞到了原告,交通隊也沒有作出責任認定,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原告經指定至人民醫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蓋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症,醫院建議手術治療,但因原告沒有錢做手術,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

出院後,原告經交通隊口頭許可至其他醫院治療。現原告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12329.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723.6元、營養費5000元、護理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鑒定費1000元及鑒定檢查費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賠償。

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王秀芝是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拍攝的津HAK206號車輛的照片,證明當時原告與被告車輛有接觸,車上有掉漆皮的部位;

2、指定醫院就診證明信、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影像報告書、醫療費票據、天穆骨科醫院、咸陽路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93756部隊醫院醫療費票據、處方箋及費用清單,證明原告的傷情及醫療花費;

3、護理人員王莉萍與其夫孟繁傑的結婚證、孟繁傑身份證、「麗萍時裝店」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王莉萍工作性質系個體經營者、每月收入3000元、護理時間為從原告事發起16個月;天津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護理人員王莉娟的務工證明,證明王莉娟護理原告1個月誤工損失為2000元;

4、計程車發票,證明因就醫發生的交通費損失;

5、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檢查費票據,證明原告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及因鑒定花費鑒定費1000元、檢查費90元。

被告許雲鶴辯稱,津HAK206號車輛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強險保險期間期滿後,因故導致事發時未及時投保交強險。事發時,被告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發現原告在紅旗路上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在跨越過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紅旗路南向北第一條機動車道內。被告發現情況後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轉向,車輛在原告身前停住,雙方無接觸。被告從未承認過碰撞過原告,為此,被告主動申請進行車輛痕跡鑒定,鑒定結果為不能確定津HAK206號車輛與人體接觸。原告傷情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本案亦不屬於交通事故,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許雲鶴未提供證據。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庭審質證情況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上掉漆部位是之前在高速路上石頭碰撞的痕跡,與本起交通事故無關。被告對原告提供其他證據均未查看,認為與其無關。

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本院認為,原告僅依據此證無法證明津HAK206號車輛掉漆部分系與其相撞所致,本院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對證據2,原告提供的人民醫院的醫療證明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原告雖自行在其他非指定醫院診治,但不能因此就當然排除或完全否定相關醫療費的賠償;根據原告提供的其他非指定醫院出具的內容真實的醫療證據,本院認為,其他非指定醫院對原告的醫治確定為指定醫院人民醫院所診斷傷情、且醫療費的構成、數額合理,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護理人員王莉娟的每月工資2000元,護理人員王莉萍的工作性質為經營服裝的個體工商戶,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王莉萍的每月收入為3000元,收入標准應參照事發時2009年度天津市批發和零售業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33063元/年計算。

原告主張事發後第一個月需要兩人護理及出院後仍需要一人護理15個月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醫囑,但考慮原告受傷時已達六十七歲,根據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出院記錄中「患者於我院急診行石膏托固定,行右膝MRI顯示:右膝內外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及外側韌帶損傷,建議手術治療,但患者要求出院」的記載以及原告的治療時間,右下肢損傷構成八級傷殘的客觀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住院期間5天需要兩人護理,出院需要一人護理三個月,原告提供的證據4、5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並結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查明以下事實:被告許雲鶴系津HAK206號車輛所有人,事發時津HAK206號車輛未投保交強險。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許,被告許雲鶴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時,遇原告王秀芝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後原告倒地受傷,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於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證明【2009】第05102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載明:「當事雙方對此事故的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都無法提供證人及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相關證據。

**西站大隊於2009年10月27日向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委託,鑒定津HAK206號車是否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接觸。

**西站大隊於2009年11月4日收到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該《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

綜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事故發生後,原告經指定至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及外則韌帶損傷等症。於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療5天,行石膏托外固定、發生急救費120元、醫療費5718元,原告出院後自行至天穆骨科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246.4元,至咸陽路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527.22元,至中國人民解放軍93756部隊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3721.34元。綜上,原告共支付醫療費10332.96元,原告住院期間為王莉娟、王莉萍兩人護理,出院後三個月為王莉萍一人護理,王莉娟的誤工損失為333.33元(2000元÷30天×5天),王莉萍的誤工損失為8605.43元(33063元÷365天×95天);綜上,原告的護理費損失共計8938.76元。

