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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對隔離人員工資如何發放

發布時間: 2022-04-28 23:51:47

① 隔離期間工資發放原則

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當然,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包括相關獎金是合理的。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
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准工資;
2、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② 員工因疫情原因被隔離,工資該如何發放

在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
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准工資;
2、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③ 天津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工資支付周期:是指企業與職工約定發放工資時間間隔天數。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從停工停產當日開始計算,到工資支付周期對應天數的最後一日止,與具體發薪日期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④ 疫情被隔離工資發放的法律規定

一、疫情期間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二、疫情期間企業可以降低員工薪酬嗎
首先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布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