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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遷面積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 2022-01-19 00:40:16

㈠ 天津市拆遷公有居住房屋面積如何計算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擬拆除房屋的現狀平面圖、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五)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狀況、補償安置方式和費用、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六)本市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存款證明

第八條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九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或者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因收購或者收回土地拆遷房屋的,實施單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的申請,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取得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出具委託書。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 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遷期限不得少於7日。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批準的用地范圍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後,單位和個人在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抵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

(五)搬遷期限

(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制訂。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也可以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軍事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經建設計劃、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應當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房屋拆遷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屋建築面積 +安置補貼金額。

前款中的安置補貼金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拆遷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中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評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類進行。

拆遷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採取典型抽樣的方法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計租面積換算成的建築面積確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拆遷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

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具有市房地產管理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

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規劃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規定易地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其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90%加安置補貼金額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非公有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宗教產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求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遵循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的原則,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質量安全標准。

第四十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一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並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拆遷。

第四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未建成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對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用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的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過渡期限從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住宅樓(1至6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二) 產權調換房屋為中高層住宅樓(7至11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三)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住宅樓(12至24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四)產權調換房屋為25層以上住宅樓或者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時間自搬遷之日起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之日止。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臨時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住宅房屋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還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 委託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 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拆遷委託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和規范,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評估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過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對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發布、 1997年12月22日修訂的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㈡ 天津市和平區樓房拆遷每平米補償多少錢 怎麼算平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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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量的

一、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4.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5.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6.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二、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1.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 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

拓展資料:

拆遷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㈣ 天津公產房伙單拆遷面積如何計算謝謝

獨用面積加上火用面積除以伙月家數。

㈤ 天津市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計算

公產房是佔地面積(建築面積)
私產房是使用面積
院子 要另外算 具體演算法不太一樣 每個拆遷時候的條款都不一樣
好像還要看 院子裡面的樹 有樹的話也給另外的錢
我家拆過兩次 如果是2層樓的話樓地在外面的話 有的也算面積

㈥ 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計算

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

計算公式:

補償費=(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