2011年3月23日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2011】鑒傷字第158號傷殘評定意見書載明:王秀芝右下肢損傷構成八級傷殘;原告定殘時年滿六十八周歲,其殘疾賠償金參照2010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87454.8元(24293元/年×12天×30%)。原告因鑒定支付鑒定費1000元,檢查費90元,原告因就醫支付交通費723.6元。

另查,2011年4月18日,本案審判人員至天津市人民醫院就原告傷情的成因詢問了參與為原告治療的張寅龍醫生,其表示無法確定原告傷情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2009】痕鑒定第730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的鑒定意見,特向出具該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咨詢其具體含義。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於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跡鑒字第730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委」的含義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另,本院至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調取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檔案,被告許雲鶴事發當天接受交通**詢問時做如下陳述,其當時駕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間第二條車道向第一車道並道,因前方有大貨車,其在並道前並未發現原告,並道後距離原告4、5米時才發現原告。

原告當時好像被護欄絆了一下,踉踉蹌蹌往前跑了兩步摔在地上,被告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轉向,停車時距離原告1、2米。交通隊根據被告許雲鶴標注的原告倒地位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中載明的原告倒地位置與被告駕駛車輛距離為2.4米。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首先,關於賠償責任的確定,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被告駕駛車輛是否與原告發生碰撞進行訴辯與舉證,但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及本院自人民醫院的調查筆錄,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本院無法確認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也無法排除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依法規定,車輛與行人是否發生物理接觸並不影響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設被告在交通隊的自述及法庭的陳述成立,即雙方並未發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傷,但被告在並道後發現原告時距離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去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綜上、原、被告之間是否發生物理接觸,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被告許雲鶴未及時投保交強險系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故交強險限額內的無過錯責任應由被告許雲鶴承擔,被告依據《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不能證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其減責事由是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減輕。

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離護欄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因此被告應適當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應當有法律依據,損失范圍應當合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支持原告醫療費1033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護理費8938.76元,鑒定費1000元,鑒定檢查費90元,交通費723.6元、殘疾賠償金87454.8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范圍為110840.12元,被告許雲鶴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交通費723.6元,護理費8938.76元,殘疾賠償金87454.8元,共計107117.16元;其餘損失醫療費33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2000元、鑒定費1000元、鑒定檢查費90元,共計3722.96元。被告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489.18元;綜上,被告許雲鶴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四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許雲鶴賠償原告王秀芝經濟損失108606.3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6元,原告王秀芝擔負1336元,被告許雲鶴負擔23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雷

代理審判員商軼

代理審判員張彥海

2011年6月16日

書記員安媛媛

H. 天津許雲鶴案件現在到底怎樣啦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I. 好事做不做零六年有彭宇案,今有天津許雲鶴案。是社會凄涼,還是人情淡薄

打醬油經過,看\了你的題目頓足一言:助人為樂之所以被世人贊嘆是因為它岀於真心,不求回報!既然做了,就不要有那麼多怨言,奢求回謝,
慰心自安就是夠了,畢竟這只是一種社會美德,並沒有誰要求誰必須去怎麼做!只是內心人性的善意美德呼喚自己需要那樣罷了,我們每個人也都可以選擇做或者不做!但它的精神就像濮存昕說的那樣:它就像黑暗中的一盞燈,照亮黑夜中的人前行,燈越多,這世界上的黑暗就會越少……

J. 你怎樣看待「許雲鶴案」啊我怎麼感覺那個老太太無理反纏呢

我對那個老太太相當憤怒,正是有這樣一些人的存在才讓整個社會陷入誠信危機和道德危機。在這個敏感而殘酷的社會,沒有什麼瑕不掩瑜,當一個污點出現,l立刻被輿論無限放大,追根溯源,尤其是這種涉及自身利益的敏感問題上,當施善的風險加大,骨子裡的自私立馬壓過道德的自守。而那個老太是把這個風險提高的始作俑者,她的決定把人們心中徘徊的救人與否的猶豫硬生生地捻滅。但是,這畢竟是少數,我們不必為了這樣的惡性放棄自己的善舉,像前不久扶了老人卻被反打一耙的孩子說的: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我還沒有足夠幫助她的能力。那樣的堅持和善意是對某些人最大的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