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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區如何變更

發布時間: 2022-05-07 17:48:06

① 天津市行政區劃的簡介

1、轄區16個。天津市共轄15個區、1個縣。11,760.26平方公里(中國省級行政區第30名)。市區面積4334.72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500平方公里。天津市南北長189公里,東西寬117公里,海岸線長153公里。天津市擁有中國56個民族中的52個。人口最多的為漢族,佔全市人口的97%。少數民族人口26.38萬人,少數民族主要為回族(2%,172358人)、滿族(0.6%,56555人)、蒙古族(11331人)、朝鮮族(11041人)。50人以下的少數民共有28個。

2、1956年1月1日,天津將市區以序數排列的一至八區分別更名為:和平區、城廂區、河北區、河東區、新華區、河西區、南開區、紅橋區。

2009年11月9日,國務院批復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撤銷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以原三個區的行政區域為濱海新區的行政區域。

② 天津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是真的嗎

您好,這個今天媒體報道了,江蘇省民政廳已經正式說明這個是假的,不真實的,是個人杜撰的小道消息,望採納。。。。。

③ 天津市行政區劃調整:國務院批復薊縣撤縣設薊州區。 《國務院關於同

薊縣就要撤銷了。

④ 天津行政區劃應由何機關決定

法律分析:政府部門。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內容包括:變更方案,變更理由和依據,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行政區域變更地圖。

法律依據:《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行政區劃變更,以上級機關依照許可權所作的批准答復為法律依據,一經批准生效應執行。

(一)區、縣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變更批准生效以後,由提出報告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進行。

(二)區、縣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批准生效後,由有關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執行,需由有關部門辦理的事宜,由各有關部門協調實施。執行情況和結果應報告市人民政府。

⑤ 天津的行政區劃

天津有15個市轄區(其中1個副省級區)、1個縣,共有鄉鎮級區劃數為240個。市轄區分為中心城區、環城區和遠郊區。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提出「雙城雙港、相向拓展、一軸兩帶、南北生態」城市規劃理念。其中,「雙城」是指天津市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雙港」是指天津港和天津南港;「南北」指市域中北部及南部;「北端」是指薊縣北部山地丘陵地帶。
中心城區是天津的發祥地,也是文化教育政治經濟商業中心。按照服務業功能,中心城區按照「金融和平」、「商務河西」、「科技南開」、「金貿河東」、「創意河北」、「商貿紅橋」的功能定位。
濱海新區是天津市下轄的副省級區、國家級新區和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是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宜居生態型新城區。由原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區域整合而成。
2015年8月,國務院已批復同意撤銷天津市寧河縣、靜海縣,設立天津市寧河區、靜海區,相關的行政區域界線、政府駐地均未做調整。此番調整後,天津市的行政區劃將由13區、3縣的格局,變為15區、1縣的格局,僅剩薊縣尚未劃區。 行政區 面積 郵政編碼 政府駐地 和平區 10平方千米 300041 小白樓街道 河東區 39平方千米 300171 上杭路街道 河西區 37平方千米 300202 大營門街道 南開區 39平方千米 300100 長虹街道 河北區 27平方千米 300143 望海樓街道 紅橋區 21平方千米 300131 西於庄街道 濱海新區2270平方千米300457塘沽街道東麗區 460平方千米 300300 張貴庄街道 西青區 545平方千米 300380 楊柳青鎮 津南區401平方千米300350鹹水沽鎮北辰區 478平方千米 300400 果園新村街道 武清區 1570平方千米 301700 運河西街道 寶坻區 1523平方千米 301800 寶平街道 寧河區 1414平方千米 301500 蘆台鎮 靜海區 1476平方千米 301600 靜海鎮 薊縣 1593平方千米 301900 文昌街道

⑥ 我國行政區劃變更的法律程序如何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應由全國人大審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隸屬關系的變更,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都須經國務院審批。

縣,市,市轄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變更行政區域的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6)天津行政區如何變更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變更注意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文件,圖紙等,均系國家檔案資料,應當嚴格管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圖,未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不得翻印,出版。

各級行政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共開發利用,應維護行政區劃管理,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權。

凡我區境內的農,林,牧場及工礦企業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無論其隸屬關系如何,均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我區境內跨越行政區域的吊庄移民,搬遷穩定後在設置行政建制,劃分行政區域時,經遷出,遷入縣協商同意,移交遷入縣人民政府管轄。

⑦ 行政區劃變更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區劃變更主要包括行政區域單位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行政機關駐地遷移、隸屬關系的變更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報批許可權,行政區劃變更報批程序為: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由國務院牽頭,有關部委參加,在反復調查研究,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擇優選擇,擬定最佳方案,以國務院總理的名義提出議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區(盟)的設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三、自治州、地級市和地區(盟)的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駐地遷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區(盟)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地級市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地區(盟)行政公署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四、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以及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縣級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轉呈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五、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由所在的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轉呈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六、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上報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
七、鄉、民族鄉、鎮、區公所的設立、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區公所)駐地的遷移,鄉、民族鄉、鎮的隸屬關系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區公所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上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街道辦事處的設立,由所在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及其駐地的遷移,由街道辦事處制定變更方案,設區的市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不設區的市報請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

⑧ 行政區劃體制的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一)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復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復文件後,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二)縣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同一地級單位內涉及兩個縣級單位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事先應充分達成一致意見。然後,雙方政府分別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縣改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以及縣級政區命名、更名等,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地級單位之間的區劃調整,由雙方政府分別拿出同意的意見上報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令其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報國務院。
4、若國務院同意調整,則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或民政部下達同意調整的批復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國家批復文件後,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⑨ 天津市新的行政區劃圖

天津,簡稱津,又稱津沽、沽上、直沽、丁沽、津門、三津、瀛津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個中央直轄市之一全市轄15個市轄區、3個縣。

下轄地區: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
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漢沽區
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北辰區
津南區武清區寶坻區
靜海縣(靜海鎮)寧河縣(蘆台鎮)薊縣(城關鎮)

行政區劃

1949年1月15日,天津下設11個行政區。

1949年3月,塘大市劃歸天津市,改為塘大區。

1949年10月1日,天津市被定為中央直轄市。

1952年4月21日,天津縣劃歸天津市,塘大區改為塘沽區。

1952年10月10日,天津市將原行政區合並為8個行政區。

同時,將市區農村部分劃歸天津縣,將原天津縣的灰堆地區劃入市區。

1953年5月14日,天津縣行政建制撤銷,設立了東郊、西郊、南郊、北郊4個郊區。

1953年7月4日,漢沽市劃歸天津市,更名為漢沽區。

1956年1月1日,天津將市區以序數排列的一至八區分別更名為:和平區、城廂區、河北區、河東區、新華區、河西區、南開區、紅橋區。

1958年2月11日,天津市劃歸河北省,作為省會所在地。

1958年10月1日,天津將市內8個行政區調整為6個行政區,撤銷了城廂區和新華區,同時將東、西、南、北4個郊區分別並入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加上和平區及塘沽區和漢沽區共轄8個行政區。

1958年12月27日,天津專區與滄州專區合並,劃歸天津市。另外,唐山專區的寧河縣劃入漢沽區。至此,天津市除原8個行政區外,還轄有武清縣、霸縣、任丘縣、靜海縣、河間縣、滄縣、黃驊縣、交河縣、獻縣、鹽山縣、吳橋縣、寧津縣等12個縣。

1960年6月25日,漢沽區劃歸唐山專區,薊縣、寶坻縣劃歸天津市。

1961年7月17日,天津專區從天津市劃歸河北省,薊縣劃歸唐山專區。

1962年2月1日,恢復天津市東、西、南、北4個郊區。

1962年11月6日,漢沽區又劃歸天津市。

1963年2月2日,北大港從黃驊縣劃入天津市,建立北大港區。

1967年1月1日,天津市從河北省劃出,恢復為中央直轄市,河北省省會遷至保定。

1970年1月,撤銷北大港區,將其並入南郊區。

1973年8月10日,河北省的薊縣、寶坻縣、寧河縣、武清縣、靜海縣5個縣劃歸天津市。

1979年11月6日,北大港區從南郊區劃出,成立大港區。至此,天津市共轄18個區縣,其中中心區6個,即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環城區4個,即東郊區、西郊區、南郊區、北郊區;濱海區3個,即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縣5個,即薊縣、寶坻縣、寧河縣、靜海縣、武清縣。

1992年2月12日,東、西、南、北4個郊區分別更名為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

2000年6月13日,撤銷武清縣,建立武清區;

2001年3月22日,撤銷寶坻縣,建立寶坻區。

2006年,天津市轄15個市轄區、3個縣。(下附各區縣詳細情況)

2009年11月9日撤銷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以原三個區的行政區域為濱海新區的行政區域。

2015年8月,國務院已批復同意撤銷天津市靜海縣、寧河縣,設立天津市靜海區、寧河區,相關的行政區域界線、政府駐地均未做調整。此次調整後,天津市的行政區劃將由13區、3縣的格局,變為15區、1縣的格局,僅剩薊縣尚未劃區。